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12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篇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日期:2003-11-13实施日期:2004-01-01(发改价格[2003]186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G£年十一月十三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 号)同时废止篇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新_2014 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已对应物业服务标准分类分项分级收费管理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制定、评估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 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 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 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 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 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第九条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 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 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 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 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 工教育经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