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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渔业协定 中日渔业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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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日韩渔业协定---管理办法---协定图 作者 我是中国人 发布日期 2008-9-30 查看数 出自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日期:2001-02-16 0000 发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 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正 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 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是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的组织实施、 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我国渔船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东海区渔政渔港 监督管理局协助 沿渤海、黄海、东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暂定 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渔船申请资格、渔船条件的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的转 发、发放和收集工作,并对审请人和渔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作 业规模(作业类型、船数、渔获量等),确定下一年度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 域的作业规模,并下达给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其分配给本海区有关 省(市) 第五条 凡需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人 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 /过渡水域渔船作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表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本省(市)渔船的申请作业规模进行控制,上报作业规模不得超过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局分配的作业规模 第六条 申请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 电台执照及其他必备证书 2.适航航区在Ⅱ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 为 1 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 《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 和国捕捞日志》(以下称《渔捞日志》 ,格式见附件二),并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 管理等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 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 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 申请人在申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捞 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 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

      《渔捞日志》数据的处理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标记 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我国渔 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商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与韩国渔船发生渔事 纠纷,或需到韩国港口紧急避难的,应按照《中韩渔业协定》及两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渔船,取消其当年或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 作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申请表》和《渔捞日志》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 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韩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关过渡水域的规定,有效 期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满四年之日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中日渔业协定和其管理措施 1、签署该协定的背景中日政府间曾于 1975 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 《公约》于 1994 年 11 月生效后,中、日两国政府也先后提交了《公约》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实 施专属经济区制度。

      为此,中日两国政府从 1995 年起,根据《公约》的规定,就重新签订 渔业协定进行会谈1997 年 11 月中日两国政府重签了渔业协定,于 2000 年 6 月 1 日生效, 有效期为 5 年由于中日之间在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末划定,现协定中的有关规 定尚属过渡性质待划界后,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尚需重新修改2、协定水域 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3、协定中所规定的水域和管理协定规定了五种不同性质的水域,即:(1)30°40’N 线以北(两国领海外)的东、黄海海域;(2)“暂定措施水域” ;(3)“暂定措施水域”东、西各侧外的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4)27°N 线以南的东海水域、以及东海以南的 125°30’E 线以西的水域;(5)日本海和北太平洋一侧的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如图 3-1 所示4、有关暂定措施水域的管理办法(1)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根据 2001 年 12 月 18 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届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主要是:1)在该水域内作业渔船数控制在不超过 1996 年水平2)中日双方在每年 7 月底前将该水域前一年的渔获量按主要作业方式、主要鱼种分别 统计通报对方。

      3)中日双方在每年 7 月底前交换该水域许可作业渔船船名簿2)1996 年在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内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量1)中方总作业船数 20612 艘;总渔获量 213.6 万吨,其中:拖网 17675 艘、渔获量 186.8 万吨;围网 204 艘、渔获量 8.9 万吨;剌钓 1463 艘、渔获量 9.4 万吨;其他 1267 艘、渔获量 8.5 万吨2)日方总作业船数 978 艘;总渔获量 10.925 万吨,其中:拖网 69 艘、渔获量 1.1372 万吨;围网 282 艘、渔获量 8.7183 万吨;延绳钓 205 艘、渔获量 0.22 万吨;其他 422 艘、渔获量 0.8495 万吨3)1996 年在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内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量通报内容的规定1)中方作业方式:拖网渔业、围网渔业、剌钓渔业、其他;鱼种:小黄鱼、带鱼、马鲛、鲳、鲐 鯵类、虾蟹类、头足类、其他2)日方底拖网渔业:黄鱼类、带鱼、海鳗、其他;围网渔业:鲐鱼类、竹荚鱼、沙丁鱼、其他;延绳钓渔业:方头鱼类、河豚类、鲣、金枪鱼类、其他;其他渔业。

      4)违反该水域管理措施 任何一方违反该水域管理措施的渔船分别由船旗国处理但缔约一方发现谛约另一方 的国民或渔船违反该水域管理措施时,可就事实提请该国民和渔船注意,并事实和有关情 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在尊重该通报,采取必要措施后,将其结果通报对方5)我国农业部对中方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采取的管理措施1)实施入渔船数许可分配,其原则是以“毗邻该水域的省为主,兼顾相邻省市,适当 照顾其他海区” ;2)经许可入渔的作业渔船应遵守的规定有∶必须具备适合本水域的适航证书;已取得有 效的捕捞许可证;悬挂作业许可标志;应准确和及时填写捕捞日志5、有关中方渔船进入日方管辖水域的有关规定(1)鱿钓作业根据中日双方协商结果,日本同意中方鱿钓渔船进入日本海和太平洋的日方专属经济 区内从事鱿钓作业作业范围的规定是:根据表 1、2 可以看出,有关入渔许可的内容包括有作业水域,作业时间,作业渔船的 种类、吨位和船数和渔获配额上有所调整外,其他许可内容未变动在实施上述入渔许可内容中,应特别注意,允许捕捞对象和渔获配额,以及其他限制条件等事实上在 2000~2004 年期间,在作业船数的是其他限制条件的有关规定。

      《中韩渔业协定》的基本内容发布日期:2001 年 6 月 20 日1、 《中韩渔业协定》何时生效?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中韩渔业协定》于 2001 年 6 月 30 日 24 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 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 定 2、 《中韩渔业协定》中划分的水域有哪几部分?分别有何规定? “暂定措施水域”:设定于北纬 32 度 11 分至北纬 37 度之间的黄海水域,由双方采取 共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者,双方按各自的国内法处理本国渔船 “过渡水域”:设定于:“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在两国领海外各设一个,有效期为 四年,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对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 的渔业活动四年期满后双方两侧的过渡水域按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部分水域及暂定 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 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3、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采取什么方式管理? 由中韩双方共同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 和量的管理措施。

      双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 必要措施,不对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措施一方发现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 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 报另一方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知对方在过渡水 域双方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4、中韩双方对各自的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如何进行管理? 中韩双方在考虑各自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 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情况下,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 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 通报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到通报后向对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 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被申请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并可收取适当费用 中韩任何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对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韩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 5、申请到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渔船应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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