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辅导资料:监理合同的订立(下).docx
2页资料:监理合同的订立(下)(2)托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依据自身的治理力量、建立工程工程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3)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1)托付人是建立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全部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2)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打算权监理人帮助托付人选择承包人的工作可能包括:邀请招标时供应有资格和力量的承包人名录;帮忙起草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参加评标,以及承受托付代理招标等3)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拒绝权 3.托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打算权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视掌握权 托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视权利表达在以下3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视。
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需事先征得托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托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头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局部效劳的任何分包合同 (2)对监理人员的掌握监视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打算合同开头履行时,监理人应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托付人同意3)对合同履行的监视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托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商定托付人根据合同商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状况,假如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