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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完整版讲义参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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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小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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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部分法律1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概述物权概述概念对物依法 享有的支配权利,即 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特征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物权是 绝对权 (对世权) 债权 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 属于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 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物权的客体 一般为 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债权 一般指向的是行为5物权具有 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击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成立在前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法的原则物 权 法 定 原则物权的 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一 物 一 权 原则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物 权 公 示 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效力由法律规定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预告登记 是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本质 特征 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的种类权利的 范围不同自物 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 的物权所有权他物 权用益 物权担保 物权设立目的用益物权目的: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是独立性的 主权利标的物是 不动产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甚至导致权利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担保物权以物的 交换价值 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是从权利标的物是 不动产或动产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无从属性主物 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 、地上权等从物 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当事人 意思法 定物权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意 定物权 (质权、抵押权)有无 期限有 期限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 期限物权 (所有权)三一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经济的法律法 律 对 经济 关 系 的调整阶段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 , 刑法、民法不分始自 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主导作用的是 民商法当代社会 民法, 商法, 经济法共同 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经济关系辅助性法律 部门二者的 关系“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调整经济的法”更广泛法律体系三个层次:1民商法。

      处于 基本法 的地位首要条件是 市场主体 即商品生产者、 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经济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 是两大法律体系其他法律部门第六部分法律2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2-所有权所有权概念所有人 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取得原始取得物权首次产生1生产孳息天然孳息: 1、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天然孳息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法定孳息: 如存款取得的利息 ,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 、彩票中奖所获奖金等 法定孳息 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因公获得国有化和没收: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其他法律规定确定1先占( 应具备的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 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其中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归属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善意 取得: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 ,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构成要件: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价款;已经占有改财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不适用 善意取得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适用 善意取得继受取得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的:继承遗产,接受馈赠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消灭1所有权的 相对 消灭 (物权 主体没了 )2所有权的 绝对 消灭 (物权的 客体没了, 即物品没了)共有按份 共有1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未能确定份额的,推定为均等共有3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4不需其他人同意,可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5处分和重大修缮时,应2/3 以上 的人同意, 另有约定除外共同 共有存在共同关系 为前提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对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处分需所有人同意形式:夫妻共同 财产 家庭共有 财产遗产分割前 共有二者 区别成立的原因标的物 权利的享有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 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第六部分法律3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3-4用益物权概念是权利人 对他人所有 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具有 独立性 的他物权是 限制 物权具有 使用 的目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 ,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可以采取 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属于一种 新型 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 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是指 按照合同 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 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还包括:海域使用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担保物权概念是指 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设定的、 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 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特征价值权性 法定性 从属性 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分类抵押权概念财产 不移转占有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设定1依照 法律规定 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 抵押权2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3依据 抵押合同 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 抵押权抵押标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社会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 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登记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 房地产类 的抵押权 自登记时设立其他的 是合同生效时 设立质权概念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特征1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与抵押权的重要区别)标的: 是 动产或权利 ,不包括不动产具有 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类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留置权是一种 法定的 担保物权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 优先 受偿。

      只发生在 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律或约定不能留置,不得留置第六部分法律4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1-3合同的概述概念合同是 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平等自愿双方或多方 的是关于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合同分类根据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 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 合同(借用合同 )根据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 合同(不要物 )实践 合同(要物保管、借用、定金)根据法律上是否 规定一定 名称有名 合同(称为 典型合同 )无名 合同(称为 非典型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 的形式要式 合同(需要特定 )不要式 合同(不需要特定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的主从关系主合同 从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 例如, 担保合同 )合同的效力生效要件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当事人达成合意,是成立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才是合同的生效包括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合法违反生效无效 合同1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不合法的那部分无效效力待定合同1合同的主体 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 无权代理 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因重大误解因不公平有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撤销或变更之前都是有效合同,当事人不同意法院无权撤销,如果同意后不许更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合同的订立要约概念也叫发盘, 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满足条件(1) 是 特定人的 意思表示(2) 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3) 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4)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种典型 要约邀请 形式有 :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要约 与 要约邀请 区别 :目的和效果 不同对象 不同内容 不同 法律约束力生效通知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可以撤回要约。

      如果后到达就不可以撤回不撤回1要约人确定了期限或已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开始了准备工作承诺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具备要件(1) 只由 受要约人 向要约人 作出(2) 在有效期内 作出(3) 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是最实质性 的要件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 变更的,为 新要约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履行全面履行 原则履行 主体 适当履行 标的 适当履行 期限 适当履行 地点和方式 适当诚实信用 原则通知 义务协助履行 义务保密 义务双务合同 履行中的 抗辩权同时履行 抗辩权不安 抗辩权( 先履行的 对后 履行义务的一方; 可以 中止先给付义务情况有: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转移财产 , 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先履行 抗辩权( 后 履行的 对先 履行义务的一方)合同的终止合同履行是合同终止 最正常 和最主要 的形式抵销条件: 必须 互相有债务 、债权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债务 均已到履行期债务均是 可以抵销的债务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 而使合同关系终止;概括承受 是混同的 主要原因 ,常见的是合并特定承受第六部分法律5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4-6担保和保全合同的担保概念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特征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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