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大学学生纪律规章》.pdf
6页1 生效於 01/08/2014 《澳門大學學生紀律規章》 《澳門大學學生紀律規章》 第一條 權限 第一條 權限 一、 教務委員會根據第 14/2006 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內部規章 二、 為有效行使第 14/2006 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十七項所賦予之職權,按照學生違紀行為之情節,教務委員會決議將有關職權授予以下單位處理:學院院長、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學生事務長、住宿式書院院長或學生紀律委員會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澳門大學所有學生 第三條 違紀行為 第三條 違紀行為 一、 作出以下任何行為均屬違紀: (一) 嚴重騷擾課堂、學習、研究、其他學術活動或大學運作的行為; (二) 不當地使用大學設施或未經批准進入或佔用大學留用設施; (三) 損害大學成員(教師、職員、學生)的名譽、自由、人身安全或私隱權的行為; (四) 損害大學名譽的行為; (五) 盜竊或故意破壞大學、大學成員的財產; (六) 偽造或不當地使用大學文件或記錄; (七) 在作業、測驗或考試中以任何形式作弊,或違反任何考試規則; (八) 以任何形式抄襲學術作品; (九) 在向大學提交的任何申請或文件中的失實陳述或虛假陳述; (十) 不遵守校方發出的命令或指令。
2 生效於 01/08/2014 二、 違紀處分單位須根據違紀行為的性質、情況、後果和違紀者的態度予以處分 第四條 違紀處分單位及程序 第四條 違紀處分單位及程序 一、 違紀處分單位包括: 學院院長、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學生事務長、住宿式書院院長和學生紀律委員會 二、 與教學事務直接有關的違紀行為應由學生所屬的學院院長或獨立學術單位主管處理 三、 其他違紀行為須轉交學生事務長或住宿式書院院長處理或決定轉交「學生紀律委員會」 四、 違紀處分單位須委任一個調查組以調查違紀行為或投訴 五、 調查組須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包括學院、獨立學術單位或住宿式書院代表、學生事務部代表及學生代表 六、 調查組須提交報告書,說明調查所得的結果並建議處分 七、 調查組須在被指定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告書有關違紀處分單位可將提交報告書的時限延長十個工作日 八、 有關單位須適時地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學生被指稱的違紀行為,在收到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學生可作出自辯 九、 違紀處分單位可要求有關學生出席聽證,而有關學生亦有權在自辯書中要求進行聽證違紀處分單位亦可要求其他與違紀事件有關人士出席聽證。
十、 違紀學生缺席不影響違紀處分單位的決定 十一、 違紀處分單位必須在聽證或收到有關學生的自辯書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若有充足理由,上述時限可再延長十個工作日 十二、 違紀處分單位的所有決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學生,並由學校記錄在案 十三、 紀律程序必須在違紀行為發生後一年內展開 3 生效於 01/08/2014 第五條 處分單位所作的處分決定 第五條 處分單位所作的處分決定 一、 學生作出本規章第三條所指的違紀行為,有關處分單位將對其作出以下一項或多項處分: 二、 處分: (一) 接受合適的教育性或社區服務計劃; (二) 接受口頭或書面警告; (三) 在適用情況下,歸還或賠償; (四) 在規定的期限內停課並暫停任何學術及其他學生權利、福利、優先權和/或使用大學設施的權利; (五) 記過; (六) 開除學籍 三、 書面警告滿三次將被記過一次 四、 記過滿三次將被開除學籍 五、 凡有可能被開除學籍的個案須由學生紀律委員會審理學生開除學籍須由校長批准 第六條 附加處分第六條 附加處分 有關單位可暫停或取消違紀學生享有的獎學金、獎項、其他學術權利及福利作為附加處分 第七條 「學生紀律委員會」 第七條 「學生紀律委員會」 一、 「學生紀律委員會」是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成員須由教務委員會委任。
二、 「學生紀律委員會」是一個違紀處分單位,負責審理有關開除學籍的個案並檢閱由學院院長、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學生事務長或住宿式書院院長處理的個案 三、 「學生紀律委員會」可就大學學生紀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4 生效於 01/08/2014 四、 「學生紀律委員會」作決定時須以簡單多數票方式進行,即表決時須獲過半數的贊成票 五、 「學生紀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一) 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主席; (二) 教務長或其代表; (三) 由校長建議之教授或副教授兩名; (四) 由校長建議之行政部門主管一名; (五) 澳門大學學生會代表一名; (六)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代表一名 六、 「學生紀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生事務部負責 七、 「學生紀律委員會」的組成須避免和被調查學生的利益衝突: (一) 所有的成員不能和有關學生有利益衝突; (二) 如上述第一款第一、二、五、六項所列的成員和有關學生有利益衝突,則須由有關成員委派代表,其代表由校長委任 第八條 上訴程序 第八條 上訴程序 一、 如不同意違紀處分單位所作出的處分,可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紀律委員會」提出上訴有關上訴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二、 「學生紀律委員會」須委任三人組成上訴組,分別代表教師、職員及學生處理上訴該組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在此以前參與該具體的紀律處分程序 三、 如不同意「學生紀律委員會」所作出的處分,可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副校長(學生事務)提出上訴上訴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四、 副校長(學生事務)須委任三人組成上訴組,分別代表教師、職員及學生處理上訴該組員不得在此以前參與該具體的紀律處分程序 五、 上訴組須檢閱個案並作出建議 5 生效於 01/08/2014 六、 副校長(學生事務)所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七、 如有關決定涉及開除學籍處分,須由校長批准 第九條 向學術單位和其他單位通報 第九條 向學術單位和其他單位通報 一、 對學生的任何違紀處分,均須通知其有關的學院或獨立學術單位和學生事務部或住宿式書院;該記錄構成應否給予該生獎學金、獎項和/或優先權的考慮條件 二、 對學生作出處分時,考慮到個案的性質,可告知有關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 三、 根據法律,具刑事或情節嚴重的違紀行為,須呈報澳門大學校長並上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當局 第十條 資料保密 第十條 資料保密 所有學生紀律個案資料絕對保密如有需要透露有關資料,必須有充分的理由且得到學生紀律委員會或副校長(學生事務)批准。
有關程序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 修訂 第十一條 修訂 教務委員會可修訂本規章 第十二條 其他特定規章及規條 第十二條 其他特定規章及規條 根據大學規章所批准的教學和行政部門的規章及規條和處分規定的適用不受本規章影響修訂於 03/01/2012 。

卡西欧5800p使用说明书资料.ppt
锂金属电池界面稳定化-全面剖析.docx
SG3525斩控式单相交流调压电路设计要点.doc
话剧《枕头人》剧本.docx
重视家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治家应成为领导干部必修课PPT模板.pptx
黄渤海区拖网渔具综合调查分析.docx
2024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交通运输工程)-公路篇》真题及答案.docx
【课件】Unit+3+Reading+and+Thinking公开课课件人教版(2019)必修第一册.pptx
嵌入式软件开发流程566841551.doc
生命密码PPT课件.ppt
爱与责任-师德之魂.ppt
制冷空调装置自动控制技术讲义.p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