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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理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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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章 代理法律关系 民法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目 录 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三方关系 3、以代理行为为客体 2、以代理权的享有与代理后果的承受为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在其相互之间的, 以代理权的享有和代理后果归属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概念 (二)特征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三)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存在区别论与等同论之说 1、区别论 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理论基础指把委任与授权的概念严格 区别开来 代理关系基于代理权而存在,独立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 任契约;其委托、合伙、雇佣等契约关系只是授权行为的基础 法律关系,与代理的形成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核心是,尽 管本人在委任协议中对代理人的权限予以了限制,但此限制原 则上并不产生对第三人的拘束力。

      2、等同论 英美法系其代理的基础是本人与代理人的等同论所谓 等同论,是指代理人的行为等同于本人的行为也就是说“ 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代理基本关系 指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基础关系 1、代理基本关系的种类 委托代理——委托、雇佣、合伙等合同关系 法定代理——监护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2、委托授权与代理基本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基本关系 (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等) 委托授权委托代理权产生 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法律上无因果性 (1)依基本关系实施授权 (2)虽有基本关系,但不授予代理权 (3)没有基本关系,直接授予代理权 委托代理—— 基本关系=代理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3、法定代理与代理基本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基本关系 (监护关系) 代理权 具有法律上的因果性 法定代理—— 代理基本关系=代理权 (二)代理后果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代理后果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义务 1、忠于被代理人利益 2、在代理权限内活动 3、亲自处理代理事项——复代理规则 4、及时报告并移交代理结果 5、保密 (一)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有代理人义务 (三)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1、显示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 2、代理授权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受无权代理的后果 二、被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要求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的权利 2、对代理权的撤销权 3、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否认权 4、承受代理后果 (二)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承受代理后果 2、对因授权不明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向恶意串通的第三人主张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1、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 2、催告权、撤销权 3、要求代理人或者行为人承受代理后果 第三节 代理权 一、概念 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将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的权限。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依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代理权 (二)依指定或者法院裁决——指定代理权 (三)依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委托代理权 (四)追认或默认授权——无权代理中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三、代理权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的终止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与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1、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同一个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2、禁止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A 代理人 代理权 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B 代理权 代理人 同一个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2、禁止恶意串通代理 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恶意串通 三、代理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一)代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代理行为的性质—— 1、本人行为说 2、共同行为说 3、独立行为说我国采之 被代理人 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直接承受 被代理人名义 行为结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独立行为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 代理特征 主体 意思表示 标的 • 一般要件 合意 交付 规定形式 • 特别要件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三)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适法 + 代理特征适法 • 主体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标的合法、可能、适当 享有代理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中第十 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 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 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 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 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特征: 1、日常家事代理基于配偶身份关系而产生 2、日常家事代理权之行使与夫妻财产共有制密切相关 3、通常之民事代理以显名主义为原则,即代理人必须明确的 表示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4、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地位时常相互转换,夫可为妻 的日常家事代理人,妻也可为夫的日常家事代理人 (三)日常家事代理的表现: 1、购买家庭必要的日用品; 2、医疗医药服务及必要的保健; 3、家庭娱乐、锻炼及文化消费; 4、个人发展及子女教育; 5、家庭用工的雇佣决定; 6、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向亲友为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馈赠等 下列事项除外: 1、处分不动产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对方的不动产,通常不 属于日常家事范围,但妻或夫非处分不动产不能维持家庭 生活必要费用的行为,视为日常家事范围; 2、处分其他价值重大的财产; 3、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如领取 劳动报酬、放弃继承权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案例分析 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 所买的价值30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 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 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 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 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问: ( 1 )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 2 )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 书法作品创作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 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 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 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 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 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 他人作品[问题] ( 1 )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 2 )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3.甲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 以采药为生。

      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 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 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 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0元的好处 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 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 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 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 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 己的损失问: ( 1 )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 2 )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4.王某与华某于1992年结婚200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 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 的8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帐户存 入银行200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 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 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 价钱也仅有同地段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 己垫付8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 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 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 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 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 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 ( 1 )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 有效? ( 2 )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分编 代理 5、罗某于2005年购买了一台摄像机,价值2.2万元 2007年3月,罗某打算去美国发展,临行前,把家中 一切东西托好友王某照管10月,罗某写信给王某 询问是否有人想买那台旧摄像机,如果有人想买, 请王某代办一切事宜,价格不得低于1.5万元王某 不久回信,说刘某想买,但发现摄像机机身有裂纹 ,须把价格降低一些罗某回信指出:出国前清点 家具时,记得摄象机并无裂纹如确有裂纹,可在9 千元以上出售王某回信说,已按9千元成交,钱已 按罗某的名义存入银行,待他回国后交给他2008 年3月罗某回国,一次去王某家玩,无意中发现自己 的摄像机在王某家中,而且机身未有裂纹经过再 三追问,王某交代了据为己有的事实经过。

      罗某十 分生气,要求王某补交6千元王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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