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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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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社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06〕1号),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ﻫ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的重要职责,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本社区群众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制订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在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ﻫ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坚强领导是做好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保证.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计生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

      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共同承担做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组织本居委会积极开展无政策外出生活动     第四条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力量,把做好本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分配集体福利等相结合,与保护儿童、妇女、老人权益相结合,为本居委会独生子女户在生产、生活方面提供各种奖励优惠 第五条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居委会党支部、居委会和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居委会人口计生委设主任1名,享受居委会副主任或居委委员待遇;居委会人口计生委应按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计生专职干部,享受与村委委员同等待遇. ﻫ  第六条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成育龄妇女小组,并选配组长1名组长配合居委会“两委”和居委会人口计生委会做好组内育龄妇女的人口计生工作,组长的报酬可实行误工补贴,也可享受居民小组长同等待遇 ﻫ 第七条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行居委会成员包户制度.按照街道关于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好月度(或季度)工作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做到月清月结. ﻫ   第八条居委会党支部委员、居委委员、居民小组长和育龄妇女小组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人口计生专门业务培训。

        二、政策法规     第九条依法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明. ﻫ  (一)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告知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证进行登记; ﻫ   (二)告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在未孕前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三)在接到《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连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批;    (四)协助无业、个体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申请表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并协助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有关奖励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一)为群众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重点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ﻫ (二)建立信访首问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信访办信、咨询、接访、查办的程序做好信访工作 ﻫ  第十二条协助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ﻫ  第十三条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XX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并定期上报。

      ﻫ   第十四条协助街道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监测和节育措施,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管理和其他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宣传教育 ﻫ    第十六条积极在社区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将其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ﻫ    第十七条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符合本社区居民需求的各种活动 ﻫ    第十八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ﻫ 第十九条在社区内的居民楼梯间、住宅小区等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并根据群众的需求送宣传资料上门 ﻫ 五、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180天内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制度。

      ﻫ (一)查环查孕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使用避孕药具者;应落实而未落实节育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二)流动人口应查对象每年查环查孕不少于3次,城镇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中的应查对象原则上不少于每年2次,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ﻫ   (三)居委会进行查环查孕的具体时间应相对固定,并让群众普遍知晓; ﻫ    (四)结合孕情检查为居委会育龄妇女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并协助提供有关服务 ﻫ  第二十二条居委会应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或与居委会卫生室合建)服务室应有妇检床、避孕药具专柜有足量、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及药具失效登记本    第二十三条居委会人口计生专干要掌握群众生育、节育、不育、避孕和生殖健康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避孕药具发放和育龄对象的随访工作   第二十四条积极、稳妥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已婚育龄夫妇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ﻫ   六、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ﻫ 第二十五条居委会人口计生办要配备至少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已应用《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居委会配备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并熟练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ﻫ 第二十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及时掌握育龄群众的结婚、生育、节育、生殖保健和人口及户籍变动等情况 ﻫ   设立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术后随访、药具发放、奖励对象等登记册. ﻫ   第二十七条每年9月底前核实街道提供的由《信息系统》生成的一孩登记、二孩审批名单,并将核实情况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办10月份,根据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批复,对符合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名单进行张榜公布 ﻫ    第二十八条建立人口计生统计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居委会人口计生统计例会; ﻫ (二)街道驻居委会干部、居委会党支部委员、居委委员、居委会计生专干参加例会,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 ﻫ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汇报、小结当月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ﻫ    (四)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婚嫁、怀孕、生育、节育和人口及户籍等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月变更报告单或同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次月2日前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办. ﻫ  第二十九条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保管制度。

       ﻫ    (一)已使用《信息系统》的居委会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统计报表及各种登记册; ﻫ (二)统计报表、各种登记册、《育龄妇女信息卡》要长期保管,信息变更报告单、已退出育龄期和迁出的育龄妇女信息资料应保管两年以上;   (三)档案资料应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ﻫ (四)居委会应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配合上级做好各种统计质量调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 ﻫ   七、计划生育协会 ﻫ  第三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社区内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居住区域或楼房、行业或摊位划分会员小组,建立会员联系户,发挥会员小组长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区计生协会应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协会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三十三条依托和利用社区资源,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骨干作用,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组织会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自觉参与社区居民人口计生居民自治事务 ﻫ 八、附则 ﻫ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检查、考核指标、标准参考本规范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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