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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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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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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的改革创新,赋予了职代会新的内容,也对职代会的运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根据上海市委[1999]8 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职代会工作,通过职代会制度,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一、基本规则(一)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二)任务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三)规则l、凡公有制企事业,即国有、集体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事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职代会一般每届 3 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3、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4、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6、职代会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7、大中型单位(职工人数在 200 以上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代表人数:大型单位为 3-5%;中型单位为 5-7%;中小型单位为 7-10%8、小型单位(职工人数在 200 人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代会相同小型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数不得少于 30 名二、职工代表(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职代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二)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职代会不设当然代表三)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 4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 20%;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代表占总数的 4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大型集团公司的职代会代表,应由公司(含分、子公司)党政工领导干部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工人代表组成,领导干部比例不得大于 50%。

      科教文卫、高新技术类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代表,应以一线科技、文化、医务人员、教员等为主体四)职工代表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五)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六)代表资格审查职代会换届或新建,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任务是:1、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本单位在册职工;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人数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数的 10%左右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八)职工代表的增补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九)职工代表的撤换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3、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4、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十)职工代表下岗、转岗、待岗,其代表资格的确定1、劳动关系解除,则终止代表资格,原选区履行增补程序;2、保留劳动关系,不离开企业的短期待岗,应保留代表资格三、职代会的召开(一)职代会筹备阶段l、议题的征集职代会的中心议题,应当在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本单位改革、改制,经营管理,分配制度,下岗分流,劳动条件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来确定2、确定中心议题的程序(1)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2)工会与行政有关部门沟通、与厂长(经理)进行协商;(3)将形成的职代会议题意向提请党组织讨论3、职代会提案的的程序:(1)提案的立案:由职工代表提出,经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2)提案的内容:本单位改革、改制,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工程技术,内部分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职工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3)提案的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包括案由、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人、附议人署名;(4)提案的时间:职代会期间或职代会闭会期间均可;(5)提案的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加以分类,送达行政领导,由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并确定责任人和实施进度,对提案的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未立案的提案返还提案人,并说明原因对提案的立案、督办及对提案的实施情况在下次职代会上作专项报告二)职代会预备会议1、预备会任务①选举大会主席团;②报告大会筹备情况,提出议题和议程的建议;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④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⑤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2、预备会议议程(1)行政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前 10 天发给代表,职工代表应在选区内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好会议的充分准备;(2)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3)代表分组审议;(4)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有一周间隙,职工代表和行政领导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交换意见,职工代表应与选区内职工沟通,继续听取意见;(5)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6)凡换届改选后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向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三)职代会正式会议l、大会任务(1)听取报告;(2)组织审议;(3)依法表决;(4)形成决议2、大会议程(1)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2)行政作补充报告;(3)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问题的情况报告:(4)确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5)组织代表审议;(6)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的人选,以及需职代会选举的其它人员;(7)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8)大会总结。

      四)职代会临时会议1、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2、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四、职代会职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二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三是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四是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五是对经营者、职工董事监事和集体协商(谈判)代表等的选举权;六是其它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一)审议建议权:1、审议内容:凡涉及企业资产运作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的事项,包括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职工养老金、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等交缴情况,均应向职代会定期报告对事关企业体制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应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2、审议程序:(1)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工会有目的地征求职工意见,反馈信息;(2)行政起草决策方案或工作报告时,工会参与起草,根据需要组织代表或专门小组作专项调查考察等可行性论证;(3)形成方案草案,在职代会预备会议前 10 天发给职工代表;(4)召开预备会议,组织审议,工会整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反馈给行政;(5)行政召开厂务会议,吸纳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和完善决策方案后,再一次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然后作出决策;(6)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形成实施决议。

      3、审议权限: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方案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不行使决定性权力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1、审议内容(1)经济责任制方案和或生产经营业绩考核方案;(2)工资制度的调整方案,内部分配方案(含领导干部分配方案);(3)职工奖惩办法;(4)劳动保护措施;(5)经济性裁员,进入破产程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出售等各种形式的改革改制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6)集体合同草案2、审议程序:(1)行政提出制订方案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工会参与方案的制订;(2)工会和职代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调研,作可行性论证;(3)方案提前 10 天发给代表,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组织审议,提出意见;(4)行政领导分析代表提出的意见要求,吸纳合理意见要求:(5)根据需要,组织专题恳谈会、沟通会,行政领导直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面对面地解释方案中有关问题,取得共识;(6)召开职代会,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交大会表决;(7)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可作 3-6 个月的试行,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再作修订,提请职代会审查同意后正式实施3、审议权限:在审议、审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

      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可以付诸实施三)审议决定权1、审议范围:(1)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2)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3)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2、审议程序(1)行政与工会共同制订方案,工会征集职工意见,作为方案制订的依据;(2)工会和职代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可行性论证;(3)方案提前 10 天发给代表,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组织代表审议,听取意见;(4)根据代表审议意见,修正方案;(5)召开职代会,对方案作出决定3、审议权限:在审议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可以付诸实施四)评议监督权1、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2、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接受企事业党组织的领导,按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程序进行3、民主评议干部实施机构为职工(代表)大会下属民主评议工作专门小组(委员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团组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可由纪委、工会、干部人事部门及其他各方面的职工代表组成4、对象和范围:(1)公司制企业中:由在册职工担任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裁、正副总经理、正副党组织书记;分公司中:正副总经理、正副党组织书记;部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科长)、正副党组织书记。

      2)工厂制企业中:正副厂长、正副党组织书记;分厂、车间、部门的正副厂长、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党组织书记3)其它企事业中的行政正副职、党组织正副书记4)各级工会主席接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评议或纳入同级领导一并接受职代会评议5)企事业认为需要评议的人员5、评议的主要内容:(1)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法治观念、市场意识;(2)依靠职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3)关心职工办实事;(4)廉洁勤政、以身作则;(5)管理水平;(6)经营效益状况和工作实绩;(7)决策的正确性、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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