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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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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冯远达****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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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责任摘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维权意识的进步各种各样的合同出如今我们生活中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但同时不履行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消灭性的打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一种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因此研究合同责任制度维护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是对于合同法的理还是理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通过比较当前国际和我国学术界多合同责任内容的研究侧重讨了合同责任形态等一些根本问题并在此根底上对我国合同责任体系构建提出了几点自己的观点关键字合同 合同责任 合同义务第一章 合同责任概述〔一〕 合同责任的定义及体系在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此定义得知:“违约责任〞是违犯合同义务的产物。

      同时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图对于违背合同义务这种行为的一种制裁在于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此构建的合同责任体系为:将合同义务不履行划分为各种违约形态以违约形态为中心为不同的违约形态设定不同的合同责任责任〞成为大陆法系定义合同责任物构建合同体系的基点而英美法系没有使用合同责任这一概念与之相似的概念是“违约救济〞依?统一商?021条第34项对“补救〞的解释所谓“违约救济〞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后合同另一方〔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而获得求助的权利可见在英美法系当一方违约时首先考虑的是从保护债权人〔受损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赋予债权人哪些救济的权利这是和大陆从违约方考虑如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是不同的而且这些救济的权利不会因一方违背合同义务的内容而受到影响由此可见英美法系更强调的是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权利与救济的关系从而构建的责任体系是以“违约补救〞为中心违约形态只是对各种补救手段的行使起辅助性的设定条件和范围的条件总之英美法系的合同责任体系的基点是债权人的救济权利我国合同法采用“违约责任〞这一概念从上面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用“违约救济〞来代替“合同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如上述分析所述大陆法系“合同责任〞概念侧重于对违约方的不定评价法律制裁也是从违约方如何被追究来设定的。

      而目前我国合同法所采用的无过错责任那么说明了我国合同体系已了英美“违约救济〞中的思想已从原来的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向对债权人提供充分救济转变用“违约救济〞更符合合同法的开展第二在大陆法系中合同责任类型和它们的构成要件都是法定的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必须符合现行法上的合同责任类型并符合其规定的要件否那么债权人得不到救济这无形中限制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违约救济〞这一概念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性不会出现因为现行法所确认的合同责任类型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适应了现代复杂社会日益开展的需要第三目前大陆法系上某些明确规定的救济措施如合同解除等学术界对些颇有争议假设用“违约救济〞来替代“合同责任〞那么能减少争议的呼声到达统一促进交易园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二 〕合同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一种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

      笔者同意第三种其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维护经济秩序违约行为的发生一般都以一定程度的损害为显形特征这种损害是发生在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的并且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关联根据报应学说就必须找到守约方和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点给予守约方权利救济补偿其损失同时给予违约方惩罚以实现社会法的公平价值其次从合同责任的内在要求看主要侧重于赋予债权人利益的权利救济弥补其受到的损失这种损失中应该包括一些不可以准确计算的部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是带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质而可计算的部属于补偿性质再次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看双方订立合同时都希望从合同中获得待利益并因此产生了依赖关系这种原因双方自愿设定一些保证条款以促成合同实现一旦发生违约行业守约方将理所当然获得补偿损失的恳求权利而违约方那么承担处分这种当事人之间权利的获得和义务的设定都双方自愿只要不违犯法律规定公抶良俗法律是应该支持的最后从合同责任的社会效果来看应该支持其积极地有利于社会开展的方面假设将合同责任只限于补偿性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或仲裁将必须花很多时间去弄清一些细小问题或者查清确实很难查清的隐形损失这样将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对社会资源那么无益是种浪费而且也加大了的工作负荷量。

      不如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及时做出裁决只有当违约金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予以变更这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可减少举证、质证的费事符合诉讼经济原那么〔三〕 合同责任的范围合同责任的范围在学术上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合同责任是合同制度中的违约责任这在?民法通那么?第6章中也有完好的表达在这一章中立法者只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民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难免对人们的思维形成一种误导目前这种分法已在理和理研究中被证明有其不妥当之处造成合同责任范围界定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概念理解的不同目前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概念只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属于合同范畴的因此只产生从合同有效之时到合同履行完毕这一段的责任范围即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还包括无效合同这种观点把合同时限延伸到合同生效前成立后无益是大的进步而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概念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应该包括无效合同此外还应当包括负责的缔结阶段以及合同消灭之后的后契阶段这样就将整个缔结、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后契约义务的履行阶段都包括在内了本人赞同最后一种看法主要理由为:合同始终是在老实信誉原那么上建立的从人们开场订立合同而发出要约之日起双方便产生了互相依赖关系认为对方会地进展意思表示诚恳的进展合同磋商会信守自己的要约和承诺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在合同订立之日起诚信原那么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生效后那么当然履行合同约定中的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也诚信原那么当事人之间还负有后契约义务比方在一定时内的保修义务等因此可以说从合同缔约之日起到履行完毕都应该属于合同范畴以上认识合同责任范围应该包括:缔约过失责任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这四种形态第二章 合同责任责任种类〔一〕 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第四种观点认为缔约责任是种“未尽到注意〞所产生的责任这是王泽鉴先生产生缔约责任的原因此提出的理这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犯同样错误以点盖面将缔约责任的内涵大大缩小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四种观点均不从同角度来阐述缔约责任但都或多或少欠周全在目前这个瞬息万变的合同社会里一种定义必须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无限的扩展力这样才不至于被新情况弄得措手不及因此笔者认为缔约责任就是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那么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合同成立有亲联络因为合同成立标志着缔约责任的开场从本质上讲合同成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只要达成合意就可以说明合同存在它不像合同生效那样明显增加了法律干预成份把当事人意志上升为法律强迫意志。

      但也并不是说合同成立没一点拘谨力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受拘谨力这种拘谨力来源于各方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做出要约既给自己设定了权利也设定了义务同样承诺人也受承诺的约束总之一旦形成含意那么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各方都受共同意志的拘谨履行自己同意承受的义务假设不履行该义务那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诚信原那么当事人应该负有的先合同义务有互相协助、情况、照顾对方、保护双方老实信誉等义务任何一方违背其中之一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详细来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这种意思表示瑕疵是发生在要约与承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而不是其他的意思表示瑕疵2、有损害发生这种损害承受者可以是一方也是双方但损害只能是显形的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失一般不被支持但也有些人认为“精损害虽难认定但它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3、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缔约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且这种因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行为而造成是合理的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一样情况下也会造成的损失这种考虑来自于公平受方与违约方的利益不会因个别情况出现利益的不平衡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对行为人承担缔约责任时主观状态的要求。

      有的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做严格要求如英美法系运用许诺禁反制度追究行为人的缔约责任时也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提出要求但当事人应积极促进合同的订立加速财产流转笔者认为这一条件是必要的因为该条件严格限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时增强了当事人双方的慎重注意义务利于平衡违约方与守约方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时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仅限于因一方违犯诚信义务所至对方依赖利益的损失而非现有财产或履行利益的损失通常表现为费用的支出不能补偿或者是因为依赖对方将要订立合同而损失的利益〔二〕 预违约责任预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理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违约和实际违约〔即违约责任〕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引而产生的责任即为预违约责任依预违约定义将其清楚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违约制度为世界上一切的合同法律制度所认可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这一制度与当今社会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效率、效益、平安价值目的亲相关具有追求经济效益的合同合理性。

      预违约的构建根底亦是诚信原那么下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后即使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合同中也显然包含着以下条件即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履行、愿意履行、准备履行或已经履行为条件的一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届满前发出明示违约或默示违约这一条件便丧失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履行的待权就被一方预违约行为所损害虽然违约方这种预违约行为引发的危险是将来的一种可能但这种可能性颇大假设在此阶段法律不给予债权人以权利救济而有等到履行满后再对这种违约行为进展制裁这将对债权人以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也有失公正同时在此阶段采取预违约制度对违约方也是一种解脱因为违约方之所以违约也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如合同按履行履约本钱将也许比违约金还要高甚至履约后无效益还有因此采取预违约制度对合同当事人都是有利无害的而且诚信原那么法律也应该支持这一理的运用各国对预违约认定规定各不一样因此在救济措施上也有很大差异对于明示违约英国分为“违背担保〞和“违背条件〞违背担保〞一般是违背次条款造成的是一般损害;而“违背条件〞是指违背主条款造成的是重大损害这种损害程度的认定法律赋予了法官裁量权而法律将其区分为“细微违约〞和“重大违约〞轻策违约〞是有履行瑕疵但获得了合同的主要利益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重大违约〞是指这种预违约的瑕疵严重影响到债权人不能实现合同主要利益使合同目的实现根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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