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docx
10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异同 1.相同点:①成立是生效的前提,生效是成立价值追求; ②成立不一定生效,生效一定成立 2.不同点:①概念不同:成立是意思表示;生效是经法律认可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②研究对象不同:成立主要回答合同关系是否存在问题;生效解决合同是否合法③性质不同:成立是事实判断;生效是价值判断 ④构成要件不同:成立一般有三个要件——主体、合意、要约与承诺;生效的要件是——主体适格、意表真实、内容合法 ⑤法律效果不同: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不一定有约束力;生效因内容合法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作用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合同成立的含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第二,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 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因此,合 同成立的规则是一套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生效与否为一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 (二)作为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成立规则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合同成立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事实的构成系统,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对成立规则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 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须有设立、变更或终止合同关系的意图,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意识到且追求其行为所设定权利义务效果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订立的合同的必要内容,即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金等条款;如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文件,虽有合同的外观而无合同的实质内容,由于其设权的合同关系的意图不明确而无法履行,如果将此类合同的表示视为合同成立,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的混乱。
一个完整的合同应具备必要的条款,合同才能成立 第三,合同当事人内在设权意思表示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合意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到一致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衡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缔约意思表示的过程,法律上称之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第四,合同当事人的内在设权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并足以外界客观识别当事人之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可以为口头的,亦可为书面的,在实践性合同中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形式要件合同当事人只有通过其内在的设权意图表示在外,才能为外界所识别而作为评价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它必须具有一个比当事人意思表示更高的层次,对此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法律行为(在此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性质言,主要是关于意思品质的要求这种品质要求体现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的生效规则必须体现合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准则 合法性要求是法律对合同效力评价的首要准则如果一个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要求,合同法对此则不能保护合法性对合同效力规则的要求是;第一,订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如无订约能力的主体订立的合同为无效。
第二,标的合法如果标的不合法,如标的为国家禁止流通物、走私物,则合同无效第三,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法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最为典型的法律,其目的就是通过允许私人以协议的形式进行交易,促进个人经济目标--个人效益的最大化的实现,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合同法把效率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一个价值标准和原则一项合同意味着一笔交易,若这项合同既能使个人利益实现最大化,同时又能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即社会财富的有序增长,此项合同就应该是有效的;如果一项合同的内容被执行是无效率或负效率的,就应该是无效的效率原则对合同效力的评价是通过法律设定无效规则来实现的例如,缔约主体无行为能力,履行合同本身就失去了意义这种合同是无效率的,应确认为无效;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中有损害约定的条款中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虽然当事人的利益可能达到最大化,但对社会和他人来说是负效率,这类合同也应该被确认为无效如果合同法过分地强调鼓励私人交易,过分地强调效率,很可能造成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最终导致无效率或负效率,为了防止私人意思自治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合同法又设置了公平的价值标准,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公平的价值标准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上的公平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主体之间平等,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和事实上的地位平等 (2)相互给付的对价平等 (3)平等地享有和占有信息资源,每个交易主体拥有关于其选择的性质和结果的全部信息作为其订约的根据,其他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受对方的欺骗如果一项合同符合上述公平的标准,法律便赋予其法律效力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后果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两种不同质的规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有两类:一类是法定的,如身份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无当事人意思自治之余地;另一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创设的,如合同关系、遗嘱、婚姻关系后一类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产物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的表现就是合同自由即当事人的订约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等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成立;因此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行为的内在的规定性,它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根据其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 就合同生效而言,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直接受国家意志的干预。
国家通过规定合同效力的标准,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从而保证作为市场经济关系重要纽带的合同关系符合国家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质的规定性,如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各种强行法规定,而这种规定性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来说是一种外在的限制,因此,合同效力体现了国家意志对私人的意思自治--个体意志的直接干预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并非总是一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特别规定的合同中成立并不意味着必然生效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可能不一致 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合同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这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的意志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成立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未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条规定表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的成立时间有独立性,可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存在着不一致,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已成立的合同被撤销,在这种情形中,合同已成立;被撤销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如果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则已成立的合同在明示放弃或于撤销权期满后生效在这种情形中,合同成立先于合同的生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被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无权处分造成的这些情况表明合同生效要件本身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非不可治愈,而是经权利人的追认而获得效力的品质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为权利人的承诺而生效这类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二是无代理权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三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经权利人追认则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未经权利人追认前,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经权利人承认,合同则生效其生效时间是在权利人追认时生效。
体现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现代合同法精神独立合同成立的概念使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相区分能更好地反映现代合同法的精神也能使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合同法更好地衔接 体现合同法的特征,有利于保证合同的真正实现因此,合同作为财产交换的法律形式,合意是其实现的根本从此意义上说,作为保证合同交易快捷和安全的合同法确立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成立的概念,具有保证合同真正实现的本质意义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实现的法律保障,是合同的补充 为设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处于待定实施阶段此阶段合同的权利为期待权,合同义务是附条件义务由于期待权也是一种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民事权利,因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侵害之成立与生效制度,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民法一方面出于技术因素的考虑,赋予行为人通过意思自治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意思自治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通过民法中的强行法及公法的强行性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内容、范围作法律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最终通过生效规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来实现通过生效、无效、效力未定的确认,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
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