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货管理细则.doc
5页附件一:配货管理细则一、总则 1、本细则系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中金嘉禾(山东)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品牌代理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拥有同等法律效力2、为维护和提高“中国珠宝”品牌形象地位,“中国珠宝”品牌产品的市场定位、产品工艺质量由甲方制定,生产工厂由甲方指定,甲方根据乙方及加盟客户的需求与指定工厂签订生产加工协议,乙方必须从甲方指定工厂进货或由甲方统一配货若乙方未按照甲方指定模式进货,一经发现,每件商品罚款5000元,并取消乙方代理资格3、本附件下文所列的配货方式,默认都是采取其中的甲方供货方式;若就本附件所列某一类产品采取乙方供货方式,乙方必须事前另行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否则乙方所供货品,甲方不予认可,并按照上述第2条中的罚款标准进行处罚4、甲方仅授权指定工厂使用甲方独特印记,并将印记打在所有甲方订单产品之上无此印记产品,均可视为假冒甲方产品未经甲方授权,乙方及加盟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独特印记用于任何产品之上5、甲方将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其他甲方指定检验机构代理甲方产品检验鉴定、挂标签等业务。
乙方及加盟客户代理销售的所有甲方产品,必须经过上述机构之一的检验鉴定及备案,并悬挂“中国珠宝”标签6、若乙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甲方有权采取扣罚保证金、取消乙方代理资格、追加罚款及追诉乙方法律责任等措施二、配货方式1、素金类产品(含黄金首饰、素铂金、素K金)(1)甲方投资备货乙方制定计划,提前20天汇总加盟客户订单给甲方,由甲方向工厂下订单生产乙方或加盟客户到甲方采购时,现货现结,支付所有款项双方协商溢价金额,溢价部分扣除加工费、运保费、检验费、挂签费之后,60%归甲方,40%归乙方2)乙方投资备货合同前期,可由乙方投资备货乙方制定计划,提前20天汇总加盟客户需求,向甲方下订单,甲乙双方确认价格后,乙方将全部款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将乙方订单交工厂,工厂按要求加工生产产品完工后,由工厂负责将产品发送甲方指定机构检验、备案、挂签,全部完成后,乙方自提双方协商溢价金额,溢价部分扣除加工费、运保费、检验费、挂签费之后,40%归甲方,60%归乙方3)第三方出资如果甲乙双方均未出资买断产品来备货,而是工厂预支货品或加盟客户出资,则甲乙双方协商溢价金额,溢价部分扣除加工费、运保费、检验费、挂签费之后,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2、投资金条甲方投资备货,只接受预订由甲方提供电子版报价给乙方及加盟客户乙方汇总加盟客户金条订单给甲方,甲乙双方确认价格后,乙方或加盟客户交纳全部货款,由甲方向指定工厂下订单产品加工完毕后,货品发往乙方指定地点或加盟店关于运保费, 1kg 以下,加盟客户自付; 1kg 以上,由甲方支付此外,甲方应不断完善金条包装盒等设计、材料和档次,购买费用由加盟客户支付双方协商溢价金额,制定批发价(根据加工费的变动而同步调整),甲方向乙方支付0.5元/克代理服务费3、镶嵌首饰(1)甲方投资备货由甲方投资,指定工厂加工乙方或加盟客户到甲方采购时,现货现结;需提前订货时,提前45天汇总加盟客户订单给甲方,由甲方向工厂下订单生产,并按甲方要求交纳定金,加工完毕,付清余款后提货甲方以标签价的 36% 向加盟客户供货扣除成本之后(含检验、挂签、运保费),利润的60%归甲方,40%返还乙方(代理服务费)2)乙方投资备货由甲方指定工厂,乙方投资,钻石从甲方购买乙方投资备好现货或提前45天汇总加盟客户需求,向甲方下订单甲乙双方确认价格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甲方将乙方订单、货款及钻石提交工厂,按订单要求加工生产。
产品完工后,由工厂负责将产品发送甲方指定机构检验、备案、挂签,全部完成后,乙方自提以金费+钻石费+工费+损耗+证书费+制签费+运保费为成本价,乘以合理系数确定标签价,以标签价的 36% 向加盟客户供货,扣除成本价之后,利润的40%归甲方,60%返还乙方(代理服务费)3) 镶嵌首饰调换货条件a) 原始条码、标签、货品挂牌、证书等标识完好,字印清晰,无损伤、可重新销售b) 换货范围:乙方首批进货由甲方指定配货,3个月内提供调换货支持,调换率为20%;乙方后期补货,当期进货额的10%,3个月内也可调换除此之外,乙方还需调换货时,甲方提供服务,但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部分特殊产品,不予以调换4)特色产品进货要求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品牌定位及形象的特色产品系列,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货,且不少于公司规定之数量甲方要求乙方当年镶嵌类产品进货总量中的30%,必须是甲方指定的特色产品4、翡翠合同前期,若乙方投资备货,产品必须经过甲方指定机构的检验、备案、挂签,扣除检验、挂签、运保费后,甲方收取 100 元/件品牌管理费若甲方投资备货,则以标签价的 50% 向加盟客户供货,乙方收取标签价的 4% 为代理服务费。
5、银饰关于银饰产品,考虑到乙方区域实际情况,也可以作为“中国珠宝”品牌的一个产品类别进行销售但为保证“中国珠宝”的中高端定位,在银饰产品的选择上必须高端,经营银饰的店铺以县级市等消费水平低的地区为主,代表“中国珠宝”品牌形象的店铺不得销售银饰产品合同前期,若乙方投资备货,产品必须经过甲方指定机构的检验、备案、挂签,甲方收取银饰产品进价的9%为品牌管理费6、翻牌店原有货品对于原使用其他品牌的加盟店,翻牌 “中国珠宝” ,其遗留货品,对有产权争议的和不符合“中国珠宝”产品定位的产品,不予翻牌,不允许挂“中国珠宝”标签对于符合甲方品牌与产品定位的产品,准予翻牌,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重新检测、打“中国珠宝”印记,挂“中国珠宝”标签才可上柜销售镶嵌类首饰按照成本价收取 15% 的品牌管理费,素金类(含黄金、K金、铂金)产品收取8元/克品牌管理费,翡翠产品收取零售价的3%为品牌管理费银饰产品收取进货成本价的15%为品牌管理费上述收入,扣除检验、挂签、运保等费用之后,60%归甲方,40%归乙方每家翻牌店,甲方仅允许一次产品翻牌机会,此后必须按规定从甲方指定渠道进货,不得再销售非甲方品牌产品;否则,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并且,翻牌产品不提供调换货等售后服务甲方同意,乙方或加盟客户可按照翻牌产品成本价*50%为进货额,充抵当年进货任务量7、未尽事宜本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签字盖章后与本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法人: 乙方法人: 公 章: 公 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