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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娃哈哈“偷税门”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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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详解娃哈哈“偷税门”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罪是否构成偷税或偷税罪   在宗庆后的个税案中,媒体报道最多的还是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罪这个话题许多媒体将税收违法行为与偷税和偷税罪混为一谈,有的甚至干脆就认定宗庆后构成偷税罪对于这些说法,中国政法高校财税法探讨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指出,税收违法行为与偷税和偷税罪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对偷税、骗税、逃税、欠税等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总称,后者则是特指某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偷税是一般违法行为,而偷税罪则是构成犯罪的严峻违法行为因此决不能混为一谈  施教授认为,我国法律对偷税和偷税罪的规定相当严谨,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或者偷税罪要看是否满意税收征管法和刑法规定的要件即宗庆后作为纳税人是否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只有宗庆后实施了上述四种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才能认定是偷税从目前供应和驾驭的材料看,宗庆后不大可能实施前三种行为,假如构成偷税,只有可能是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行为,但这尚待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后证明假如不构成偷税,有可能构成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但对这种税收违法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有偷税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必需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法正确定性宗庆后涉税行为的性质和种类,绝不能笼统贯之以偷税  对于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罪,中心财经高校财税法专家蔡昌教授认为,只要税务收缴入库,就要根据已缴纳税款对待,不作为其界定偷税罪的基数  对此,中国政法高校施正文教授则提出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从性质上看,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事后的悔过行为,并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定性,还是应当根据此前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予以确认但为了激励事后补救和自首悔过行为,在惩罚上应当予以从轻依据我国行政惩罚法第27条和刑法第67条的规定,宗庆后在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主动减轻和消退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予以减轻惩罚;假如违法行为稍微,还可以免除惩罚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税法上都有关于自首免责的规定由于我国税制的缺陷和法治的滞后,纳税人税收违法还较为普遍,应当在法律上进一步健全税收责任免除制度,以激励纳税人自首和促使其重返诚恳纳税之路,借助于纳税人的协力来推动税收征收  各项收入如何征税需依法厘清  依据媒体公开报道,作为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股东和CEO,以及娃哈哈等多家国内民营企业董事长、股东的宗庆后,身份可谓多重,收入构成更可谓困难。

      据公开披露的报道显示,宗庆后的收入来源主要为三项,即工资薪筹、利润嘉奖和股权分红  宗庆后曾在一封公开信中自称“最廉价的CEO”信中所言,其本人收入包括3000欧元的月薪、10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1%的奖金假如按此估算,宗庆后十年间总收入约7000万元人民币  然而更大的收入来自宗庆后所获得的股权嘉奖收入同时依据达能及其子公司与宗庆后签订的《嘉奖股协议》,达能在协议签订之时,即将其境外几家子公司的股权嘉奖给宗庆后,宗可以享有这些股权的分红;更大的收益则来自股权回购,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将与达能中国合资公司的业绩挂钩  税务部门从达能获得的银行往来凭证显示,11016年—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服务费”842.4183万美元;在“嘉奖股”支配中,达能将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卡尔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权“嘉奖”给宗庆后,11016年-2006年,宗从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1505.6876万美元;其余大约4000多万美元,则是达能和金加投资以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名义,向宗支付的款项  其中,达能曾因宗庆后撮合其与乐百氏公司的联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权回购的模式,赐予宗101余万美元的嘉奖。

        中国政法高校施正文教授认为,对于像宗庆后这样身份多样,收入困难的高收入者,应当对其收入性质和来源进行细致甄别,正确定性和确定种类后依法适用税率征收税款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居处,或者无居处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居民个人,无论其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都应申报纳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宗庆后作为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管理人员,因履行《服务协议》而取得金钱酬劳和股份等供应劳务所得,虽然支付地点在境外,其所得的来源地仍旧为中国境内,应当根据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纳税,不得抵扣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但对源于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则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在赐予抵扣境外税款后向我国纳税  关于宗庆后所获“服务费”的定性和适用税率存在的争议  施正文教授认为,由于宗庆后具有股东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根据什么性质的所得征税须要进行深化分析因为不同的所得,其适用税率和扣除方法都不同,对其税负的影响也不同就本案来说,宗庆后的收入可能涉及到工薪所得、劳务酬劳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工薪所得每月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45%;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超过十万的,按40%税率征税;承包承租经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5%;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虽然所缴税款差别不是很大,但是依法征收也要对这部分收入的性质进行认定。

        施教授认为,最须要弄清的是宗庆后获得的按1%年利润嘉奖、股权嘉奖、股权回购等所得原委根据何种所得征税从现有的案情材料来看,这些所得在实质上是因宗庆后任职业绩而取得的收益,例如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与公司业绩挂钩因此,不管它是以“服务费”形式出现,还是“股权回购模式”嘉奖,在性质上都属于工薪所得当然,宗庆后基于公司中的股东身份而获得的收入,应当根据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中心财经高校蔡昌教授认为,“偷税门”折射出我国对高收入群体税务监管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在加强这些特别群体征税方面的力度实行了许多措施,但是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难题那些收入相对较高的特别群体如企业家、公司高层由于他们身份多重,收入来源困难不好甄别,因此税管部门很难有效驾驭他们的收入来源和性质比如原来应当通过工资形式发放给老板的劳动所得,为了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他们可以通过股权嘉奖的方式来取得收益同时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也更简单导致偷逃税的现象发生此外在实际当中,对于这些人的个人消费和公司消费如何区分也是很难进行甄别的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4页 共4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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