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doc
7页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第 178178 号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337—2003,自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 条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 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 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 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 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 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 和用地范围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 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 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 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置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 观等要求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2.术术 语语2.0.1 环境卫生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具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 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交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2.0.4 公共厕所 public lavatory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
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 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十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 所2.0.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nightsoil sources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2.0.6 城市规划建成区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rea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3.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 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3.2 公共厕所3.2.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 建设用地 3~5 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 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线选取3.2.2 给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用表 3.2.2 的指标表 3.2.2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3.2.3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 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 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3.2.4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 3m 宽绿化隔离带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题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3.2.5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 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3.2.6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 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交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3.3 生活垃圾收集点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即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3.3.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 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点。
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3.3.5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 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 A3.4 废物箱3.4.1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 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3.4.2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 附近应设置废物箱3.4.3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 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200~400m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3.5.1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 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 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3.5.2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 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3.5.3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 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 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4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一般规定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 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 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4.1.2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4.2 生活垃圾转运站4.2.1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 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4.2.2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 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4.2.4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 0.4~1km;采用小 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 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4.3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3.1 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 飘浮垃圾和收集船泊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2、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 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3、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 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 调4、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 15~20㎡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 置宽度不小于 5m 的绿化隔离带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 C4.3.2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 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2、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 4.3.1 条第 3 款3、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 4.3.1 条第 4 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 10m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 C4.4 粪便处理厂 4.4.1 在污水处理率低、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可设置粪便处理厂。
4.4.2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 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 50m 的间距, 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4.5.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址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 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 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4.5.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 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 区应大于 2km,距居民点应大于 0.5km4.5.3 生活垃圾为色和弄嘎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 20m,并沿周边设 置4.5.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4.5.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10 年,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他封场手段 4.6 生活垃圾焚烧厂4.6.1 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 5000kj/kg 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生活 垃圾焚烧厂4.6.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
4.6.3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 50~200㎡/t•d,并不应小于 1h㎡,其中绿 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 10m 并沿周边设置4.7 生活垃圾堆肥厂4.7.1 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 40%时,可实质生活垃圾堆肥厂4.7.2 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4.7.3 生活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