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样和检样处理规程 调味品.pdf
2页GB 4789.xx-20 xx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采样和检样处理规程 调味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 2 设备和材料 2.1 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 应清洗和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刀具、采样钻、剪刀、 镊子等 2.2 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 和盖子应清洁、干燥、无菌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包括采样袋、采样管、采样瓶等 2.3 其他用品 包括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 采样 3.1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或以上检验单 位的样品,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1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3.2 预包装调味品 3.2.1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 g的固态、半固态食品,或小于或等于1000 mL的液态食品,取 相同批次的最小零售原包装。
3.2.2 独立包装大于1000 mL的液态食品,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 液体均匀后采集样品大于1000 g的固态食品,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器从同一包 装的几个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 3.3 散装或现场制作调味品 用无菌采样工具从5个不同部位采集样品,放入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1件食品样品 3.4 样品的储存和运输 按照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 GB 4789.xx-20 xx 3 4 检样的处理 4.1 开启包装 以无菌操作开启包装或放置样品的无菌采样容器塑料或纸盒(袋)装,用75%酒精棉球 消毒盒盖或袋口,用灭菌剪刀切开;瓶(桶)装,以用75%酒精棉球或经火焰消毒,无菌操作 去掉瓶(桶)盖,瓶(桶)口再次经火焰消毒 4.2 稀释 4.2.1 待检样品在称量或定量后,按1:9体积稀释,混合后稀释液如有大颗粒可进行搅拌如果 1:9稀释液太粘稠,可加大稀释液体积;如果需要比1:9更浓的首次稀释液才能获得实验结果, 可适当减少稀释液体积如果每克样品中细菌数少于10 CFU,应使用首次稀释液;在细菌含量 更低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稀释液的体积。
4.2.2 样品若为干燥脱水物质,稀释液选择缓冲蛋白胨水,减少渗透压剧烈改变对菌群的影响 4.2.3 高脂肪含量的样品(脂肪总质量超过 20%),稀释液中加入吐温 80(浓度 1g/L10g/L), 充分乳化根据对样品脂肪含量的估计,10%的脂肪含量使用 1g/L 浓度,如脂肪含量 40%,使 用吐温 80 浓度 4g/L 4.3 其他处理 4.3.1 食醋样品用 20%-30%灭菌碳酸钠溶液调 pH 到中性(pH 在 6.5-7.5 之间) 4.3.2 含有抑菌物质的样品中,如洋葱粉,大蒜,胡椒等,检验前需要降低样品的抗菌活性,如 提高稀释度,如肉桂使用 1:100 稀释度,丁香使用 1:1000 稀释度;在缓冲蛋白胨水中加入亚硫 酸钾(K2SO3), 终浓度达到 0.5%;若样品中盐质量分数超过 10%,使用更高稀释度使初始悬 浮液氯化钠总浓度不超过 1% 4.4 固态和半固态调味品 称取适量样品置于无菌容器内粉碎,或无菌剪刀剪碎称量上述混匀后的样品 25g 样品放 入盛有 225ml 稀释液或增菌液的锥形瓶或无菌袋中,均质或充分混匀后检验 4.5 液态调味品 称量 25mL 混匀后的样品放入盛有 225mL 稀释液或增菌液的锥形瓶或无菌袋中, 充分混匀 后检验。
4.6 要求进行商业无菌检验的调味品 按照 GB 4789.26 执行 5 检验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