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拼车郊游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doc
1页拼车郊游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news_bd”> 案例: 半个月前,因公司放假,我和两名同事商定一起拼车,自驾我的小车去郊游,油费按实际支出,大家共同分摊,且每人先预交100元,多退少补不料,由于途中路面太滑,加之我缺乏经验,导致小车发生侧翻,花去3 600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鉴于汽车尚在保险期内,我遂请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收费载客郊游属于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而我与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我的小车只是家庭自用,如果未经保险公司许可,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在理赔之列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你拼车郊游并非属于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即,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将私车载客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
而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你向两名同事收取的费用,仅仅是实际支出的油费,且按照拼车约定彼此分摊,即你并非也不存在牟利,甚至还得倒贴小车本身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你只是因为公司放假,而临时决定与同事拼车郊游,并不是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所运输的并非不特定的乘客,而是特定的同事,即不属于运输旅客 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载人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车内只有你和两名同事,并未超出核定的乘坐人数,没有因此增加轿车的危险程度,更不用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