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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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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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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频率划分(KHz)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160-190固定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航空无线电导航固定 200-285航空无线电导航[航空移动] 285-325航空无线电导航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325-405航空无线电导航[航空移动] 405-415无线电导航[航空移动] 415-495水上移动航空无线电导航 S5.77 在中国,415-495K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国家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在 435-495KHz 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信的海岸电台产生干扰,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率是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球范围通信的频率 S5.82 在水上移动业务中,从完全执行 GMDSS 的日期开始,490KHz频率专用于由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使用 490KHz 频率的条件在 S31 和 S52 条中规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415-495kHz 频带时,保证不对 490kHz 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505-526.5水上移动航空无线电导航[航空移动][陆地移动] 526.5-535广播航空无线电导航[移动] 535-1 606.5广播[航空无线电导航] 2 850-3 025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S5.115 根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 3025kHz和 5680kHz3 025-3 155航空移动(OR) 3 400-3 500航空移动 3 900-3 950航空移动广播 CHN4 2-64.5MHz 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4 063-4 438水上移动[固定][陆地移动][航空移动]S5.128 在中国,位于离海岸至少 600 公里的功率受到限制的固定业务电台,在对水上移动业务不产生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 4063-4123KHz、4130-4133KHz 和 4408-4438KHz 频带。

      S5.129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其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 50W 者,可例外地使用4063-4123KHz 和 4130-4438KHz 频带中的频率CHN5 4292-4305KHz、6443-6457KHz、8803-8813KHz、10555-10655KHz、10740-10760KHz、13155-13165KHz、14815-14825KHz、17155-17165KHz、19750-19760KHz、22510-22520 KHz、25080-25090 KHz 系国内保护频带,用于水上移动业务20015 KHz 为国内保护频点4 650-4 700航空移动(R) 4 700-4 750航空移动(OR) 5 450-5 480固定航空移动(OR)陆地移动 5 480-5 680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S5.115 根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 3025kHz和 5680kHz5 680-5 730航空移动(O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S5.115 根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 3025kHz和 5680kHz6 525-6 685航空移动(R) 6 685-6 765航空移动(OR) 8 815-8 965航空移动(R) 8 965-9 040航空移动(OR) 10 005-10 100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11 175-11 275航空移动(OR) 11 275-11 400航空移动(R) 13200-13260航空移动(OR) 13 260-13 360航空移动(R) 15 010-15 100航空移动(OR) 17 900-17 970航空移动(R) 17 970-18 030航空移动(OR) 21 924-22 000航空移动(R) 23 200-23 350固定航空移动(OR)S.156A 固定业务使用 23200-23350kHz 频带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频率划分(MHz) 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74.6-74.8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79 中国 74.6-74.8MHz 和 75.2-75.4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74.8-75.2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80 75 MHz 频率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应制止在靠近该频率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频率给其它业务的电台。

      因为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对指点信标产生有害干扰或施以限制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进机载接收机的特性,并在 74.8MHz和 75.2MHz 这两个频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75.2-75.4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79 :中国 74.6-74.8MHz 和 75.2-75.4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108-117.975航空无线电导航 117.975-137航空移动 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S5.198 117.975-136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第 S9.21 款达成协议S5.199 121.45-121.55MHz 和 242.95-243.05MH 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 121.5MHz 和 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 S13) 。

      S5.200 在 117.975-136MHz 频带,121.5MHz 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123.1MHz 频率亦可作为 121.5MHz 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为了遇险和安全目的,可按照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S5.203 136-137MHz 频带中现有运行中的气象卫星可以按照第 S4.4款关于航空移动业务规定的条件继续使用到 2002 年 1 月 1 日为止,各主管部门不得在此频带内给卫星气象业务电台核准新的频率指配223-225固定移动航空无线电导航无线电定位 225-230固定移动航空无线电导航无线电定位 CHN11 229-235MHz 在北京地区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230-235固定移动航空无线电导航无线电定位 CHN11 229-235MHz 在北京地区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235-267航空移动[无线电定位]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 24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10003kHz、14993kHz 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S5.199 121.45-121.55MHz 和 242.95-243.05MHz 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 121.5MHz 和243MHz 上的发射(见附录 S13) 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和 335.4-399.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S5.256 此频带内的 243MHz 频率供营救器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见附录 S13) 267-272航空移动[无线电定位][空间操作](空对地)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和 335.4-399.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272-273空间操作(空对地)航空移动[无线电定位]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和 335.4-399.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273-279航空移动[无线电定位]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和 335.4-399.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281-312航空移动[无线电定位]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和 335.4-399.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312-315航空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移动](地对空)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和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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