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增值税政策讲解幻灯片.ppt
70页增值税政策讲解增值税政策讲解讲解内容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背景 二、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措施 三、增值税政策讲解 四、对我市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企业应注意的事项29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第三三条条 条条例例第第一一条条所所称称销销售售货货物物,,是是指指有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条例例第第一一条条所所称称提提供供加加工工、、修修理理修修配配劳劳务务,,是是指指有有偿偿提提供供加加工工、、修修理理修修配配劳劳务务但但但但单单位位或或个个个个体体体体经经经经营营营营者者者者聘聘用用的的员员工工为为本本单单位位或或雇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本细细则则所所称称有有偿偿,,包包括括从从购购买买方方取取得得货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
第第三三条条 条条例例第第一一条条所所称称销销售售货货物物,,是是指指有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条例例第第一一条条所所称称提提供供加加工工、、修修理理修修配配劳劳务务((((以以以以下下下下称称称称应应应应税税税税劳劳劳劳务务务务)))),,是是指指有有偿偿提提供供加加工工、、修修理理修修配配劳劳务务单单位位或或者者个个个个体体体体工工工工商商商商户户户户聘聘用用的的员员工工为为本本单单位位或或者者雇雇主主提提供供加加工工、、修修理理修修配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本细细则则所所称称有有偿偿,,是是指指从从购购买买方方取取得得货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条将个体经营者表述为个体工商户,基本含义没有本条将个体经营者表述为个体工商户,基本含义没有变化10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第四四条条 单单位位或或个个个个体体体体经经经经营营营营者者者者的的下下列列行行为为,,视视同销售货物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他人他人他人代销;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二)销售代销货物;((三三))设设有有两两个个以以上上机机构构并并实实行行统统一一核核算算的的纳纳税税人人,,将将货货物物从从一一个个机机构构移移送送其其它它机机构构用用于于销销售售,,但但相相关关机机构构设设在在同同一一县县((市市))的的除除外;外;((四四))将将自自产产或或委委托托加加工工的的货货物物用用于于非非应应税税项目;项目;((五五))将将自自产产、、委委托托加加工工或或购购购购买买买买的的货货物物作作为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六六))将将自自产产、、委委托托加加工工或或购购购购买买买买的的货货物物分分配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给股东或投资者;((七七))将将自自产产、、委委托托加加工工的的货货物物用用于于集集体体福福利或个人消费;利或个人消费;((八八))将将自自产产、、委委托托加加工工或或购购购购买买买买的的货货物物无无偿偿赠送赠送他人他人他人他人。
第第四四条条 单单位位或或者者者者个个个个体体体体工工工工商商商商户户户户的的下下列列行行为为,,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二)销售代销货物;((三三))设设有有两两个个以以上上机机构构并并实实行行统统一一核核算算的的纳纳税税人人,,将将货货物物从从一一个个机机构构移移送送其其它它机机构构用用于于销销售售,,但但相相关关机机构构设设在在同同一一县县((市市))的的除除外;外;((四四))将将自自产产或或者者委委托托加加工工的的货货物物用用于于非非增增增增值税值税值税值税应税项目;应税项目;((六六))将将自自产产、、委委托托加加工工或或者者购购购购进进进进的的货货物物作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体工商户;;((七七))将将自自产产、、委委托托加加工工或或者者购购购购进进进进的的货货物物分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五五))将将自自产产、、委委托托加加工工的的货货物物用用于于集集体体福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八))将将自自产产、、委委托托加加工工或或者者购购购购进进进进的的货货物物无无偿赠送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政策含义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用语表述上更加规范和严谨本条政策含义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用语表述上更加规范和严谨 关于用于销售的相关政策规定的两个条件关于用于销售的相关政策规定的两个条件 11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税率为13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品; 3.图书、报纸、杂志;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税率为13%13%:: 1.1.粮食、食用植物油;粮食、食用植物油; 2.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品; 3.3.图书、报纸、杂志;图书、报纸、杂志; 4.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12原政策原政策(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政策新政策(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财税字【(财税字【19941994】】2222号)自号)自19941994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税率由17%17%调整为调整为13%13% 其中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其中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产品以外的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财税字【(财税字【20072007】】2222号)自号)自20072007年年9 9月月1 1日起,盐(工业盐、食用盐)税率调整为日起,盐(工业盐、食用盐)税率调整为13%13% (财税【(财税【20082008】】2222号)自号)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率由13%13%调整为调整为17%17% 其中食用盐仍适用其中食用盐仍适用13%13%的税率食用的税率食用盐符合《食用盐》(盐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GB5461-2000)、《)、《食食用盐卫生标准用盐卫生标准》》 ((GB2721-2003GB2721-2003)】)】(财税(财税[2009]9[2009]9号)下列货物继续适用号)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13%的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二)音像制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二)音像制品三)电子出版物四)二甲醚三)电子出版物四)二甲醚13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高适用税率 本条没有变化本条没有变化14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及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不征收不征收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个体经营个体经营个体经营者者者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企业、企业性单位企业、企业性单位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及个体经营者及个体经营者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在内 第五条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除除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个体工个体工个体工商户商户商户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劳务,不缴纳不缴纳不缴纳不缴纳增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是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并兼营非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单位和个体工商单位和个体工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户户户在内。
在内 15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劳务的行为;劳务的行为;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情形 本本条条是是新新增增加加的的内内容容,,是是将将现现行行国国税税发发【【20022002】】117117号号文文件件上上升升为为规规章章在在执执行行中中要要注注意意::一一是是资资质质问问题题,,原原文文件件规规定定““必必须须具具备备建建设设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批批准准的的建建筑筑业业施施工工((安安装装))资资质质””;;二二是是合合同同问问题题,,原原文文件件规规定定““签签订订建建设设工工程程施施工工总总包包或或分分包包合合同同中中单单独独注注明明建建筑筑业业劳劳务价款;三是总局删除了原文件关于货物的范围务价款;三是总局删除了原文件关于货物的范围16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额额额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收机关确定收机关确定收机关确定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应税项目项目项目项目的,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税项目的营业额营业额营业额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未分别核算的,未分别核算的,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售额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本本部部分分变变动动较较大大::对对纳纳税税人人兼兼营营非非应应税税项项目目或或劳劳务务的的,,未未分分别别核核算算的的,,不不再再一一并并征征收收增值税,而是分别核定销售额分别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而是分别核定销售额分别征增值税或营业税17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除本条例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税率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除本条例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 =销售额销售额××税率税率 本条没有变化第四条中的除外内容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情况本条没有变化第四条中的除外内容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情况18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进货进货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销售货物退回销售货物退回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因购进货物购进货物购进货物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应从发生购进货物购进货物购进货物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本本条条基基本本含含义义没没有有变变化化,,只只是是将将《《增增值值税税专专用用发发票票使使用用规规定定》》等等现现行行文文件件规规定定,,在在此此重申,上升为规章重申,上升为规章19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外汇外汇外汇结结算销售额的,应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按外汇市场价格按外汇市场价格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以外的货币以外的货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本条基本没有变化,但需注意细则的改变本条基本没有变化,但需注意细则的改变20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是是是指指指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包括在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包括包括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赔偿金赔偿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21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财税【财税【财税【财税【2005200520052005】】】】165165165165号号号号)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件的,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件的,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件的,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1.1.1.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批准;批准;批准;2. 2. 2. 2. 开具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开具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开具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开具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专用票据;专用票据;专用票据;3.3.3.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1.1.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2.2.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政票据;政票据;政票据; 3.3.3.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本本条条变变动动较较大大::一一是是删删除除了了多多余余的的第第一一款款和和最最后后一一款款;;二二是是将将财财税税【【20052005】】165165号号文文件件的的规规定定纳纳入入细细则则中中,,同同时时应应注注意意::1 1、、例例外外范范围围::基基金金、、收收费费而而非非全全部部;;2 2、、批批准准主主体体;;政政府、财政(省级含价格部门)而非全部;府、财政(省级含价格部门)而非全部;3 3、不上缴的不可以、不上缴的不可以22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和兼营和兼营和兼营的非应税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规定应当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税率)税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税率)税率) 第第1313条因兼营行为不再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做了相应修改条因兼营行为不再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做了相应修改 第第1414条未做变动条未做变动。
23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纳税人按按外汇外汇外汇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 1日的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内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择销售额额额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1日的日的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汇率中间价汇率中间价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折合率,确定后1 1年内不得变更年内不得变更 本条的基本含义没有改变本条的基本含义没有改变24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本本条条在在实实际际操操作作层层面面发发生生了了改改变变,,主主要要是是增增加加了了按按照照其其他他纳纳税税人人同同类类货货物物销销售售价价格格确确定定的的规定;其次,最近时期可以理解为当月、及同一纳税人以前期。
规定;其次,最近时期可以理解为当月、及同一纳税人以前期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确定;确定;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成本× ×((1+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价格确定;(二)按(二)按其他纳税人其他纳税人其他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成本× ×((1+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5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形外,限于形外,限于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额 购进 购进免税免税免税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按照买价和1010%的扣除率计算%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扣除率除率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农产品买价和13%13%13%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公式:进项税额= =买价买价× ×扣除率扣除率(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7%7%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 = =运输费用金额运输费用金额运输费用金额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扣除率扣除率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本本条条是是将将现现行行的的相相关关政政策策修修订订为为细细则则,,上上升升为为行行政政法法规规。
废废旧旧物物资资销销售售统统一一发发票票不不再再作为抵扣凭证,而规范征税后予以税收返还的方式作为抵扣凭证,而规范征税后予以税收返还的方式26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收购凭证上收购凭证上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注明的价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在农产品收在农产品收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和按规定和按规定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缴纳的烟叶税缴纳的烟叶税缴纳的烟叶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本条的基本含义与现行执行政策没有大的变化本条的基本含义与现行执行政策没有大的变化27新政策新政策《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57[2008]157号)号) 一、一、取消取消取消取消"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和和"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的政策。
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原印有原印有原印有" " " "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废旧物资" " " "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 三、在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1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 " " "废旧物资经营废旧物资经营废旧物资经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单位单位单位" " " "的档案信息的档案信息的档案信息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 四、在 四、在2010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实行先实行先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征后退政策征后退政策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70%的比例退回给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纳税人;对其2010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五、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 1 [2008] 1号)号) 一、自一、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不得开具印有不得开具印有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 纳税人取得的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1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开具之日起开具之日起开具之日起90909090天内天内天内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 自20092009年年4 4月月1 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期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期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期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期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28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未未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项税额中抵扣 条例第条例第9 9条的修改更为全面条的修改更为全面 新细则第新细则第2020条删除了兼营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基本规定没有改变条删除了兼营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基本规定没有改变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和兼营和兼营和兼营的非应税劳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应税劳务和兼营和兼营和兼营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9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一)购进固定资产;(一)购进固定资产;(一)购进固定资产;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购进货物购进货物购进货物或者应或者应税劳务;税劳务; 本本条条是是条条例例修修订订的的核核心心。
在在执执行行中中应应注注意意::一一是是固固定定资资产产可可以以抵抵扣扣,,只只有有专专项项由由于于““非非增增值值税税应应税税项项目目、、免免征征增增值值税税((以以下下简简称称免免税税))项项目目、、集集体体福福利利或或者者个个人人消消费费的的固固定定资资产产” ”才才不不得抵扣;得抵扣;二是固定资产的概念稍微有一点变化;二是固定资产的概念稍微有一点变化;三是注意相关配套文件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三是注意相关配套文件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二)单位价值在20002000元以上,并且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备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货物,不包括既用于不包括既用于不包括既用于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也用于也用于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超过12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0原政策原政策新政策新政策(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70[2008]170号)号) 一、自一、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50号,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2009年年年年1 1月月月月1 1日以日以日以日以后(含后(含后(含后(含1 1月月月月1 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2009年年年年1 1月月月月1 1日以后开具日以后开具日以后开具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新政策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以及相应扣税凭证注意事项新政策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以及相应扣税凭证注意事项31原政策原政策(对旧机动车规定(对旧机动车规定(对旧机动车规定(对旧机动车规定 ))))新政策新政策(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2]29[2002]29号)号)一一、、纳纳税税人人销销售售旧旧货货((包包括括旧旧货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销销售售旧旧货货和和纳纳税税人人销销售售自自己己使使用用过过的的应应税税固固定定资资产产)),,无无论论其其是是增增值值税税一一般般纳纳税税人人或或小小规规模模纳纳税税人人,,也也无无论论其其是是否否为为批批准准认认定定的的旧旧货货调调剂剂试试点点单单位位,,一一律律按按4 4%%的的征征收收率率减减半半增增收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值的,按照4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三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三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三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1 1、对于公民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自己使、对于公民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的,免征增值税。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的,免征增值税2 2、、对于个体经营者、单位或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对于个体经营者、单位或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不属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的,对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的,对不符合三条件之一的不符合三条件之一的不符合三条件之一的不符合三条件之一的,按,按4%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同时符合前述三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同时符合前述三条件的免征增值税3 3、对旧机动车经营、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按照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按照4%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 4、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的,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的,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4%4%的征收率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70[2008]170号)号) 四、四、四、四、自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应区分不同情形区分不同情形区分不同情形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2009年年年年1 1月月月月1 1日以后日以后日以后日以后购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按照适用税率按照适用税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 (二) (二)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1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2008年年年年1212月月月月3131日以前日以前日以前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照按照按照4%4%征收率减半征收率减半征收率减半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 (三)有关试点地区的规定 (三)有关试点地区的规定本通知所称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本本条条,,新新政政策策与与原原政政策策相相比比变变化化较较大大::一一是是区区别别固固定定资资产产购购置置时时间间;;二二是是不不再再存存在在免免税,一律征税;三是税,一律征税;三是 “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概念的变化概念的变化 32原政策原政策(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新政策新政策(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70[2008]170号)号) 五、五、五、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当月当月当月按下列公式计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六、六、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行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固定资固定资固定资产净值产净值产净值产净值为销售额为销售额 七、七、七、七、自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33原政原政策策新政策新政策(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9[2009]9号)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70[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3.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090号号 ))1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2008〕〕170170号)和财税号)和财税〔〔20092009〕〕9 9号文件等规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值税专用发票 2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4%1+4%)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销售额销售额×4%/2×4%/234原政原政策策新政策新政策(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9[2009]9号)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2%征收率征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090号号 ))1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值税专用发票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1+3%))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销售额销售额×2%×2%35原政策原政策新政策新政策(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9[2009]9号)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090号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劳务;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饰建筑物建筑物建筑物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土地附着物土地附着物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动产不动产不动产,,均属于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在建工程 37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抵扣: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相关的应税劳相关的应税劳相关的应税劳务;务;务;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条变动较大,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重新界定,更为合理本条变动较大,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重新界定,更为合理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一)自然灾害损失;(一)自然灾害损失;(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丢失、丢失、丢失、霉霉烂变质的损失烂变质的损失38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抵扣:(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人自用消费品;人自用消费品;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本本条条在在执执行行中中注注意意::一一是是购购进进销销货货方方为为免免税税货货物物的的运运输输费费用用可可以以抵抵扣扣二二是是纳纳税税人人自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属于自用消费品,其相关运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属于自用消费品,其相关运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9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免(免(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无法划分的无法划分的无法划分的全全部进项税额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额合计 本本条条与与现现行行政政策策文文件件的的规规定定基基本本一一致致,,是是根根据据财财税税【【20052005】】165165号号文文件件对对计计算算公公式式进进行行的修改,规定更为合理的修改,规定更为合理40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务,实行简易办法简易办法简易办法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务的征收率为6%务的征收率为6%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简易办法简易办法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销售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财政、税务财政、税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增值税征收率为增值税征收率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3%3%3%. .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41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可以可以可以不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可以向可以向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本条是将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修订为条例,上升为行政法规本条是将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修订为条例,上升为行政法规42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10010010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以下的;以下的; (二)从事(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货物批发或零售货物批发或零售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年应税销售额在18018018018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
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个人、个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视视视同同同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定为一般纳税人定为一般纳税人定为一般纳税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在5050505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80808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以下的。
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在在在50%50%50%50%以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可选择可选择可选择按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本本条条在在执执行行中中的的几几个个问问题题::一一是是销销售售额额标标准准降降低低;;二二是是个个体体工工商商户户超超过过标标准准必必须须认认定定;;三三是是其其他他个个人人只只能能按按小小规规模模纳纳税税;;四四是是非非企企业业性性单单位位、、不不经经常常发发生生应应税税行行为为的的企企业业可可自自行行选择纳税人种类。
四是结合新文件正确执行选择纳税人种类四是结合新文件正确执行43原政策原政策新政策新政策(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10791079号号 ))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仍继续执行仍继续执行仍继续执行二、二、2008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资格认定的资格认定的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 三、2009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4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征收率)+征收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征收率)+征收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上述述四四条条在在执执行行中中应应注注意意::一一是是会会计计核核算算健健全全有有所所改改变变,,范范围围更更广广、、更更为为严严格格;;二二是是期一般纳税人仍按原文件执行期一般纳税人仍按原文件执行45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纳税纳税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本条的基本含义没有改变,在表述上更为规范注意本条的基本含义没有改变,在表述上更为规范注意““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健全””概念的界定概念的界定46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税率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关税+ +消消费税费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税率 本条没有改变本条没有改变47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口的设备;口的设备;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当单独单独单独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单独单独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当分别分别分别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分别分别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本条删除了本条删除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 ” ” 免税的相关规定免税的相关规定48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直属分局直属分局直属分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三)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财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本条在执行应注意: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律免税本条在执行应注意: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律免税49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363636个月内不得再个月内不得再个月内不得再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免税 本本条条是是将将现现行行政政策策的的有有关关规规定定修修订订为为细细则则,,上上升升为为规规章章,,同同时时对对放放弃弃免免税税的的时时间间由由1212个个月月,,延长为延长为3636个月在实际执行中所要求的书面证明等文书仍需要提供在实际执行中所要求的书面证明等文书仍需要提供50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财政、税务财政、税务财政、税务主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本条条的的政政策策基基本本含含义义没没有有改改变变,,但但是是对对起起征征点点大大幅幅提提高高,,与与财财税税【【20022002】】208208号号文文件件相相符符,,现行起征点为现行起征点为50005000、、30003000、、200200元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为月销售额600—2000600—2000600—20006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售额200—800200—800200—800200—800元。
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销售额50—8050—8050—80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五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2000-2000-2000-5000500050005000 元;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1500-30001500-30001500-3000元;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150-200150-200150-200元。
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总局备案 51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境内代理人境内代理人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境内境内境内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本条的基本含义没有改变,是由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本条的基本含义没有改变,是由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税款以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的,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52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先先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本本条条变变动动较较大大,,一一是是在在根根据据各各具具体体结结算算方方式式确确定定纳纳税税义义务务发发生生时时间间的的,,首首先先要要明明确确““先先开开具具发发票票的的,,为为开开具具发发票票的的当当天天””这这个个大大原原则则。
二二是是明明确确了了扣扣缴缴义义务务发发生生时时间间的的规规定定三三是是如如何何确定确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了 营营业业税税暂暂行行条条例例第第1212条条明明确确::营营业业税税纳纳税税义义务务发发生生时时间间为为纳纳税税人人提提供供应应税税劳劳务务、、转转让让无无形形资资产产或或者者销销售售不不动动产产并并收收讫讫营营业业收收入入款款项项或或者者取取得得索索取取营营业业收收入入款款项项凭凭据据的的当当天天国国务务院院财财政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营业业税税细细则则第第2424条条规规定定::条条例例第第十十二二条条所所称称收收讫讫营营业业收收入入款款项项,,是是指指纳纳税税人人应应税税行行为为发发生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53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当天当天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无书面合同无书面合同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出的当天;出的当天;出的当天; 对于直接收款方式,删除了对于直接收款方式,删除了““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的规定。
的规定 对对于于赊赊销销和和分分期期收收款款方方式式,,没没有有签签订订书书面面合合同同的的或或者者书书面面合合同同没没有有约约定定收收款款日日期期的的,,为为货货物发出的当天物发出的当天54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121212个月个月个月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款的款的款的当天。
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代销货物满代销货物满代销货物满180180180180天的当天;天的当天;天的当天;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物移送的当天 55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本条条没没有有基基本本变变化化,,但但须须注注意意细细则则中中删删除除了了原原3636条条的的内内容容,,在在实实际际操操作作过过程程中中仍仍按按现现行行权权限办理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税务机关,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
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条例和本细则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 56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 (一)向消费者消费者消费者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 (二)销售免税货物免税货物免税货物免税货物的;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发票: (一)向 (一)向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定的定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本本条条变变化化不不大大::一一是是将将消消费费者者改改变变为为消消费费者者个个人人,,在在日日常常中中行行政政单单位位等等不不生生产产价价值值的的也也视视为为消消费费者者;;二二是是提提供供的的劳劳务务为为免免税税的的也也不不得得开开具具专专用用发发票票,,如如污污水水处处理理劳劳务务、、残残疾疾者者个个人人提提供供劳劳务务,,原原规规定定不不严严密密;;三三是是第第三三款款是是指指小小规规模模纳纳税税人人不不得得自自行行开开具具,,但但可可以以代代开开专专用用发发票票。
四四是个人销售额不达起征点的,属于免税是个人销售额不达起征点的,属于免税 是是否否可可以以将将““应应应应当当当当向向向向索索索索取取取取增增增增值值值值税税税税专专专专用用用用发发发发票票票票的的的的购购购购买买买买方方方方开开开开具具具具增增增增值值值值税税税税专专专专用用用用发发发发票票票票””理理解解为为购购买买方方不不索取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一致性索取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一致性57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批准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批准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国务院财政、税务主国务院财政、税务主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或或或者应税劳务者应税劳务者应税劳务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或者劳务或者劳务或者劳务发生地的发生地的发生地的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本本条条基基本本政政策策含含义义没没有有变变化化,,一一是是增增加加了了财财政政部部门门为为汇汇总总纳纳税税的的批批准准机机关关;;二二是是将将到到外外地地销售应税劳务纳入,规定更为规范销售应税劳务纳入,规定更为规范58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进口人或其代理人进口人或其代理人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地点:(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本条基本政策含义没有改变本条基本政策含义没有改变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59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日起十日内十日内十日内十日内申报纳税;申报纳税; 以一日、三日、五日、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十日内十日内十日内申报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 1日、日、3 3日、日、5 5日、日、1010日、日、1515日、日、1 1个月或者个月或者1 1个季度个季度个季度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纳税人以1 1个月个月或者或者或者或者1 1个季度个季度个季度个季度为为1 1个纳税期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的,自期满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日内日内申报纳税;以申报纳税;以1 1日、日、3 3日、日、5 5日、日、1010日或者日或者1515日为日为1 1个纳税期的,自期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满之日起5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1日起日起1515日内日内日内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规定执行规定执行规定执行 本本条条变变化化主主要要::一一是是增增加加了了1 1个个季季度度的的纳纳税税期期限限;;二二是是将将征征期期由由1010日日延延长长为为1515日日;;三三是是明明确确1 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个季度的纳税期限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原细则原细则(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细则新细则(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条例第二十三条以条例第二十三条以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 1个季度为纳税个季度为纳税个季度为纳税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60原条例原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新条例新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七日内七日内七日内缴纳税款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适用税率为零适用税率为零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凭证,可以按月可以按月可以按月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日内日内缴缴纳税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适用退(免)税适用退(免)税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报期内按月报期内按月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财政、财政、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本条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延长了缴纳税款的期限本条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延长了缴纳税款的期限61新政策新政策《《《《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9[2009]9号)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装机容量为5 5万千瓦以下(含万千瓦以下(含5 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土、石料3.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5.自自来水6.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个月内不得变更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3.经国务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090号号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2009〕〕9 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2四、对我市企业的影响分析 显现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减负的重要作用: 一是前两个月,我市388户企业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445万元,致使上述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下降0.7个百分点,带动全市5466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际税负下降0.15个百分点。
二是按照规定,企业购进材料用于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建造不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同样使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2009年前两个月转出进项税额3603万元,同比减少60.68% 63五、企业应注意的事项对企业来说,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可以说,我省企业面临着很好的发展前景,一定要苦练内功,迎接挑战,加快技术改造,提升发展层次,从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作为企业领导,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这次转型改革,深入了解政策变化,及时掌握对本企业、本行业的影响,认真研究今后企业的发展方向,充分用足用好政策 (二)认真测算转型影响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合理规划明年投资规模,认真测算转型影响,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加大技改项目投资,有省下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提档升级的步伐,加大对技改投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应对金融风暴对企业所造成的冲击64五、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三)熟悉办税政策和流程财务人员要进一步熟悉税收政策规定和具体业务流程,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确保转型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要按规定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而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其结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就要求企业在销售时,要按照上述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在购入固定资产时,也要督促销售方按上述时限开具专用发票的 二是要按规定认证专用发票企业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财务人员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网上或上门等方式进行认证 三是要按规定申报抵扣企业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办税人员,要及时按照上述规定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金65五、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四是要按规定使用红字发票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将《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在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同时,为规范操作,全国于2008年10月份开始开发应用了红字发票管理系统,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办税流程办税流程取得增值税取得增值税取得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一一一一般般般般纳纳纳纳税税税税人人人人上门申报方式上门申报方式其他申报方式其他申报方式是上门上门方式方式 认证认证认证认证申申报报抵抵扣扣销货方销货方海关海关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方式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网上网上方式方式 认认认认证证证证通通通通过过过过专用发票自开具之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日起90日内日内海关缴款书自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开具之日起90天后天后第一个申报期之前第一个申报期之前一一一一般般般般纳纳纳纳税税税税人人人人用发票用发票用发票用发票取得海关增值税取得海关增值税取得海关增值税取得海关增值税67五、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五是要按规定填制申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增值税转型政策,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资料进行了调整从纳税人2009年2月征期的纳税申报情况看,部分纳税人对新要求不是非常明确,尤其是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过程出现了诸多错误。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仅填报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有关固定资产部分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直接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和购进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材料的进项税额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不动产 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纳税资料 请各纳税人认真理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资料的填报要求,正确履行申报义务,为国家准确掌握、分析增值税转型政策效能提供正确数据对于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68关于增值税转型政策咨询 在座各位如果对增值税转型政策,当然也包括其他增值税政策和国税部门所管理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什么疑问,可以向国税机关直接咨询,也可以通过12366税收服务热线或者东营市国税局网站进行咨询。
东营国税网址:http://dongying.sd-n-69万 事 顺 利 ,幸 福 安 康 ! 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