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湘高速公路彭武项目建筑工程保险基本条款.doc
11页1 -渝湘高速公路彭武渝湘高速公路彭武项项目建筑工程保目建筑工程保险险基本条款基本条款一、保险方案(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1. 保险人:2. 投保人: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东南分公司彭武高速公路 C1-C24 各合同段土建施工单位3. 被保险人:1).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东南分公司2).承包商:3).分包商:4)其他关系方如:业主、监理方、设计方4. 保险项目:5. 地域范围:重庆6.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 保险利益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财产:路基(含桥涵、隧道)及相关设施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8、保险金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财产:约 亿元人民币[见表(1)]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每次事件或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件赔偿限额为 3000 万元(人身、财产项下分别适用) ,且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 6000 万元1、 保险期限保证期保险期限:从建筑期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共两年时间2、特种风险赔偿限额:特种风险指巨灾性自然灾害风险,包括地震、海啸、暴风雨、洪水等,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 80%3、免赔额(1) 适用于第一部分a、地震特殊风险免赔为 100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20%,以高者为准;b、其他风险免额 2 万元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2) 适用于第二部分:每次事件造成的第三者 a、财产损失:5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 10%b、人身:无- 2 -4、特别约定:(1) 主条款中“被保险人”定义为“工程承包人”(2) “投保人”定义为“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东南分公司、以及各合同段土建施工单位” ;“保险人”定义为“保险公司” 3)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以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有效合同价,并附加合同价的 15%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在保险期内,不因工程变更及各种因素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减而调整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附加条款: (1)适用于第一部分的附加条款:(2)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3)扩展责任保证期责任条款 (4)清理残骸费用条款;(5)清除滑坡土石方扩展条款(6)塌方特别条款 (7)时间调整条款(72 小时)(8)预付赔款条款(9)无过失条款(10)理算师条款(11)分期付费条款(12)特别免赔额条款(13)适用于第三者责任的扩展条款(14)震动、移动或支撑扩展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第九条特别条款所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所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 ,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3. 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 3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2.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3.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4.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包装物料的损失;5.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6.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7.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3. 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 4 -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3.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4.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5.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 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 5 -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五、保险期限五、保险期限六、赔偿处理六、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 2 项的规定处理;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 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6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七、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 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 在保险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6. 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八、总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7 -(三)保单终止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本保险单终止后,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五)合理查验保险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公司要求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六)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 ,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