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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比较研究20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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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比较研究【摘要】离婚后法律救济制度出台并贯彻落实中,一些条款极难在实施中进行操作,导致离婚救济制度不完善,也不能保障离婚后弱者合法权益如果在离婚后法律救济制度中融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且可以完善救济制度中的不足,确保弱者的权益本文首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了综合概述,再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小 清 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补偿制度 比较研究1,前言现实之中,大多数的男性掌握经济的低位比女性高,一旦离婚就会出现“女性经济贫困化”等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虽然国家出台的《婚姻法》之中有离婚后法律救济制度,其中也包含了劳务补偿、经济以及离婚损害各个方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极难发挥去作用,致使离婚后弱势群体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在这种形势下,研究比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具有现实意义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概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夫妻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致使感情破裂而离婚,而离婚之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该为无过错一方民事赔偿有这样一个案例,在 2011 年有一对配偶吵架之后,妻子回到娘家,而丈夫接妻子回家不成用汽油将妻子烧成重伤。

      最终法院判定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 3000 元这是一个典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用案例该制度事实上就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夫妻双方中没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救济,责令过错方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最大限度为当事人维护权利,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当然离婚损害赔偿数额不是随便加上去,而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等规定进行评定《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就是我国离婚的经济补偿制度根据该条的规定,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②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离婚补偿制度案例 : 莫某 1986 年冬经人介绍与同村男黄某相识,1987 年 7 月登记结婚婚后莫某红杏出墙,与同村男青年任某勾搭成奸1993 年 5 月 13 日莫任私奔,在外同居,一起打工1997 年 7 月生一男孩今春,莫某以分居 9 年之久、感情却已破裂为由向浙江省长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黄某要求莫某赔偿 3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前不久,法院依据新婚姻法第 46 条经调解由莫某赔偿黄某 1 万元在现实之中很多人将离婚补偿制度与离婚时经济帮助混淆在一起,实施上这二者有很大区别,离婚补偿是由法院一旦判定之后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应而离婚时经济帮助不一样,这个只是夫妻某一方念及旧情愿意暂时帮助,帮助方随时可以取消帮助,不具有法律效应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比较研究3.1,从制度概念和社会功能分析事实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属于救济权利的制度,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救济无过错一方的权利,并且责令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最大范围中确保当事人权利,制裁过错的一方而离婚补偿制度且是为了彰显出配偶双方在人格上的平等和独立,摆在救济与损害之间的平衡,为社会正义以及离婚自由构建出法律桥梁,慰藉弱者,确保弱者自身的经济权利3.2,从制度的法律属性分析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实施家庭的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这些做法本身就侵害客体理应是受暴配偶以及其他受害的成员生命权或者健康权;然而有配偶或者重婚以及和他人同居,这些此女为侵害的对象就是对方合法婚姻家庭权,即具有不受非法侵害权利。

      对于离婚补偿制度法律性质,即配偶双方中的一方为了家庭牺牲自己,放弃了机会利益,或者是常年从事家务劳动,或者超过了自己法定义务,进而让他得到一定利益来提高社会家庭地位以及经济收入而这种利益并不是一直存在,当两人维持着婚姻关系就能够得到利益均衡,但一旦丧失婚姻关系就不能够再得到补偿3.3,从制度的法律属性分析从制度上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一方具有非法性,过错方严重违背了婚姻义务或者对配偶具有严重侵害,造成了离婚这种制度必须要有损害事实,即某一方因为其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承受了严重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而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有三:其中之一就是配偶双方并没对离婚存在主观上与行为上过错;其二,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为家庭做出了特殊贡献,比如放弃了就业的机会、长期从事家庭主要劳动;其三,某一方获得的人身性利益在凌驾与对方对家庭所做特别贡献上比如某一方全心全意伺候老人,料理家务,让另一方没有后顾之忧,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其四,一旦离婚就会打破夫妻共同体的利益平衡,导致付出一方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利益,出现不公平现象比如,一方用微薄收入支持另一方求学,另一方学成之后提出离婚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建议早在 19 世纪,国外就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且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几乎是趋于系统化了。

      国外的制度肯定因一方之过错造成离婚的,必须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又肯定双方都不存在过错,但是某一方对家庭所做特殊贡献具有社会经济价值,肯定离婚补偿制度这样,两种制度共存构建出了较为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设置离婚救济制度中涉及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我国很少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使用,因为过去我国一直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虽然 2011 年出台了新政策,但是遗留下来的很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与完善而且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主要是对离婚时经济较困难的一方但是我国所用的制度较为笼统,受助的范围也较小,尤其是住房帮助抑制落实困难,帮助的金钱数额也不高,在离婚救济制度中极难发挥功效因此,我国还必须改进和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让离婚中的受害方身心得到慰藉 因此笔者建议,在设计新的离婚救济制度之时最好是将离婚带来的损害,与夫妻之间因为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分离开来,区别进行对待和处理,并且明确各自社会功能、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的实施内容文 章 来 源 ——海 内 论 坛 :www.hnlt.org【参考文献】[1]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2] 孟德花.别居与离婚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5[3]朱莹.离婚财产分割、损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4]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5]赵文宗,李秀华,林满馨.中国内地、香港婚姻法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8[6]朱燕,周莹.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8[7]官玉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补偿制度比较研究[J]. 宁夏党校学报,2007(2)[8]张庆平.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的剖析[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9]方捷.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3)[10]杨晓峰.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J]. 网络财富,2009.(10)[11]王宝谕.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J]. 法制与社会,2009(6)[12]赵丽霞.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1)[13]常向鹏.论离婚的补偿[J].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14]朴 婷,姜海顺.韩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成丽,徐大庆.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立法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华章,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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