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13页新疆农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疆农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校学生工作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查阅本单位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处理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填发学生证,正式取得新疆农业大学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教学单位领导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 本科学制 4 年专科(高职)学制按照批准学制执行休学、留级、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民语言本科学生入学后预科学习 1 年第七条 本科学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不论其他何种原因,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起,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民语言本科生不含预科学习时间)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取消学籍。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第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当于毕业前一年的 9 月填写《新疆农业大学提前毕业申请表》 ,所属教学单位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成绩等综合素质审查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最终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考考勤勤与与请请假假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早操、实习、劳动、军训、参加有关重要会议、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考勤分为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项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个别因特殊情况事前确实不能请假,应事后及时补假,由准假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上课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未办理续假手续,视为旷课第十条 请假与审批手续学生请假,必须持有书面假条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 ,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和员共同批准;一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备案;五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十天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和员共同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备案;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学生工作处批准;七天以上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三)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不得在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时间随意抽调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学生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或全国性文体比赛等活动需停课的,必须由活动主办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申请一式三份(附学生名单及所在教学单位、班级) ,分别送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备案第十一条 对旷课学生,以学期为单位,根据旷课时间的多少和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如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课课程程修修读读、、考考核核与与成成绩绩记记载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根据学校安排,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学生选课按照《新疆农业大学选修课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免修(一)未按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经教学单位测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即学生不参加听课,自学有关内容,完成课外作业,学习结束时必须参加考核。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含实验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学生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2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 ,申请免修下一学期有关课程,经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二)转学、转专业、留级、复学的学生,在转学、转专业、留级、复学前已取得的合格以上成绩的课程符合现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可以免修,并分别计入现学专业的必修、专业选修课学分在现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之外的课程按公共选修课记载三) “直升本”学生的免修,按《新疆农业大学优秀普通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重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课程必须重修:1、考核不合格且一次重考后仍不合格的公共课、普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必须重修;2、经教学单位提出并由教务处认定必须重修的课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不予评定成绩,成绩按“0”分对待,该课程必须重修:1、理论教学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理论教学时数的 1/3 者;2、实践性教学环节缺课累计达到规定教学时数 1/3 者;3、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者;4、缺交课程作业达到 1/3 者(抄袭作业视为未交作业)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应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经复核后通知学生本人。
三)重修有关课程需按学分缴纳学费未办理重修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能参加重修第十五条 补修凡他校转入、校内转专业或“直升本”学生,由所在教学单位按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应补修的课程,制定补修计划,并参加有关课程的考核第十六条 辅修本科生在学习年限内,原专业(主修专业)一年级平均学分绩达到规定值者,允许修读辅修专业,并参加规定的考核具体执行办法参见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及其个人档案,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八条 考核形式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在学籍管理中,考试、考查的课程同等对待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并须遵守《新疆农业大学考试纪律》 考核方式主要有:笔试(闭卷或开卷) 、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践(实验)操作测试等,也可采用其它方式考核或多种方式混合进行首次采用非闭卷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经教学单位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九条 重考公共课、普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经注册登记,允许参加第一次重考若重考不合格,允许重修,允许参加第二、三次重考。
第一次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之前的一周内;第二次重考安排在重修结束后(重修从第七周开始安排,第十四周重修结束);第三次重考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学期开学之前的一周内专业课、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安排重修,允许参加两次重考第一次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之前的一周内;第二次重考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学期开学之前的一周内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重新选修或放弃,考核成绩按合格的实际成绩记载一经重考注册,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有旷考,该课程记“0”分,并减少一次重考次数重考成绩按重考的实际成绩记载重修及其它有关事项均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持医院证明;因心理问题缓考需有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出具证明) ,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学生因公缺课,经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同意后,课程可按缓考处理教学单位应指导并安排学生补学所缺课程的内容,并按规定参加考核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考核,如冲突则顺延缓考考试的成绩按正常考试方式记载。
办理了缓考手续但未参加缓考考试的课程,按旷考处理缓考手续应在课程考核之前办理,事后不能补办第二十一条 旷考学生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为旷考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载,并注明“旷考” 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备案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实验课成绩、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考查课程成绩是由听课、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非教务管理部门授权的考核及成绩不予认可关于成绩评定与管理的详细规定,见《新疆农业大学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应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教学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可参加由体育教学部安排的保健班,按规定要求上课,并参加考核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
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所在教学单位党总支盖章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鉴定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公正客观的原则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学生,必须在鉴定中有所反映第二十五条 用平均绩点值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一)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计算方法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二)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成绩(五级制)绩点成绩(百分制)绩点100-954.5 优秀(A)4.5 94-90489-853.5 良(B)3.5 84-80379-752.5 中等(C)2.5 74-70269-651.5 及格(D)1.5 64-601不及格(E)0<600重考成绩合格的按 60 分计算,重考成绩不合格的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执行办法参见《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