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条例.doc
10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8 年 12 月 26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12 月 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 号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三)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五)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七)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共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关联法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关联法规:第二十三条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关联法规: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