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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及其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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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笛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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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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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 页 共 6 页追偿权及其法律适用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勤学一、追偿权的概念和分类追偿权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再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人员要求偿还其已经赔偿的一部或者全部赔偿金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追偿权按照追偿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追偿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追偿其中,国家追偿又分为行政追偿和刑事追偿行政追偿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14 条中,该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刑事追偿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24 条第 1 款中,该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偿的规定多散见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中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第 2 页 共 6 页理办法》第 31 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追偿具有以下本质特征:1、追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的工作人员通过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方式予以惩戒,具有惩戒性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使追偿权,来补偿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具有补偿性2、从本质上讲,追偿关系是一个组织系统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公民遭受损害要求司法赔偿的权利无直接关系,因此,追偿权应在赔偿义务机关内部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例如,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同时〈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 3 条规定:“在办理赔偿案件中,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用和予以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和干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和程序办理追偿赔偿费用的数额应当按照民警违法侵权的情节、后果和赔偿能力合理确定,并与是否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统盘考虑劳动部 199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劳部发[1994]489 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第 3 页 共 6 页二、追偿权的成立要件无论是国家追偿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追偿,除了追偿主体不同外,行使追偿的其他条件是一致的,具体地说,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国家机关或者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赔偿责任。

      2、上述赔偿义务机关已对受害人给予了赔偿单位赔偿是单位追偿的先决条件3、上述机关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对侵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三、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一)追偿权人1990 年 12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 174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看,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其赔偿主体是国家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此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2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第 4 页 共 6 页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1 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规定,追偿权人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追偿人国家追偿的被追偿人是指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加害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偿的被追偿人是指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加害行为的法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公民个人追偿的被追偿人是指由该公民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员四、追金额的确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偿金额负担分两种:一种是完全负担,即偿还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全部赔偿金额;另一种是部分负担,即只偿还一部分赔偿金额金额负担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追偿金额大小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第 5 页 共 6 页2、追偿金额大小应考虑工作人员的薪金收入;3、追偿金额范围应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全部赔偿金额为限基于上述原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 29 条规定:“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其月工资的 1-10 倍劳部发[1994]489 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同时也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五、因追偿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允许被追偿人行使抗辩权,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说明原因,举出理由,还可以要求减免追偿责任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向第三人赔偿时,未能及时行使抗辩权,使应予减免的赔偿责任未能减免,而向第三人支付过多赔偿的,被追偿人可以此为主张减免自己的追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追偿权时,对追权的成立要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追偿权人与被追偿人就追偿的数额、追偿权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其解决办法如下:1、如果是国家追偿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途径解决,该条例第 82 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第 6 页 共 6 页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2、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偿的,劳动部 199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劳部发[1994]489 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规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劳动争议的办法处理3、如果是公民个人追偿的,若形成了劳动关系,可按上述第 2条的原则处理;若是一般雇佣关系,可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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