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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论辩理性与民主政治 论辩理性与民主政治 【作 者】卢风 【作者简介】卢风,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题】民主理论 一民主政治的精髓应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去保护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财产权、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等民主政治的最低目标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即用法制禁止任何集团或个人非法伤害其他人的生命从人类政治史看,民主政治是最好的、最文明的政治制度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根本标志应是超越了动物界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在稳定的文明社会中,人们遵纪守法、彼此协作,在发生利害冲突时,也按一定的程序通过说理去解决矛盾所以在文明社会中,文明的人必须是讲理的人,不文明的人就是不讲理的人讲理的人就相当于罗尔斯所说的“理性人”(reasonable people)(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p.48~49.)讲理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尊重逻辑,不诡辩;二是尊重事实,实事求是这两个条件似乎是纯粹的认识论条件,其实都是伦理条件,即都要求人的真诚,只有真诚的人才不诡辩,才能真正地实事求是。
但仅仅真诚还不够,虽真诚但粗暴仍是不讲理的人所以,讲理还必须有第三个基本条件:遵循国家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概括起来,讲理的人所讲的理包括逻辑、法律、道德规范、科学理论和客观事实一个人公开说理的能力就是他的论辩理性在讲理的人们之间也会不时地产生误会、误解,甚至激烈的矛盾冲突(包括利害冲突)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最好办法,便是协商、对话、辩论,即用说理的方式解决矛盾不讲理的人便是野蛮人,他们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或者用暴力、威势压迫人,或者耍无赖,即利用他人讲文明、讲道德的“弱点”而强行达到自己的目的民主政治是最文明的政治,就因为它是最讲理的政治一个社会的政治文明不文明,主要看统治阶级讲理不讲理专制政治没有民主政治文明,就因为专制政治的统治者远没有民主政治的统治者讲理专制政治不是一点儿也不讲理,但它讲理是有限度的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平民百姓之间若发生激烈冲突,可以打官司,即找官府评理如果遇上清官,冲突双方就可以公平地说理,谁有理谁赢但如果皇帝和官员压迫、欺负老百姓,就没处说理去了实际上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官员经常压迫、剥削老百姓专制政治的统治者也不允许就他们统治的合法性问题论辩说理,而独断地宣称只有他们的统治才是合法的。
实行专制政治的社会都是前现代社会,前现代社会的物质生产力都比较低下,经济不发达,教育不普及,统治阶级垄断了文化,也垄断了话语权所以,老百姓也没有能力和统治阶级说理 二民主政治克服了专制政治的如上弊端现代民主政治是由西方启蒙运动培育出来的,是与市场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康德说,启蒙所要求的自由是诸种自由中最无害的一种自由,这便是“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的自由(注: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4页一个人能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就是具有论辩理性具有论辩理性就能就任何事情公开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并能公开地和他人辩论这种能力正是个人凭借法制和道德规范捍卫自己权利的基本前提在民主社会中,一个公民不仅在与其他公民发生冲突的时候可以通过说理而捍卫自己的权利,在与政府组织和官员发生冲突时也可以通过说理而捍卫自己的权利个人捍卫自己基本权利的基本条件就是具有说理能力,所以,论辩理性是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自由和平等是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现代人所追求的自由主要是“消极的自由”,而“消极的自由”就是个人在一定限度内不受他人干预(特别是强制)的自由(注:Isaiah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122.),它正好就体现为个人所能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
而现代社会所讲求的平等也主要指所有公民都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在民主社会中,自由和平等都要通过人人拥有说理的权利而得以体现,所以,说理的权利又是各项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非民主社会最可怕的、最不正义的事情就是统治者凭借手中掌握的权力对被统治者进行任意的压迫和剥削,被统治者在被剥削和压迫时连申辩说理的权利都没有例如,中国明朝的“东厂”特务可以不经过审判而杀害、拘捕统治者所认定的“谋反者”;前苏联的“克格勃”有权不经过审判而搜捕他们所认定的危险分子这些统治措施都是不讲理的,它不给“谋反者”或“危险分子”以公开说理申辩的机会理想的民主社会不能容许这样的事情发生民主社会的底线道德是不伤害任何个人,而底线的底线是不伤害个人的生命值得强调的是“底线的”不等于“相对的”如哈贝马斯所说,“规范的强制性具有无条件的和普遍义务性的绝对意义”(注:罗尔斯等:《政治自由主义:批评与辩护》,万俊人等译,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不许伤害他人的生命”作为一条道德命令具有绝对的有效性,任何人违背了这条命令都应该受惩罚除自然灾害外,人身伤害或者来源于强者对弱者的强制,或者来源于统治者对权力的滥用前民主社会和民主社会都有遏制前一种来源的措施,但只有民主政治才提供了遏制后一种来源的措施。
这便是把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敬重法则”的社会传统,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个人、寡头集团凌驾于法律之上现代法治传统的建立离不开论辩理性的培养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注: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3.),市场经济尤其要求正义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原则应通过“无知之幕”遮蔽之下的理性人的谈判而确立他认为,被遮蔽了各自社会地位、自然禀赋、善观念等的理性人一定会选择他所提出的正义原则(注:Ibid.,pp.52~53.)但在现实中,人们无法遮蔽或悬置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禀赋和善观念现实中的人们只能从自己的立场、观点出发去进行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辩和商谈但确定人人都可以且必须遵循的对话程序和规则是完全可能的如哈贝马斯所说,“在自由、平等的参与者所参与的具有包容性和非强制性的合理辩谈的语用学预设下,要求每个人都要采取别人的视景,并把自己纳入对别人的自我和世界的理解中一种理想化的扩展了的我们—视景就从这样一种视景连锁中突显出来从我们—视景出发,所有人都能共同检验他们是否想让一种尚存争议的规范成为他们共享实践的基础;而这还包括对用来解释境况和需要的语言是否恰当所进行的相互批评。
经过这样一步步的抽象,可普遍化利益的核心就能一步步地突显出来”(注:罗尔斯等:《政治自由主义:批评与辩护》,第26~27页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 TAG标签: 论辩 法律 法治 理性 道德 国家 社会 民主 政治 正义遵循一定的对话程序和规则正是论辩理性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的立法程序就是一种对话程序或论辩程序不同阶段、阶层的代表遵循共同的程序,在一起通过对话、辩论而制定所有阶级、阶层都能接受的法律、法规在这一过程中,只要社会各阶级、阶层都是讲理的,就能成功地进行立法但在由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论辩理性的培养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孙中山领导的民主革命时期,我国社会各阶级还没有能培养起成熟的论辩理性,在最上层还有袁世凯这样的不讲理的人当孙中山、宋教仁、黄兴等人努力让议会发挥立法作用时,袁世凯等人却不跟民主立宪派讲理,他们诉诸阴谋和暴力所以,宪政立法的努力失败了在民主法治社会,人们捍卫自己权利的最重要的途径便是诉讼民主法治社会的法庭诉讼就应该是个公平辩论的过程即使对被公诉的重罪嫌疑犯,也应给予他公开申辩的机会,决不允许不按法律程序拘捕、处决任何人当然,现代的法律非常复杂,普通公民仅凭自己的论辩理性还不能有效地为自己辩护,打官司的人们必须聘用律师。
今天,我们常说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对事实的认定,对违法与否的判定,是很复杂的,草率的认定和判决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按程序给嫌疑犯申辩的机会,对于维护正义至关重要在法庭上,公正的法官应遵循法庭论辩程序而保障诉讼双方拥有同等的说理、申辩权利,即在诉讼过程中,应给诉讼双方以同等的说理机会 三立法过程是现实社会各阶级、阶层代表进行谈判、磋商、论辩的过程,各阶级、阶层的代表往往只尽力使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利于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即论辩参与者很难具有哈贝马斯所要求的全部美德例如,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而言,在水利法、森林法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政府部门在立法中有充分的发言权,于是,所制定的法律往往充分保护了政府部门的利益,出现了“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这样,即使立法程序是合法公正的,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可能不公正在上文我们说,讲理的人应该尊重法律,但不能五条件地尊重法律如果我们绝对地、无条件地尊重法律,那么,恶法(即不正义的法)就永远也不会被废除真正的民主政治必须为社会保持纠正立法错误的机制对恶法的纠正只能靠具有成熟的论辩理性且富有正义感的人们的不服从和抵制可见,在民主社会,一方面要求人们具有普通的对法律的敬重,一方面要求人们具有反对恶法的勇气。
在民主文化很成熟的法治社会,对恶法的反抗和不服从不会是很频繁的,因为产生恶法的频率较低但对于正向民主文化转型的社会来讲,对恶法的不服从就至关重要像中国这样的正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尤其要在“敬重法则”和抵制恶法之间保持张力康德特别重视理性人“对法则的敬重”(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敬重法则正是现代社会维护正义的关键只有尽可能按原则、法则、法律办事时,才能体现出公正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根本障碍是社会成员比较缺乏对法则的敬重我们这个社会具有重情理而不重法理的传统,人们太会变通,遇事往往首先想到“走后门”、找关系,而不问事情有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步伐,也在逐渐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但旧传统仍是培养公民法治观念的障碍如果我们不能培养起敬重法则的习惯,就无法培养我们的论辩理性没有公民对法则的敬重,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就产生不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实际作用但我们同时还要有抵制不公正法律的勇气因为只有及时地纠正不公正的法律,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民主政治要求把抵制恶法的行动也保持在和平的限度内,即公民有权用游行、示威、集会等方式表示抗议,但民主政治禁止用暴力的、推翻民主制国家政权的方式废除恶法。
归根结底,要求用说理的方式抵制恶法,而不用不讲理的方式抵制恶法对不讲理的统治者讲理当然是愚蠢的,但民主政治的领导者必须是讲理的人民主政治将正义凸显为第一美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品质但正义的制度离不开正义的人,没有正义的人就不可能有正义的制度我们今天都明白,很难找到绝对公正、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人这是不是意味着根本不可能有什么正义美德呢?否!人可以培养基本的正义美德一个有基本正义美德的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说话、思维遵循逻辑规则,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即是个诚实的人;(2)是个自觉严守道德底线的人,这里所说的道德底线就是上文所说的“不伤害他人”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人未必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人,他完全可以是个合理利己(不排斥利他)的人简言之,有基本正义美德的人就是讲理的人由讲理的人参与立法,就较有保障制定出正义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阶层、阶级都应有自己的代表在立法辩论中,每个阶级、阶层的代表都努力表达并争取本阶级、阶层利益但立法论辩程序和各代表的基本正义美德会使每个代表都认真倾听别人的表达,并在商谈和论辩中达成协议,在充分商谈和论辩的过程中,做出必要的让步这样制定的法律就可公正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