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doc
42页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关键词: 死刑 替代刑 终身刑 无期徒刑 内容提要: 终身刑与无期徒刑并非等同概念;终身刑是侵害人格尊严、比死刑更为残酷的惩罚方法,不应成为死刑的替代刑;死刑的削减与废止不依赖于终身刑的设置;终身刑未具备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无助于刑罚体系的完善,没能顺应刑罚的发展趋势,不符合行刑的合理目标, 因而不应成为一种刑罚措施; 当前,我国应当在削减与废止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合理运用现行刑法规定的死缓与无期徒刑 一、死刑与替代刑 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假释制度的普遍运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一般经过 10~15 年的服刑,就被释放,此即普通无期徒刑即使是重无期徒刑,经过 20 年左右服刑也可能假释 “因此,无期徒刑实际上表现为不定期刑 ”⑴ 终身刑,一般是指将犯人终身关押在监狱的刑罚方法,包括绝对终身刑与相对终身刑前者指不得假释的终身刑;后者指经过很长时间(如 25 年或者 30 年)的服刑才能假释的终身刑美国没有与中国、日本等国的无期徒刑相当的概念现在,美国约有 33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采用没有假释的终身刑(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14 个州采取至少服刑 25 年才能假释的终身刑(LifeSentenceWithParole)。
⑵不难看出,可以假释的终身刑大体等同于重无期徒刑 显然,没有假 释的终身刑,明显不同于无期徒刑;即使是有假释的终身刑,其应当执行的刑期,也远远长于无期徒刑概言之,终身刑与无期徒刑并非同一概念⑶ 刑罚演进的历史与趋势表明,死刑必然被废止死刑存废之争,只是何时废止死刑之争在废止死刑的过程中,是否需要设置终身刑以替代死刑,是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 在假释制度尚未形成的 1764 年,贝卡里亚就主张以终身刑替代死刑在他看来,终身刑比死刑更痛苦、更富有效果⑷出生于1764 年、被誉为美国最伟大的刑罚学家的利文斯顿(E.Livingston)同样反对死刑,也认为犯有死罪的人不该重返社会他建议“ 在一个单独的小牢房里进行终身监禁”;牢房的题字包括如下内容:“ 他在世上已死去,这间牢房就是他的坟墓 ”⑸ 与此相反, 边沁虽然反对死刑,但不赞成贝卡里亚以终身刑替代死刑的观点⑹法国著名监狱学家与政论家卢卡斯(C.Charles)在19 世纪 20 年代坚定地站在废除死刑的立场 “他之所以对监狱改革问题感兴趣,就是因为他一直在寻找一种死刑的‘ 替代刑’ ”但是,他反对终身刑,因为在他看来, “过长地囚禁一个不再有危 险性的人”与“交还给社会一个仍有危险性的人”都是错误的。
⑺ 日本刑法规定了死刑与无期惩役、无期监禁,在废止死刑时应否增设终身刑,是刑法学界争论的课题例如,持肯定说(少数说)的菊田幸一指出:“具体采用什么 样的终身刑, 还应进一步研究,但可以预定阶段性的变迁:第一阶段是可以选择死刑、没有假释的终身刑、无期惩役(日本的现行法)三种刑罚,其次的阶段是选择没有假释的终身刑与无期惩役,再次是终身刑经过 20 一 25 年后也允许假释的阶段⑻持否定说 的团藤重光 则极力反对终身刑,他指出:“ 使犯罪人完全丧失希望的做法,与我主张的人格形成的无限可能性的见解不相容李斯特也讲过,这样的终身刑比死刑更残酷我认为,废除死刑时可以替代死刑的最高刑,只能是现行法规定的无期惩役、无期监禁 ”⑼有的学者不仅否认终身刑,而且否认重无期刑⑽ 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极力倡导削减乃至废止死刑,替代刑也成为理论界讨论的问题 哲学界有学者指出:“我支持取消死刑;但是要求另一种极端 惩罚,即一种剥夺各种生活乐趣的永不赦免的无期徒刑……考虑到人道主义问题,剥夺生命的惩罚可以被代替为剥夺生活的惩罚生命与生活是两个概念,如果不应该以剥夺生命作为惩罚,就必须以剥夺生活作为惩罚否则,拿什么去平民愤?可以说,死刑是不必要的,但一种终结生活的惩罚是必需的。
”⑾ 法学界有学者指出: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性缺陷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 “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前提下,…… 应当加重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处罚力度被判处死缓的,原则上关押终身个别减刑或者假释的,最低应关押 30 年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多数应关押终身少数减刑或者假释的,最低应关押,2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 25 年,数罪并罚不超过 30 年通过加重生刑,从而为死刑的减少适用创造条件 ”⑿还有学者提出了如下立法建议:“ 无期徒刑服刑人,在执行期间,服刑 5 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或者立大功表现的,减为 25 年以上 30 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多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20 年 ”⒀ 一方面,上述学者们提倡的“永不赦免的无期徒刑 ”、“关押终身” ,实际上是一种不同于无期徒刑的终身刑;另一方面,终身刑大体是作为死刑替代措施而得以提倡的是否需要改造现有的自由刑,以终身刑替代死刑,是一个重大问题,需要谨慎对待本文的观点是:我国在削减和废止死刑的过程中,不需要也不应当设立替代死刑的终身刑二、终身刑与死刑废止削减或者废止死刑是否以设置相应的替代刑为前提,以及设置终身刑是否有利于削减或者废止死刑,是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废止死刑是否需要替代刑? 刑罚是一种痛苦这种痛苦是以同时代的一般人的价值观念为基准衡量的一方面,不被同时代的一般人认为是痛苦的措施,不可能成为刑罚方法;另一方面,以往得到一般人认可的刑罚,现在被认为属于不必要的痛苦(过于残酷)时,就必须废止,而不以设置另一替代刑为前提例如,身体刑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各国在废除身体刑时并没有寻找替代身体刑的措施从刑罚发展史看,刑罚总是朝着轻缓的方向发展,其标志是废除当时被认为最残酷的、最不人道的刑罚(可能同时增加相对轻微的刑罚)然而,如果在废除最残酷刑罚的同时,增加一种残酷程度相当的刑罚,就意味着刑罚永远不能或者难以轻缓,这便不符合刑罚的发展趋势 既然认为死刑不必要、不人道,大幅度削减乃至废止死刑即可,没有必要寻找死刑的替代刑因为“替代”死刑的方法,必然与死刑相当甚至更为残酷执行死刑对罪犯而言虽然是强烈的痛苦,却是一个短暂的过程;而执行终身刑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受刑人持续地遭受强烈痛苦贝卡里亚坦言:“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它可以暂时地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
……有人说,终身苦役同死刑一样也是痛苦的,所以,它也同样是残酷的我认为:如果把苦役的受苦时间性加在一起,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⒁由此看来,终身刑并不比死刑轻缓 “确切地讲,终身监禁也是一种死刑,一种 ‘分期’执 行的死刑,它损害了犯人的个性 ”⒂换言之,终身刑是在用时间慢慢葬送一个活着的犯人在此意义上说,以终身刑替代死刑,只不过是用一种死刑(甚至更为残酷)替代另一种死刑 维护人的人格尊严,是法秩序的最高要求,也是最基本要求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⒃对人的污辱,是对人的尊严的严重侵犯 “现在在所有 伦理家、法学家之间有一种共识,他们认为酷刑是不能容许的,不仅仅因为它使人痛苦,还因为它污辱人 ”⒄终身刑不仅给犯人造成终身痛苦,而且是一种“终结生活的 惩罚” 让一个犯人“ 活”着,却又让他终身没有“生活”,让他终身只能像动物一样存在,让他没有活得稍微好一点的希望与可能,直至死亡,这是对犯人的最严重污辱不能认为,在所有刑罚中,只有死刑涉及人道主义,终身刑与人道主义无关;没有理由认为,只要让犯人活着,保留犯人“ 没有生活的生命”,就是符合人道主义的 “尊重人的尊严也意味着,法也要尊重人作为有智慧的动物使其有可能自己塑造他的生活,由他个人来决定他人的生活。
”⒅就服刑的犯人而言,必须使其具有实现其目的的希望,使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一定目的惟此,才是对犯人的尊重 终身刑导致犯人没有任何希望,没有达到目的的可能,因而严重侵害了犯人的人格尊严 或许有人认为,让犯有死罪、罪该处死的人终身活在监狱,是对他的仁慈但是,其一,既然认为死刑存在严重缺陷、应当废止,就不应当再有“犯有死罪 ”、“罪该处死”的观念其二,为了犯人的利益而对犯人施加的惩罚与脱离正义的仁慈,反而更为残忍因为“ 那些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而折磨我们的人,会把这种折磨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因为他们的做法得到了自己良心的赞许 ”⒆终身刑正是一种残忍的“仁慈” 不可否认, 终身刑具有挽救误判的可能性就此而言,终身刑优于死刑但是,对任何业已执行的刑罚的挽救,都只是相对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例如,对于已经执行了徒刑的人,无法挽救其已丧失的自由另一方面,具有挽救误判的可能性,不足以成为一种惩罚措施的存在根据随着医学的发达,身体刑也会具有挽救误判的可能性,但身体刑已经一去不复返况且,误判尤其是对极为严重犯罪的误判,只是极少数,刑事立法不能以罕见情形为根据 根据法国哲学家利科(P. Ricoeur)的观点,西方国家废除死刑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是 给犯人一个未来” ;第二是 “国家的自制”,即“国家禁止自己对犯人使用同 样的暴力” 。
⒇我们同样能够基于这两点反对终身刑:第一,终身刑没有给犯人一个未来与希望;第二,国家应当自制,不用终身刑这种残酷的方法对待犯人,是国家权力上的进步、道德上的进步 如果单纯从替代刑的角度而言,可以找出无数比死刑更为残酷的刑罚方法例如,使犯有重罪的人丧失听力、视力、语能和双手,并且不予关押,由其家属照顾这种惩罚方法,可以有效地实现特殊预防,能够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感情然而,任何国家都不会设置这种刑罚,因为侵害身体的肉刑残忍地侵害了犯人的人格尊严死刑既然是侵害身体的终极形态,我们就应无条件地削减和废止死刑 削减或者废止死刑,象征着社会的进步如果进一步时又退一步,就意味着没有进步;倘若进一小步时退一大步,则意味着倒退钱穆先生在谈到善恶问题时指出:“从前人类并不承认杀人是恶,渐渐人类要承认杀人是恶,将来人类终将承认杀人是大恶,而且成为一种无条件无余地的赤裸裸的大恶……杀人也是人类在没有更好办法之前所选的一种办法呀人类在无更好办法时来选择杀人之一法,这也已是人类之自由,所以那里也不算它是一种恶幸而人类终于能够提供出比杀人更好的办法来有了更好的办法,那以前的办法便见得不很好照中国文字的原义讲,恶只是次一肩的,便是不很好的。
若人类提供了好的办法,能无限进展,则次好的便要变成不好的 ”(21)在当今社会,完全有比终身刑更好的方法(如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在削减与废止死刑的过程中增加终身刑,是在增加善的同时增加一种相当甚至更重的恶,并不意味着进步 人,其 实是很脆弱的即使是极为凶狠的犯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也十分脆弱 “任何被拘禁者,都不可能在其人格不遭受重大障碍的情况下忍耐 15 年以上的拘禁,这在今天已是不争的事实其后他所剩下的并不是真正的生存,只不过是苟延残喘的人的空壳因此,可以说,正确的结论只有一个,在废止死刑的同时,也必须废止终身自由刑……将终身自由刑作为死刑的替代物,是想通过第二个错误修正第一个错误,这违反了所有的逻辑 ”(22)在刑法 规定了无期徒刑与死缓制度的我国,死刑立即执行的废止,虽然不是简单的,但应当是纯粹的、彻底的 (二)终身刑是否有利于废止死刑? 主张将终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的最大理由之一是,终身刑有利于减少和废止死刑美国 1991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若采用经过 25年才能假释的终身刑,死刑的支持率为 56%;若采用不得假释的终身刑,死刑的支持率为 49%;若采用经过 25 年才能假释的终身刑且附加赔偿金的制度,死刑的支持率为 44%;若采用不得假释的终身刑且附加赔偿金的制度,死刑的支持率为 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