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powerpoint 45页).pptx
45页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一)要约要约(Offer)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投保单二)(二)承诺承诺(Acceptance) 保险人同意承保即签发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承保即签发保险单有效要约的条件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二)(二)承诺承诺(Acceptance)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要约可以反复多次,但承诺但承诺只有一次只有一次大陆法系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英美法系由受约本人由受约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有效承诺的条件有效承诺的条件承诺不能附带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任何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成立不等于生效!1、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的合同,以缴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2、我国保险实践中多实行“零时起保”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二、保险合同的生效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也称“零时起保制”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费为生效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20012001年年1010月月5 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人寿险100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200万元,并填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写了投保书20012001年年1010月月6 6日,谢某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日,谢某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20012001年年1010月月1010日,信诚人寿要求谢某日,信诚人寿要求谢某1010天内补充提供有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20012001年年1010月月17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20012001年年1010月月18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当日上午当日上午8 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20012001年年1111月月13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提出索赔申请20022002年年1 1月月14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100万元;同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 (未开出保单未开出保单) ),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200万元。
万元20032003年年5 5月月20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付100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200万元20042004年年1111月月5 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交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200万元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极为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极为有利,投保人在保险出单前的悔约率便大为降低。
但是,有利,投保人在保险出单前的悔约率便大为降低但是,这种做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潜在的风险这种做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潜在的风险在国外寿险业,为了防止因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保险在国外寿险业,为了防止因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前发生意外而引起纠纷,保险公司一般会公司出具保单前发生意外而引起纠纷,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收到首期保费后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在收到首期保费后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为保户提供空白期的保障暂保单可以对期临时约定,为保户提供空白期的保障暂保单可以对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将承担赔付责任,提醒保户虽然缴纳了钱但保险合同否将承担赔付责任,提醒保户虽然缴纳了钱但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保险责任的额度基本是确定的,这个时期还没有生效保险责任的额度基本是确定的,这个时期的保障到保险合同正式出具时即终止的保障到保险合同正式出具时即终止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王先生的母亲于2005年10月25日在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田某的说明和指导下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购买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保险,书面上载明的身故受益人即为王先生本人。
田某提出因王先生母亲年龄偏大,保险公司要求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如果身体有问题,或者拒绝承保或者加费承保;如果体检没问题,标准保险费为每年19000元人民币,并先行收取了400元体检费同年10月28日,王先生的母亲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后将20000元交给王先生,嘱咐其代交保险费并说在此金额内就保,而她本人则去海南旅游11月1日,田某来到王先生家说因检查发现被保险人左肾积水,需要按照“次标准体”加费承保,每年保险费要在标准体基础上加800元,王先生考虑后同意投保,于是代其母亲交纳了19800元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2005年11月2日,王先生才得知其母亲在旅游中不幸因交通事故已经于10月31日去世11月5日,田某来送保险单时,王先生告知他此事并要求他代自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田某听后对王先生表示同情但拒绝将保险单给王先生,并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王先生对此感到很气愤,认为自己既然已经代母亲交了保险费,而母亲也确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的界定,保险公司毫无疑问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先生交纳保费是在11月1日,而其母亲实际上已于10月31意外死亡,所以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经协商不成,田先生坚持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11月1日收取加费保险费,以次标准体承保的,至此双方达成了协议,因此11月1日应视为合同成立日 判断一份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约定或法定的合同生效当时,合同标是否存在是根本前提,对人身保险合同来说,被保险人自身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本案中由于合同成立当时被保险人已经不幸去世,即保险标的不存在,因此保险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田先生当然无权依据保险合同要求理赔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1、投保方的义务、投保方的义务如实告知交付保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出险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2 2、投保方的基本权利、投保方的基本权利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保险金请求权解约权案案 例例 分分 析析 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1994年年7 7月,月,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止了联系。
险人中止了联系19941994年年1212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事故,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事故,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先生20012001年年1 1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向保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试问该如何处理?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试问该如何处理?索赔实效案例索赔实效案例索赔时效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 1、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赔偿施救费用检验费用争议处理费用(2)条款说明(保险法18条)(3)及时签单义务(保险法13条)(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保险法32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对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请求给付保险金请求之日起60日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2 2、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的权利收取保险费(保险法14条)解约权(保险法28、36、37、59条)增加保费权(保险法36条)不承担赔偿或给付权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ChangingChanging)二、保险合同的解除(二、保险合同的解除(CancellationCancellation)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三、保险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Termination)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基本特征:基本特征: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会变更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会变更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变更的原因包括:变更的原因包括: 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保险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如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标的用益权的变动,如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