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2015)条款.doc
7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2015)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 8 月龄以上(含)4 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 30 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投保的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保险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第三条 乡镇、村组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能繁母猪养殖户集体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但投保信息须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疾病疫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主要疾病和疫病;(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款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三)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的死亡;(六)保险母猪遭受饥饿、互斗、中毒、走失;(七)违反防疫规定,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染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八)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母猪的死亡;(二)因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被淘汰宰杀;(三)保险母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八条 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能繁母猪品种、畜龄以及当地饲养成本确定,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一条 保险母猪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20 日内为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不设观察期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母猪进行现场验标第十七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投保清单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缴部分的保险费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保险母猪养殖管理规定与管理规范,并接受保险人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化建议,做好防疫记录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母猪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全部或部分的饲养地点及数量发生变化、保险母猪转让等情况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保险母猪的受损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查勘定损工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保险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二)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三)政府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保险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人不予赔偿第二十七条 保险母猪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的: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二)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的: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若投保存栏数大于其出险时实际存栏数时,保险人按出险时实际存栏数计算赔偿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 保险母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虚构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 义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三)风灾:指因暴风、台风或飓风过境而造成的灾害四) 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五) 地震:又称地动、地振动,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六)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达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七)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保险标的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八)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九)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十一)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