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湘商银交易规则.doc
6页1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湘商银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的白银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交易中心坚持 “公开、公正、公平”的宗旨,代理商加盟开展白银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客户与代理商交易第三条 省级代理商是指根据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省级代理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从事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1第四条 代理商推出的实物白银投资银条,成色为 Ag9999,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135—2002,经交易中心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代理商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白银进行回购第五条 代理商的实物白银投资银条必须经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中心标准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中心以国际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依据,综合类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中心贵金属现货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代理商根据交易中心点差管理办法,在报价的基础上加上点差,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该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中心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第七条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千克,报价保留整数位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 7:00 至周五早 4:30结算休市时间:周五至周六的凌晨 4:30 至 7:3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第三章 交易方式11 湘商银免费开户 :1380738432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或网络系统与代理商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存入与欲购买白银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白银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白银,可直接通过代理商柜台卖出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白银,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预付款,实物交割时结清剩余货款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为 5 千克的整数倍,最小交易量为 5 千克第十三条 交易预付款:延期交收交易采用交易预付款的形式进行客户交易预付款为不低于成交金额的 20%第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交易中心综合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综合会员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中心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综合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白银,需支付提(交)货费第四章 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白银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订货加工费、买卖点差、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第十七条 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产品的手续费收取标准:(1) 、20 千克白银:共收取手续费 4 个点,一个点为 5 元/千克2) 、50 千克白银: 共收取手续费 4 个点,一个点为 5 元/ 千克3) 、100 千克白银: 共收取手续费 4 个点,一个点为 5 元/ 千克第十八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中心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仓过夜(每日 4:30 点) ,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按照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缴收延期费第十九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 10%;交3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 5%。
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类省级代理商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中心代综合会员统一收取综合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五章 清算第二十二条 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2 的资金清算原则(根据银行) 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和托管银行对综合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T+2”是指交易中心对客户和综合会员每笔交易中心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第二十三条 综合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第二十四条 综合类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 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第六章 交割第二十五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中心授权的综合类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持有白银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 10 点至下午 4 点可向综合类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 ,提取实物白银;持有白银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 10 至下午 4 点向综合类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白银交与综合类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白银的数量须为 5 千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 5 千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交割白银数量(G )交货、付款期限交割白银数量( G) 交货、付款期限5 千克 ≤G<100 千克 10 个工作日100 千克≤G <500 千克 20 个工作日4500 千克≤G 双方商定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第七章 代理业务第二十八条 代理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居间商开户,与综合类会员进行白银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1) 、客户委托居间商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居间协议书》 ,下级代理商协助客户与综合类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 、交易中心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综合类会员按交易中心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或远程网络方式直接向综合类会员下达指令第二十九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类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第八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根据产品):(1)5 千克白银:单笔最大下单量为 500 手,最大持仓量为 5000 手;(2)15 千克白银:单笔最大下单量为 150 手,最大持仓量为 1500 手;(3)30 千克白银:单笔最大下单量为 100 手,最大持仓量为 1000 手;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买入或卖出的白银实行强行平仓:(1) 、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白银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保证金比例)=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预付款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预付款不足,由综合类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类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类会员的义务) ,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白银,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 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 70%时,综5合会员有权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2) 、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行平仓处罚的;(3) 、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4)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综合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综合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1) 、交易中心以综合会员持有净头寸的浮动亏损来衡量综合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类会员所持净头寸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 30%时,交易中心将向此综合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类省级代理商的亏损额达到初始风险保证金的 70%时,综合类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2) 、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行平仓处罚的;(3) 、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4)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强行平仓的综合类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经纪类会员(经纪类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经纪类会员管理办法》 ) ,价格损失由综合类会员承担综合类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交易中心取消该综合类会员资格,综合类会员只享有居间资格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五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1)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2) 、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6第三十八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综合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产生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 、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2) 、监督、检查综合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居间商的市场行为;(3) 、了解和掌握综合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4) 、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5) 、对其他违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综合会员、居间商应当配合第四十六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中心决定,可由综合会员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经纪类调查委员会经纪类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
经纪类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综合会员、下级代理商、客户有权向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第四十八条 综合会员、下级代理商、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见证实施第五十条 对综合会员、下级代理商、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国家7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交易中心规章制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十三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湖南湘商商品交易中心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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