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修订一版).ppt
34页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第六节 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商事登记商 事 登 记概念: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由当事人申请、经审核 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特征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公法性质的行为立法原则自由设立原则 特许原则 行政核准原则 准则原则管理机关法院法院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要式法律行为严格准则原则对象行为人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符合登记条件就可以或必须登记例外:有些国家对必须登记的商主体做了一些限定,如小商 人登记种类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成立要件成立要件主义:先登记再成立非成立要件主义:先成立再登记特殊 效力对商号享有专用权的效力,如:德国、荷兰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公司的营业权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发行股票并自由转让的权利效 力消极效力:未登记或公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积极效力:登记或公告后,第三人除不可抗力不知悉外,均产生对抗效 力创设效力和公示效力•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二、商事登记立法• 三、商事登记的限制• 四、商事登记的意义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第一节 商业登记概述• 一、商业登记的概念、特征 • (一)概念:商业登记也称为商事登记, 是指当事人(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 依照法律规定(商事登记的法规、细则规 定的内容和程序),旨在设立、变更或终 止商事主体资格,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相 应的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 并予以注册登记的一项法律制度。
• (二)特征 • 1、商业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 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目的在于法律 确认 • 2、商业登记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行为 ,是 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 • 3、商业登记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在法定事项、法 定主管机构、行为内容、行为的方式和生效等事项上都须 符合法律要求 • 4、商业登记是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商业登记主 管机关申请履行的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 5、商业登记是强化对商事主体的监管和控制,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有效手段二 商事登记立法• (一)概念 • 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 、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 • 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的历史考察 • 1、放任设立原则这一原则流行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商业兴盛时期此原则弊端颇多,已基本不被采用 • 2、特许原则早期欧洲国家公司设立多奉行这一原则,但这一原则对商主体采禁止态度,不利于商事交易的发展 ,已基本不用• 3、核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商主体的设立和存续 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还需行政机关许可,实质上是 用行政特许代替君主特许,对商主体的限制不如特许 原则严格。
• 4、准则原则法律预先设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 要条件,主管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 案,符合标准者,就可以获得主体资格,无须行政机 关批准该原则的弊端是,如果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和 严谨,则容易产生漏洞 • 5、严格准则主义根据这一原则,法律不仅规定商 主体成立和存在的条件,而且规定商主体的严格责任 ,登记机关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没有自由裁量权,设 立程序较为宽松,但对社会的责任加大了三)商事登记法立法例•国外两种模式•1、商法典•日本商法典第1编第3章、德国商法典第1编第2章、韩国商法典第1编 第6章•2、单行法•日本《商事登记法》、法国《商事及公司登记法》、瑞士《商事注册 条例》,我国台湾•3、有相关企业法规定如英国与美国,英国是由各相关公司法规定 ,美国是由社团法规定•中国现状:三架马车对于三种不同的商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1、公司:适用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2005) •2、非公司企业法人:适用《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等 •3、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三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商业登记法• (四)登记的一般条件• 1、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2、企业章程或者协议•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 4、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5、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6、住所三、商事登记的限制和监管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记的制度。
从理论上说,一般包括主体和行为的限制,主体的限制主要包括职务上和能力上的限制;行为的限制主要包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不是什么都需要登记,城管• 四、商事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 1、商业登记往往是营业的必要前提,使商主体得以成立 和存续,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 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 • 2、有利于国家的监管,有利于国家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 的法律秩序实行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 进行各种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有利于国家了解商主体的 经营状态,进行对商主体的法律调整和国家商事活动的宏 观规划,更好建立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 • 3、有利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 4、有利于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 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了解商主体的相关经营情况; 商业登记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商事登记与商主体成立的关系• 第一种做法是,商事登记为商主体成立的必要 条件,未经登记不能成立商主体称为商主体 成立要件主义• 第二种做法是,将商主体的设立登记视为商主 体成立后依法需进行的行为,奉行先设立后登 记原则。
称为商主体非成立要件主义• 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则难以归入以上两种立法原则之中依照我国商事登记的相关规定,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主体取得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未经登记,行为人即使以商事主体的名义实施了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事主体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事主体的义务,该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一)登记对象•商主体:原则上均需登记;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二)登记机关•1、四种类型•(1)法院:德国、韩国 •《韩国商法典》第34条:依照本法必须进行登记的事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应在其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法院的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2)法院和行政机关:法国•(3)行政机关或附设机关:英美日 •《日本商业登记法》第1条规定,商事主体的登记事务,该法规定,商业登记 事务,由管辖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分局、派出所作 为管辖登记所予以掌管•(4)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荷兰• 2、我国:行政机关模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 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
• 分级管辖,标准因商主体而异•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与审批机关级别挂钩• 公司:取消身份标准• 国家工商局:4类• (1)省级国资委作出资人的公司及其持有1/2以上股份的 公司;• (2)省级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3 )依法或国务院决定,应由其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 县区级局:国家局和省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需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局登记!•一、商业登记的种类 •(一)开业登记 • 开业登记又称为设立登记,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以赋予商事主体合法主体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登记 活动,是所有登记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类型•法人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名称、住所、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章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事项:组织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等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从业人数、注册资 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1、名称登记2、出资人登记登记3、住所登记4、法定代表人登记5、注册资金登记6、章程登记7、企业类型和经济性质8、经营范围登记(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二)变更登记 •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成立后,原登记事项因一定事由需 要变更而依法进行的登记。
一般指已登记的商主体因合并 、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期限、注册资金等原因, 使得原来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法律 规定事项) • 企业法人已经合法等级注册的事项在登记注册后发生变化 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 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改变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应当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原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如第 27、28、29、30、31、32、33条等• (三)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事主体因一定事 由(商主体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 因其他原因)的发生,终止营业时,需要消灭其 商事主体资格或营业资格,而依法进行的登记 终止营业时,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 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公司应予以注销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注销登记,将直接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 公司消亡• 企业分支机构是企业在其住所或主营业地以 外的地方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机 构,如分店、分厂、分公司等,但不包括具 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等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 从属的企业。
• 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 申请书,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文件四)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二、登记事项• (一)范围• 1、因商主体身份而异• 2、企业法人:11项;• 公司:9项• (二)合规性• 是否合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我国,商事登记不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 ,也是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 提条件主体资格或营业资格的取得,我国法律严禁未经 登记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1、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 力; •2、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 力一、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公示效力(对抗力取得的效力)• 1、应登记的事项业已登记与公告后,皆可对抗第三人• 2、应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公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情况不实的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特殊效力• 1、弥补效力• 法律关系一经商事登记,有关当事人不得再主张 原来存在的某些瑕疵登记即产生实质上弥补该瑕 疵的相同效力事实确定的效力 • 2、附随效力• 指伴随着商事登记,可以进行一定的行为,或者 免除一定的责任•二、商事登记的效力模式•英美:登记证明,公司成立的终局证据。
•大陆法系:有瑕疵设立问题•1、未登记或登记而未公告事项:不对抗善意第三人•2、登记并公告事项: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德国,公告后15日内不对抗善意第三人•3、登记事项公布之差错:•善意第三人可据此为法律行为•公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三种模式•1、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模式:德、法、瑞士•商法人必须登记•商个体和合伙:未登记而从事商行为,不享有商人权利,但要履行义务•2、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未登记而行为,可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登记仅在于取得保护商号和商主体的商标等特殊权利•3、一切商主体取得其合法身份的模式:中国•执照:法人资格+营业活动资格!•严禁无证照经营• 我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