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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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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28737020
  • 上传时间:2018-01-19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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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字[1998]221 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8]15 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财政专户的开设、管理和核算工作,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的监督和管理,在全省建立起统一规范,上下协调的财政专户管理机制,制订本办法 二、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对行政事业收、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专门帐户各级财政在一家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确因工作需要,需要保留收入过渡户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单位的收入过渡户是同级财政专户的分户,该帐户户名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分户 各商业银行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开户申请书给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此帐户的所有权属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管理各单位现有属于财政专户分户性质的帐户,一律凭财政部门的通知办理更名手续。

      四、财政专户分户是用来归集各单位执收执罚取得的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的专用帐户,只能发生上述收入的存入和上缴财政专户业务,单位不得办理其他任何支付和退付业务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财政专户分户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和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的上缴下拨,由目前主管部门负责的办法逐步改为通过财政专户统一运作即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属于上一级政府的资金,由下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逐级缴入上级财政专户;上级补助下级的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支出计划,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再上下级财政专户拨付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在长沙的省属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也按此办法,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实现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计算机联网,做到通过计算机直接查询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各银行的开户及资金情况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发出的《关于省直单位预外资金委托银行划缴财政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字[1998]39 号)精神,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分户资金划缴财政专户,做好银行与财政、银行与单位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与财政专户有关的资料。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对财政专户的审计监督 八、本办法自 1999 年元月 1 日起执行 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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