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特根斯坦的“确定性”与“生活形式”.doc
8页维特根斯坦的“确定性”与“生活形式” 维特根斯坦的“确定性”与“生活形式” 【作 者】陈嘉明 【作者简介】陈嘉明 厦门大学哲学系 一“确定性”与客观性、必然性、普遍性等概念一样,是与知识有关的一种重要性质,因而是认识论必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在他生命的最后一年半时间中集中研究了这一问题他写下的有关这方面的思考笔记,死后以《确定性》为名出版在这本书中,维特根斯坦的思考所直接针对的对象,是摩尔在反驳怀疑论中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和论证摩尔这方面的思想可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a.他列举一些所谓“常识”(Common snse)性的命题,如:我有两只手;我是一个人;地球在许多年以前就已经存在;等等,宣称“我确定地在此时知道(know)这些命题”例如我可以通过先后举起我的左手和右手来表明这一点,而这是无可怀疑的他认为,如果有谁要否认他知道一命题,只承认他“相信”(believe)这一命题,那是“十分荒唐的”G. E. Moore:Proof of an External world,pp145-146.In Moore;philosophical Papers,Allen and Unwin 1963)b.在摩尔看来,一个证明要是能够满足如下三个条件,那就是一个完备而严格的证明。
第一,证明的前提必须不同于有待证明的结论;第二,证明的前提必须是我所知道是如此的某种东西(was something which I know to be the case),而非只是我所相信但不确定的东西;或只是虽然事实上是真的,但我并不知道是如此的东西第三,证明的结论是确实由前提所得出的同上书,第146页)c.按照上述证明的标准,摩尔得出的结论是,他所作出的关于常识命题的证明是完备而严格的,“不可能再给出任何关于无论其它什么东西的更好或更严格的证明了同上书,第146页)并且,由于证明了手、我、地球等这类客体的存在,他也从而证明了另一类与常识命题不同的哲学命题,即外部世界的存在 二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摩尔的上述证明存在着一些错误这些错误集中表现在对知识与“常识”命题的理解上首先,摩尔对“知道”(know)的性质的理解是错误的,因而他误用了“我知道”一语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摩尔对这类常识命题及其“确定性”性质,以及它们在语言游戏中的功能,有着本质上的理解错误下面让我们加以具体说明 1.知识的性质与“我知道”(I konw)A.维特根斯坦认为,从“我知道某某东西如此”,推不出“某某东西是如此”,因为仅仅给出“我知道”这样一个主观性的保证(assurance)是不够的,这只是保证我不会犯错误。
维特根斯坦指出,当人们说“我知道”时,往往忽略了这实际上指的是“我想我知道”(I thought I know)显然,“我想”只是一种主观的东西这种状态总是存在犯错误的可能但我们需要的是客观地确认我对于这某某东西并没有发生错误L. Wittgenstein:On Certainty,Oxford,1969.§12—14以下该书简称为“OC”)因此,当摩尔反驳怀疑主义者的不可能真正认识事物的说法时,“他不能用向他们保证他知道这个或那个[事物]来进行,因为人们无须相信他OC,§520)即使这样的保证是来自一个可信赖的人,也同样是无济于事因为即使是最值得信赖的人向我们保证他知道事情是如此这般的,也并不足以使我们相信他的确知道只有他自己才相信他知道维特根斯坦指出,这就是为什么摩尔保证他知道的说法并不使我们感兴趣的原因另外,与上述说法有所不同的是,在《关于心理学哲学的最后著作》中,维特根斯坦区分了关于“我知道”的通常用法与哲学家的用法之不同他写道:“在可以怀疑之处,我们说‘我知道……’;反之,哲学家说我们知道某件事,是严格地在没有怀疑之处因此在这里,‘我知道’这一用语作为一个命题的引入,是多余的。
他举例说,“‘我知道……’通常意味着‘我断定……’没有人说他断定他有两只手L. Wittgenstein:Last Writings on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Oxford,1982.§18,§243)这是从通常的“我知道”的用法上反驳摩尔的证明B.知识与相信不同,前者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因为由“我知道”直接引发出“你是如何认识的?”维特根斯坦写道,“‘我知道’通常意味着:对于我的命题,我有正确的根据OC,§18)也就是说,“我知”与证明该命题的真实性相联系(OC,§243);我能够向别人指出我是如何知道该命题的,而别人也可能据此来接受或否认它因此,假如其他人也熟悉这种“语言游戏”(即熟悉该语词或句子的使用),他就会承认我知道这个命题这与“我相信”某一命题不同一方面,作为“相信”,我可以不给出根据,而仅仅作为个人的信念这类信念仅具有主观的确定性;另一方面,假如我给出的一些根据并不比我所做出的断定更肯定,那么我不能说我知道我所相信的由知识需要“根据”这一特征,维特根斯坦否定了摩尔那些常识命题能够作为“我知”的命题,因为它们不但不需要寻求根据,反倒是为其它命题提供根据的。
也就是说,它们是一些根本性的命题,维特根斯坦称它们为“河床”、“底基”等等换言之,它们就是“生活形式”本身,不属于认识论的范围指明这类命题的这一根本性质,是维特根斯坦《论确定性》的主旨关于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详加论述C.知识总是具有可怀疑性,因而与确定性相关维特根斯坦认为,知识的一个特点在于它们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从而是可以怀疑的一个认识某物的人,具有怀疑的能力怀疑意味着思想不可能被怀疑的东西,同样也不可能具有确定性而没有确定性也就谈不上是知识知识表现为一些普遍的经验命题,它们具有客观的确定性这类确定性来源于它们的根据所以,维特根斯坦写道:“我知=我确定地熟悉它OC,§272)维特根斯坦认为,诸如:“我知道我身上痛”,“我知道我牙痛”,它们或是无意义的,或只是意味着“我身上痛”,“我牙痛”因为,“说其他人怀疑我是否痛是有意思的;但不能这样说我自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21页)也就是说,某人怀疑自己是否有这样的疼痛是没有意思的既然不可怀疑,也就不属于知识的范畴,因而也就不能使用“我知”这一用语因为,我是否知道某事依赖于是否有证据支持我所以,知识的可怀疑性与确定性是与它们的根据性相联系的。
2.怀疑与确定性既然怀疑构成知识的一个特征,而确定性则成为与知识密切相关的一个方面,因此这两个概念就成为知识论研究的必要问题前面提到,摩尔将“这是我的手”之类的常识命题看作是不可怀疑的、具有确定性的知识,认为它们具有同数学命题一样的认识论地位他并且相信,通过这些命题他已成功地驳倒了怀疑论,证明了外部世界的存在在上一部分里,我们已经看到,维特根斯坦论述了摩尔在知识性质上的错误这里我们将进一步分析维特根斯坦对“怀疑”以及“确定性”的性质的思考,以及他在这些问题上所认为的摩尔的错误 A.“怀疑”的性质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怀疑要成为有意义的,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他所提到的条件有如下这些:其一,怀疑必须有根据维特根斯坦举例说,假如有人要怀疑诸如“我有大脑”,“这座山已经在此地存在很久了”之类的命题,那么我们说他没有怀疑的根据因为任何东西都支持这些说法,没有任何东西反对它们因此,合理的怀疑必须有根据?我们可以说:‘有理性的人相信这一点’”(OC,§323)其二,怀疑仅在语言游戏中有效这里,“语言游戏”主要指的是语词的使用例如,假如我要怀疑这是否是我的手,这时我已经不可避免地关联到这一语词的意义但只要懂得这一语词的意义,这是否我的手也就不成其为问题,它正是我所知道的东西。
由此也可说明确定性的一个性质确定性存在于语言游戏的性质里OC,§457)其三,怀疑只能在正常的状况下进行在正常的情况下,我有两只手是确定的,就像任何我能提出证据的东西一样但是假如有人说他怀疑他的手的存在,反复地从各个角度看它们,要去确认这不是镜子中的幻像,那么这不能说是怀疑其四,“怀疑”以确定性为前提怀疑本身是建立在不疑的基础上OC,§519)维特根斯坦举例说,假如你在遵从一个指令“递本书给我”,那你必须检查是否在你面前的真是一本书此时你至少知道“书”指的是什么如果你不知道它指的是什么,那你可以查查字典,但你必须知道其它词意指的是什么某个词意指如此这般,在如此这般的方式下使用这一事实,就像前面所说的对象是一本书一样,是一个经验事实因此,为使你能够遵从一个指令,必须有一些你并不怀疑的经验事实怀疑的游戏本身以确定性为前提OC,§115)其五,怀疑一切并不是怀疑维特根斯坦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有个学生不接受老师的任何解释他不断地以怀疑来打断老师,例如关于事物的存在、词的含义等等老师只得对他说,不要再打断我,照我所说的去做你的怀疑一点意思也没有维特根斯坦指出,“假如你要怀疑一切,你将怀疑不了任何东西。
OC,§115)孩子们首先通过信任大人来学习怀疑来自相信之后OC,§160)B.确定性在这一问题上,维特根斯坦主要表达了如下三个观点一是将“确定性”概念区分为“主观的”与“客观的”两种;二是认为“确定性”与知识分属不同范畴;三是将“本源的确定性”视为“生活形式”,也就是说,将摩尔的常识命题、人们的实践活动,看作是思想与语言游戏的基础这一观点可说是维特根斯坦后期“生活形式”哲学的进一步发挥其一,主观与客观的确定性维特根斯坦写道:“我们用‘确定’一词表示一种完全的确信,没有怀疑,并由此试图使别人也相信这是主观的确定性但在什么时候某个事物是客观地确定的?当错误是不可能时但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不可能’?是否错误必须被逻辑地排除?”(OC,§194)这时,维特根斯坦的“主观的确定性”是指某人自己对某个命题、某个事情的相信,这可从他的“试图使别人也相信”这一说法中看出来因此,这里的“主观”,指的是仅限于“个体”方面的相信,因而纯粹是一种主观的状态我可以完全确信我的某个想法是正确的,但不难明白,这有时只是一厢情愿,它们是会出错的客观的确定性则相反,它是不会有错的但问题正在于,有如维特根斯坦问及的,这是什么样的“不可能”?是逻辑的呢,还是经验事实的?维特根斯坦曾试图把它解释为事实方面的。
他写道:“是否任何情景都支持而不反对某一假设,它就是客观确定的?人们能够这么说这种意义上的客观确定性是一种很强的确定性,我们可以把它等值于“真”因为假如任何情景都支持而不反对某一假设,这个假设就是一个真的判断不过,维特根斯坦继续问道,“但是否它必然符合于事实的世界?它向我们最好地展示了‘符合’的意思我们难以想象它是错误的,但也难以运用它OC,§203)但维特根斯坦似乎对上述这段话没有把握,因而在笔记中划掉了它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在思路上与康德将客观性等同于普遍有效性有点接近康德认为,普遍必然性和客观性是两个可以互相换用的概念因为,当一个判断符合一个对象时,关于这同一对象的一切判断也一定彼此互相符合;反之,如果我们找出理由把一个判断当做必然的、普遍有效的,那么我们也必须把它当做客观的,因为没有理由要求别人的判断一定符合我的判断,除非别人的判断同我的判断所涉及的对象是同一的,它们都同这个对象符合一致,因而它们彼此也一定符合一致参见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63—64页)不过不同的是,康德的“普遍有效性”是与人们的判断有关,而维特根斯坦的“任何情况”则关涉的是事实的世界。
其二,知识与确定性分属不同的范畴首先,知识与主观的确定性不同,这是维特根斯坦明确表示的不存在任何关于我知道某一事物的主观确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