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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国民小学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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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050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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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市國民小學組織規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 台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十一次會議三讀通過台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府法三字第八八○三七五九六○○號令第一條本規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國民小學其校名統稱為「台北市立某某區某某國民小學」 ,置校長,承教育局局長 之命,綜理校務 第三條 國民小學設左列各處室,處室以下設各組: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導處設教務組、訓導組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務處設 教學組、註冊組;訓導處設訓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設文書組、事務組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教學組、註冊組、 設備組:訓導處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設文書組、事 務組、出納組;輔導室設輔導組、資料組 四、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

      實驗國民小學 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總務處之組長(事務、文書、出納)為專任,必要時得由他校兼任國民小學得附設補習學校,置教導主任一人,由該校校長聘請該校專任教師兼任員 額依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國民小學得設附設幼稚園,置園長一人,員額依幼稚教育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左:一、教務處:掌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 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 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實施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調查學 生學習興趣成就與志願,進行輔導與諮商,並辦理親職發育等事項設教導處者,其職掌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第五條國民小學置主任、組長、教師、幹事、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其員額編制依國 民 小學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辦理,自八十八學年度起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六人, 逐年調增至每班置教師一﹒八人,並由教育局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 減教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師授課時數之均衡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得按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等規定辦理設有資優教育(含特 殊才能)班三班以上者,另置資優教育組組長,由教師兼任,未達三班以上者,置資 優教育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 實驗國民小學員額編制,每班教師應高於一般國民小學○.二至○.三人 第六條國民小學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國民小學置人事管理員、僱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八條國民小學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九條國民小學各學科應成立教學研究會,並置召集人其規模較小學校性質相近科 目,得合併設置第十條國民小學校務會議,由全校教職員組織之,以校長為主席,研討校務興革事宜前項會議於每學期開始與結束時各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一條 國民小學應定期舉行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議,研討有關事項,並視實 際需要組設委員會第十二條國民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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