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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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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an****nao
  • 文档编号:292058489
  • 上传时间:2022-05-13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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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法律分析1、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涉及风险及风险承担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价格计算以图纸、预算书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合同当事人应在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履行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时,编制报价过程中工程量计算误差、工程量漏算、错算及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变动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会给予补偿2、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合同总价款一经约定,则不允许调整,除非发包人增减工程量、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合同总价款”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对于合同约定之外的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变化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追加工程款,即合同的结算价=合同总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3、工程签证金额是否应予以支持在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变化属正常现象若土建施工图工程签证及变更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则仍属固定总价范畴,不应作为调增范围;若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之外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应作为调增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应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又无法确定的,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法院可以启动鉴定程序4、竣工结算之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后又申请重新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的,是否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时要求重新结算的,不应予以支持,应当认定工程决算书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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