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本可以撬开婚姻制度.docx
19页同性恋本可以撬开婚姻制度 篇一:婚姻法-同性婚姻 浅析同性婚姻的合理性 摘要:婚姻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定的男女两性关系,确认两人亲密关系的民事结合制度婚姻的最基本职能是人口再生产也就是种族的繁衍,其教育的职能,经济的职能,伦理的职能,追求幸福的的作用对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功效然而,世界的多样性,生物的多样性导致了一些人在选择了伴侣方面和社会的大多数不同,他们选择和同性结合这样的一种方式 关键词:同性结合;同性婚姻;婚姻 诗人雪莱说:“我从没有和伟大的宗教发生过关系,因为按照宗教的教义:谁都只能从人群中选出一男一女”婚姻的本质到底是什么,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才是正统的婚姻?世界也可以说是大多数人认为异性结合才是常态,同性间的结合被视为异端但是全球的同性恋者和世界上一些国家的不断努力和追求,同性婚姻也有了一些存在的合理性 一、同性结合和同性婚姻 ㈠含义和联系 同性结合一词于英文单词civil union,它是指同性伴促之间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结合①董思远.中国同性结合合法化问题研究.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XX.同性婚姻的外延要比同性结合的外延要小依据同性结合中法律认可的程度以及享有配偶权益的范围,同性婚姻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同性婚姻专指同性婚姻制度,指的是通过婚姻法予以承认其合法性,由两个一样性别的自然人缔结婚姻,并且可享有与异性配偶全部相同之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②曹玉婷.论外国同性婚姻的承认与公共秩序保留.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20XX.同性婚姻的定义的广义解释,即指同性伴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承认,通过办结登记或注册程序继而享有部分或全部异性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③郑心怡.涉外同性婚姻之承认与国际私法之公序良俗.台湾:东吴大学.20XX. ㈡各国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同性婚姻立法是伴随同性恋问题的深入而开始的和人类的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人类的婚姻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以美国为例,直到南北战争之后非裔美国人才获得在美国各州结婚的权利;而在异族通婚的问题上,甚至直到20世纪的1967年,美国各州才承认不同种族间的婚姻关系的合法性④张剑波.加拿大同性婚姻立法发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XX年第5期和人类传统婚姻价值观念相违背的同性恋者间的婚姻问题,一直是各国婚姻立法的空白,尽管在很早以前,有关人士和支持同性恋的组织便呼吁就性倾向歧视和同性伴侣关系等问题进行立法,以实现对同性恋者的必要的法律保护,其理念基于对个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即一个人无论有什么样的性倾向,都应该和其他人一样有生存、工作、受教育、平等享受诸如房屋、医疗等社会福利的权利,甚至有和异性伴侣一样以配偶身份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等等。
但就同性婚姻而言,世界各国均没有立法认可,但是仍有几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契约模式,契约在不同的方面都有应用,社会政治概念中的契约,主要见于卢梭、洛克的著作中,宗教神学中《圣经》可谓是最为经典,最后道德哲学概念中的契约,罗尔斯、康德是先驱者婚姻中的契约模式,康德认为是一种性关系的契约,这种契约使双方处于婚姻和合同之间并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模式之中契约模式通过把婚姻拟制成契约,有利于婚姻主体自由、平等的实现法国是采用契约模式最典型的国家法国是采用“互助契约模式”的典型国家,1999年《互助契约法》正式生效该法在《法国民法典》第一部分增补了第十二章《民事互助契约和同居》由于法国是虔诚的天主教国家,宗教的原因使法国对同性恋仇视的程度会强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因此,《互助契约法》的适用对象既囊括了同性伴侶又包括了异性夫妻,立法者希望以此来缓和保守人士的反对就现在看来,这种立法模式很好地带动了公众舆论的导向,改善了人们对同性恋者的看法,这部法案生效的十四年后,20XX年,法国成为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天主教国家 其次,伴侣模式伴侣模式本质上不是婚姻,只是将同性伴侣同居关系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围内。
此种关系赋予同性伴侣部分配偶的权利义务,而非全部,用以区别男女两性的婚姻 英国与荷兰一样,对同性伴侣的态度也经历了罪——非罪——认同的波折过程 20世纪后半期以来,反对禁止同性结合,主张同性伴侣合法化的浪潮几乎席卷了整个欧洲同性恋平权运动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伴侶模式是同性恋平权运动中,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力量抗衡与妥协的产物,它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欢迎,为了缓解同性结合对婚姻制度的冲击,丹麦率先创设出了一个法律身份,并且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给予了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妻近乎相同的权利,这是目前在实现同性结合合法化国家里适用得最多的立法模式丹麦,德国,美国的几个州和之前的英国都沿用了此立法模式这些国家都有独立于婚姻法、但是在地位上等同于婚姻法的属于同性伴侶自己的法律,如:丹麦的《注册伴侣法》,德国的《生活伴侶法》、英国的《同性伴侶法》以丹麦的《注册伴侶法》为例,具体介绍丹麦的伴侣立法模式: 20XX年6月7日,丹麦国会通过同性婚姻法案,该法案于同年6月15日生效,自此,丹麦成为了世界上第十一个釆取同性婚姻模式的国家,在这之前,丹麦一直都釆用它首创的伴侶模式,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同性伴侶之间合法权益的国家,如同北欧其他三国一样,丹麦在今天能够顺利通过同性婚姻法在立法上并不是一步到位,而应当归功于当年那部石破天惊的《注册伴侶法》。
1988年12月,丹麦国会以全部赞成票通过《注册伴侣法》法案,此法案于1989年10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仅有七条,但注册伴侣的内涵几乎等同于婚姻,其所规定的所有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也和婚姻法类似注册同性伴侣可以在继承、保险计划、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等方面享有与传统婚姻相同的权利同样,如果他们分手,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但是,同性伴侣不能在国家教会的教堂内举行结婚典礼,也不能领养小孩或享受免费的人工受精服务不过丹麦国会在1997年和1999年两次修改了《注册伴侶法》,解除了这种限制经过两次修改,同性伴侣已被允许在教堂里举行婚礼并且他们可以收养对方的孩子根据《注册伴侶法》第四条的规定,相较异性配偶,同性伴侣权利义务上的限制仅表现在四个方面:“收养非对方所生小孩和外国小孩条款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条款丹麦法中由夫妻一方性别所决定的特殊条款国际条约不适用于同性伴侶” 可见,当时《注册伴侣法》对同性伴侶的保障已经几乎和《婚姻法》相同,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地位基本等同于异性配偶,所以在十多年后的今天,丹麦《婚姻法》能够顺利接纳同性伴侣也就不足为奇了 最后,婚姻模式 婚姻模式作为同性结合的最终形式是同性恋平权运动的终点和归宿。
目前,选择婚姻模式的国家共有15个,分别是:英国、法国、新西兰、乌拉圭、丹麦阿根廷、冰岛、葡萄牙、瑞典、挪威、南非、加拿大、 西班牙、比利时、荷兰在地理分布上,阿根廷和乌拉圭位于南美洲,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南非位于非洲,新西兰位于大洋洲,其余的国家全部位于欧洲目前,北欧五国中,除了芬兰,其余四国已经完成了从伴侣模式到婚姻模式的转化特别是荷兰,从1998年《注册伴侶法》生效到20XX年通过《婚姻开放法》历时仅仅两年,速度之快令人叹为观止1995年,荷兰国会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调查同性婚姻的可行性,经过两年的调研和分析,1997年,这个委员会宣布:向同性伴侶开放婚姻制度对社会并无危害于是,1998年1月1日,荷兰《注册伴侣法》生效,此法律规定了同性伴侶可以适用异性配偶的大部分权利,“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侶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⑴虽然这部法律当时是为同性伴侶而设,但为了争取更多人的支持,异性伴侶同样可以适用《注册伴侶法》,它’不仅暂时解决了同性结合的法律问题,更为异性伴侶提供了婚姻之外的第二种结合方式20XX年,荷兰众议院以109:33,参议院以49:26的票数通过了《婚姻开放法》,此法促使《荷兰民法典》修改了有关 婚姻方面的法规,最大的变动在于第30条,将婚姻的定义修改为:“婚姻是异性或同性二人所缔约的契约关系。
自此,同性伴侶获得了异性配偶几乎所有的权利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唯一的不同体现在收养方面:首先,收养的批准机关是法院,同性伴侶可以共同向法院提出收养的要求,也可以单独提出若是共同提出,则需要同性伴侣共同生活3年以上,同时还需满足以下要件:“其一,收养必须明显有利于子女其二,被收养的子女确实无法从其生父母处获得抚养其三,单身收养者必须再向法院提交收养申请前的三年内一直在照顾或抚育子女的证据如果提出共同收养申请,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必须有1年以上照顾儿童的经历其次,关于收养另一方的孩子的问题《荷兰民法典》第198条规定:孩子法律上的母亲是他的生母,父亲原则上是孩子出生时母亲与之结婚的男性而且《荷兰民法典》199条强调:父亲必须是一个男人只有在这个男人与孩子生母并不是一对夫妻的情况下,女同性伴侶中非生母一方可以通过收养程序成为这个孩子的母亲但是根据253条规定,无论收养与否,女同性恋伴侶双方都可以自动获得共同抚养的权利可见,《荷兰民法典》只让女同性伴侶通过收养方式获得其做另一方孩子母亲的身份,而男同性恋伴侶并没有此项权利最后,同性伴侶不得外国领养孩子,这项禁止被规定在荷兰《外国被收养儿童接收法》当中,做这样的规定是防止两国因为法律的不同而造成冲突,但是,通过国家之间的法律协调和双边国际条约的制定,相信这方面限制很快会因为法律的完善而放宽。
三、合理性探究 同性婚姻的法理依据是自由、平等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人的最基本的人权是不可剥夺的,包括生命与自由这个自由包括追求幸福生活的自由,最常见的便是相识、相爱然后组建家 庭家庭是人温暖的港湾,价值之一便是归属感,这个归属感的构建必须是建立在物质财富和感情基础之上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每个人都有权利、有资格享有自由,与其他因素无关一)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存方式的自由要求自由的欲望无疑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普遍性,自由的思想与理念被写进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献中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洛克也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⑥(英)洛克. 政府论:下篇(中译文).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为此,我们可以认为,人类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历史,法的制定应该为人们提供更多的自由当一种社会现象被一部人(即使是弱势群体)所认可后,并且对社会、他人都没有任何危害时,我们是否应该从法律上来加以保障呢?因为据张文显教授的研究,法对自由的实现起着多方面、多环节的作用,具体为:1.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2.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的障碍3.把自由法律作为权利,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4.把责任与自由联结,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⑦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XX.同性恋在各国现已得到普遍的宽容,而对于他们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拒绝来自对他们施加的固有的婚姻模式,能动地、充分地实现自己的自由价值的做法,我们有理由以自己固有的价值观横加否定吗? (二)每个人都有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宪法的权利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是人权规范架构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它遵循着“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的理念,排斥基于任何法定理由的排斥它在世界人权规范性文件中有着充实而又坚定的基础《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七条也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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