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实合同关系,合同法.docx
107页事实合同关系事实合同关系, ,合同法合同法篇一: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如何认定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如何认定?XX 年 8 月 7 日,业主刘女士向原告川三物业交纳了一年物管费 933.10 元后,一直未再交纳同年 12 月 31日前期物业合同期满,但川三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XX 年 6 月,川三物业起诉要求被告刘女士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刘女士以双方无物业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抗辩 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因被告及小区业主并未明确反对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持接受态度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2、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
本案川三物业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 刘女士居住使用位于该小区内的房屋,接受了川三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系客观事实因此,刘女士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3、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双方成立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宜本案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新合同尚未签订,在双方未协商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业主应按原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篇二: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的处理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的处理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龄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第六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垅工程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三公司1994 年 6 月 10 日,金龄公司与一分公司签订《东大门市场建设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一分公司承建湖南省长沙市东大门市场门面房屋 24 栋,约 36 000 平方米房屋,工程在 1994 年 12 月 26 日前交付验收。
双方根据 90 定额,参照定额站及有关文件据实结算金龄公司按每月施工进度预付工程款,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 15 日内结清剩余工程款,并扣留总工程款的 2%作为保修费,6 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如数退还因金龄公司原因造成的影响工程因素,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合同签订后,金龄公司设立了建委会负责合同的具体实施工程于 1994 年 6 月 17 日正式开工一分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西垅工程队、怀化三公司及金井公司施工,金龄公司表示认可并纳入其拨付工程款的计划施工期间,因金龄公司及建委会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被迫停工1995 年 3 月 10 日和 3 月30 日,金龄公司与一分公司签订两份《补充合同》 ,对工程款的拨付及工程进度作了调整和变更第六公司同意垫资继续施工1995 年 4 月 18 日,金龄公司与一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东大门市场中 A1 和 A2 两栋房屋的第四层建筑工程,结算依据为 94 定额和国家、省、市制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合同工期内的政策性调价通知,据实结算1996 年 10 月 20 日,工程全部完工岸达公司及其下设的东大门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的情况下,将工程投入使用。
一分公司随即向金龄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要求给付尚欠的工程款,金龄公司未与一分公司进行结算第六公司、西垅工程队、怀化三公司、金井公司遂于 1998 年 4 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龄公司、岸达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另查明:1994 年 3 月,东岸乡政府与金龄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张公岭市场协议书》及《关于开发建设东大门市场的补充协议》约定,由东岸乡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金龄公司提供建设资金,合作开发东大门市场市场建成后,东岸乡政府与金龄公司分别享有 45%和 55%的门面房屋产权协议签订后,东岸乡政府开办的岸达公司实际履行该协议,岸达公司已于 1997 年 8 月将东大门市场门面房屋的产权全部登记在其名下,并已将部分房屋出售又查明:1994 年 5 月 5 日,省建设委员会发布湘建(1994)经字第 164 号文件,规定凡新开工工程及在建未完工程量均按 94 定额执行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东大门市场工程的造价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进行审计审计鉴定结论为:工程总造价为 24 232 602.84 元,金龄公司已支付工程款 12 988 916.82 元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龄公司与一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虽然一分公司是非法人单位,但第六公司认可该合同并实际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故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一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建设资质的单位施工,已得到金龄公司的认可,且所建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故分包的民事行为亦合法有效金龄公司已将工程投入使用,且已收到第六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应与第六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给付尚欠的工程款,故金龄公司应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岸达公司虽未与第六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其是项目的合作建设方,并直接运作将该工程投入使用和出售,且已从中获益,故岸达公司对金龄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判决:一、金龄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第六公司、西垅工程队、怀化三公司、金井公司工程款 11 243 686.02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 137 200.62 元;二、岸达公司对金龄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92 000 元、诉讼保全费 50 000 元、鉴定费 160 000 元,共计302 000 元,由金龄公司负担 241 600 元,由岸达公司负担60 400 元三、上诉及答辩情况金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金龄公司虽然认可第六公司的分包行为,但未与分包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西垅工程队、怀化三公司、金井公司不能以原审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因部分房屋已由熊宗杰承包建设,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应为建筑工程承包纠纷,不应只作为工程款结算纠纷审理一审法院对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有误工程未验收结算,金龄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审审计适用定额错误,审计结论未经双方质证,审计范围超过工程内容请求重新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依法改判第六公司、西垅工程队、怀化三公司及金井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岸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龄公司与一分公司签订的《东大门市场建设承包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第六公司认可一分公司的缔约行为,并实际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一审法院认定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于法有据一分公司的分包行为,因已得到金龄公司的认可,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金龄公司与西垅工程队、怀化三公司、金井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西垅工程队、怀化三公司、金井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认定本案为拖欠工程款纠纷,并无不当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根据 90 定额,参照有关文件据实结算因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湘建(1994)经字第 164 号文件规定,在建未完工程按 94 定额执行,且双方就部分工程适用 94定额结算亦作了约定,一审法院确定工程结算适用 94 定额正确。
一审期间,审计部门进行的审计鉴定,亦经双方质证,程序合法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具有审计鉴定资质金龄公司主张重新审计鉴定,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熊宗杰虽参与了工程建设,但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与金龄公司的纠纷,可另行处理金龄公司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岸达公司是工程的合作建设方,其已将工程投入使用和出售,且已受益,故原审判决岸达公司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龄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 XX 年 10 月 24 日,以(XX)民终字第 65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92 000 元,由金龄公司负担篇三: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有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这三要素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合同法律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改变了原来设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是买卖双方;客体是实物;内容是权利义务1、合同法调整:民事流转关系—动态2、物权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静态(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以将自然人分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①民事权利能力②民事行为能力,③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④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①财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财。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分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2、行为: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1、权利: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权利—自已的有关权利2、义务: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实施包括行为和事件二)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三)事件:事件可分为自燃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具体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