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66页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第六章 贷款流程第七章 贷款核算第八章 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专项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第四条 ⅩⅩ银行不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和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 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按小企业信贷管理流程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ⅩⅩ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ⅩⅩ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产品品种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第十条 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办理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开证项下的信托收据贷款、开证项下的海外代付等短期授信业务,短期授信业务在到期时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或解付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须用于与所占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用途相同的项目,并按ⅩⅩ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三)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五)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六)符合ⅩⅩ银行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二)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四)符合ⅩⅩ银行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ⅩⅩ,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ⅩⅩ银行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六条 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及项目应符合ⅩⅩ银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第十八条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应符合ⅩⅩ银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ⅩⅩ银行应当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按年浮动采用隐含期权方式确定利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按短于一年期限浮动的,应按ⅩⅩ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贷款,自合同约定的提款之日或ⅩⅩ银行实际承诺之日起,应按未提金额及实际未使用天数收取贷款承诺费,承诺费可按按月或按季收取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日对提前归还金额收取提前还款补偿费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ⅩⅩ银行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贷款流程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ⅩⅩ银行的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应按照ⅩⅩ银行信用评级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和授信第二十七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经营部门、风险部门相关人员应按照ⅩⅩ银行关于大中型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第一节 受理与尽职调查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按《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五)ⅩⅩ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按照平行作业的要求开展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二)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三)借款人额度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四)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和实力;(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完成《贷款申报书》,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节 风险评价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价应按照ⅩⅩ银行授信风险评价和项目评估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价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第三十三条 所有固定资产贷款均应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第三十四条 风险经理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成《项目评估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核第三节 审批与签约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按照ⅩⅩ银行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授权方案执行《贷款申报书》和《项目评估报告》作为申报要件提交审批。
第三十六条 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按照ⅩⅩ银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标准;(二)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账户以及对账户的监控措施;(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ⅩⅩ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四)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五)借款人应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ⅩⅩ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ⅩⅩ银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ⅩⅩ银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ⅩⅩ银行同意等六) 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ⅩⅩ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四节 发放与支付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
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与借款人协商是否采用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第三十九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ⅩⅩ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ⅩⅩ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四十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四十一条 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附件1)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应由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对于金额较大的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可比照首次的审核要求办理,具体金额由一级分行根据所辖机构内控管理水平的差异自主确定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二)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五)ⅩⅩ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一)项目合规性情况: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二)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三)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四)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审核人员签字的放款通知单和支付通知书(附件2),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二)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根据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贷款的发放与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