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传统社会之遗嘱继承制度探究.doc
4页中国传统社会之遗嘱继承制度探究【摘 要】中国古代的遗嘱继承制度发展史可分为习惯法时期以及制定法与习惯法并 存时期,后者的这种制定法与习惯法包容妥协的现象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秩序维持的一个 特色本文介绍了在不同的时期里,遗嘱继承制度的演变发展过程,重墨于古代遗嘱继承 制度的确立以及遗嘱继承规则关键词】遗嘱继承制度 家长权财产继承在古代汉语里,遗嘱又作“遗属”、“遗书”、“遗言”等,帝王的遗嘱称为“遗诏” 其涵义要比现代民法中作为专门法律术语的“遗嘱”宽泛得多,一般可理解为死者生前预 留给后人的一种嘱咐,其内容既包括对遗产的处分,又包括王位、家长权、祭祀权等身份 行为的承受和义务的指定,还包括遗嘱人对死后丧葬事宜的安排等凡是于生前处理死后 事宜的意思表示都称为遗嘱一、遗嘱继承制度的习惯法时期春秋战国Z前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财产权利方而的继承主要表 现为对家族财产Z管理权的继承这种财产权利的继承完全依附于身份继承东汉赵晔所撰《吴越春秋》记大禹晚年,叹惜老Z将至,乃嘱咐群臣:“吾百世Z后, 葬我会稽Zill,苇椁桐棺,穿坊七尺,下无及泉,坟高三尺,土阶三等葬Z”后H:"无 改市以为居Z者乐,为Z者苦”。
此可视为传说中最早的遗嘱而通常认为,我国史籍Z中 所见的最早之遗嘱继承实例岀现在春秋末期,也就是《左传•哀公三年》中所记载之案例 ⑴原文如下:秋,季孙有疾,命正常曰:“无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则以告而立之;女也,则肥也 可季孙卒,康子即位即葬,康子在朝南氏生男,正常载以如朝,曰:“夫子有遗言, 命其圉臣曰:°南氏生男,则以告于君与大夫而立之’今生矣,男也,敢告 康子请退,公使共刘视之,则或杀之矣召正常,正常不反真正摆脱身份继承而纯粹以财产继承为H的的遗嘱继承之出现是在战国以后,但是这 种制度出现还要有两个前提:首先是大家族宗法制度的破坏,这样家族财产因不再成为坚 冰一块而得以分割,同时诸子,而不仅仅是嫡长子拥有继承的期待权;另外一个前捉则是 家长拥有任意分割财产的权力促成血缘公社大家族瓦解,小家庭成为了社会基本构成单位这一状况出现的最强有力 因素莫过于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中导致家庭规模变小的举措主要有两条,其一是“废 井田,开阡陌”,其二是“分户令”废井口、开阡陌”的政策使得I口有的公社组织彻底被打碎,基本社会经济单位从公 社转变成了农民个人,包括秦国在内的各国都纷纷开始制定户籍田册,人民通过户籍直接 与国家发生联系,这也是中国“编户齐民”的开始。
⑵“分户令”使得在一定条件下,即 使父母尚存,儿子也可依法从父母处取得一份家产,于是单纯的财产的生前继承在社会下 层就此出现了分户令”的实施对继承制度的影响主要在于它一改过去有关家族财产方 面的权利只有嫡长子才能享有继承权利的状况,此时所有的儿子都有了继承的期待权,这 样,法定继承的方式从一子继承变成了诸子均分诸子都享有了继承的期待权,且家产得 以分割,遗嘱继承制度出现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具备了秦国推行“分户令”以后,家长的权威逐渐丧失,甚至出现了贾谊所形容的“秦人家 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複锄,虑有德色;母取其帚,立而谆语”(⑶汉朝建立以后,虽然在法律制度方面很大程度上因袭秦代,有“汉承秦制”之谓,但 是在法律思想方面,早在汉初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陆贾和贾谊作为汉初的两位最重要的 思想家,他们的思想和理论对统治考具有直接而重耍的影响力他们将先秦的徳刑关系理 论导入黄老思想,不仅使长期受到冷落排斥的儒家思想得以复苏,而且为汉中期的正统法 律思想儒家化完成了理论铺垫⑷与之同时,在汉代的实际生活之中,秦代“分户令”所 带來的家长权威减弱的现象己经被否定,家长权力重新得以强化而家长对于财产的处分 权,包括通过制定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实际上已为法律所允许。
汉初思想家陆贾,口己 就是一个立遗嘱以处分身前财产的例子,而其遗嘱之内容也是财产继承中最为典型者《史 记•骊生陆贾列传》中记载:(陆贾)乃病免家居以好畴田地善,可以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 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陆生常安车驷马,从歌舞鼓琴瑟侍者十人,宝剑值百 金,谓其子曰:与汝约,过汝,汝给吾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 侍从者一岁中往来过他客,率不过再三过,数见不鲜,无久恳公为也⑸从陆贾所立的遗嘱中可以看到,首先,他所有的儿子都享有了一份遗产,其中的一个 儿子享有额外的一笔动产,这说明战国前的嫡长子继承制己经不复存在,财产继承摆脱了 身份继承而独立存在,家族的财产共同体被打破,诸子都拥有了继承财产的权力;其次, 由于尊长权威的强大,他不仅仅可以分割家庭财产,同时他也可以任意调整分割财产的比 例尊长的这一权威正是西周以來“家事统于尊也”思想的延续同时儒家“不患寡而患 不均”的思想也从暗中支配着遗嘱继承行为,它使得家中了女尽量都能够得到一份属于自 己的遗产陆贾的行为颇为后人所称道:“陆贾……古贤达也,所以欲为定分⑹而中国 古代的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模式也基本确立。
二、遗嘱继承制度的制定法与习惯法并存时期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正式为国家颁布的制定法所调整,是在唐代在这之前,财产 的继承均是受习惯法所支配,而国家权力机构对Z加以认可通过上文对秦汉以来继承方 式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支配财产继承制度的大体原则主要是:诸子均有继承的期待权(有 时妇女也享有继承的期待权),一般来说在份额方面采取诸子均分,嫡长子在财产继承方 面没有特殊的权利;家长拥有通过遗嘱分割财产的权力,这表现在家长可以任意调整诸子 继承份额的比例,决定继承者的人选,甚至遗赠财产与血缘关系Z外的人唐代首先将“诸 子均分”习惯吸纳入制定法Z中唐代“户令”中有“应分条”,其原文如下: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再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 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与Z同时,遗嘱继承方式也为成文法所规定,唐代制定的《丧葬令》中提到:诸身丧户绝者, 余财并与女,无女者,均入以次亲者,无亲戚者,官为验校若 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⑻上述关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条在宋代被完全沿用,并且将原有条文收入《宋刑 统》。
遗产法在宋代的财产继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为不少的人所采用,袁采曾经说过:“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预为遗嘱之文”,“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 须公平,乃可保家”⑼绍兴三十一年,涪州知州赵不倚说当地“人户陈诉户绝继养遗嘱所 得财产”,造成“词讼繁剧”,3这都表明了当时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家产现象的普遍宋代制定法中的遗嘱继承规则大致有以下几条:首先,遗嘱不得侵害法定承分人的权益根据宋朝的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所立Z遗嘱 不得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宋刑统》所引的唐《丧葬令》、宋仁宗天圣四年的《户 绝条贯》,都提到了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发生户绝的情况所谓户绝者,无法定Z承 分人也其次,所立的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遗嘱应有以下内容:立遗嘱人;到场作证的 亲族;继承人的姓名与婚姻状况;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及内容;公平口愿的意思表示;I田i 押、订立遗嘱的年月日等等〔川第三,遗嘱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执遗嘱到当地官府办理“公证”手续,否则遗嘱无 效根据宋代的法律规定,立遗嘱者需要经官印押,官给公凭第四,遗嘱内容须不得违反通行的伦理道德遗嘱的内容一定要符合所谓“天理”、“人 情”这些当时的通行伦理道德要求,否则引起诉讼纠纷的话司法官员将不予支持。
唐代以后,尤其是到了宋代,私有制程度和人们的私有观念程度较之以往,应当是大 大加深了但是私有制程度的加深和私有观念的兴起并未导致遗嘱继承范I韦I的扩展,相反, 从制定法中来看,遗嘱继承均被限制在“户绝”现彖Z后,为什么会岀现这一状况呢?这 与封建国家打击家族势力、维护小家庭以稳定社会的政策息息相关官方颁布的法令Z所 以一定要强调“户绝”前提,是因为“户绝”后可能导致财产归宗,而此时国家赋予被继 承人以立遗嘱的权利,便使得小家庭的财产得以避免家族的干涉侵吞同时我们在另一方 面乂能看到“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预为遗嘱Z文”的现象,可见即使有承份人,尊长 订立遗嘱的事例仍然很普遍这说明民间习惯法对菲“户绝”的遗嘱继承也不为禁这似 乎有一些矛盾,但是若进一步的加以探究的话,就会发现个中之原因从上述分析可知, 国家立法Z所趋于限制被继承人的意志自由,是通过诸子均分的方式分化瓦解大家庭,从 而达到扶植小家庭的口的但是若是严格这样做又产生一种不利的斤杲,那就是家长的权 威无法得以树立所以实践中的做法便是若按习惯法不发生重人纠纷则依习惯法,国家权 力只是在发生纠纷之后才进行处理,而且在处理时更注重的也是实际悄况和立遗嘱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
明清以后,遗嘱继承制度不再明确规定于制定法之中,但是国家制定法中只是规定了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安排等,并没有禁止遗嘱继承方式的存在 从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保存案例来看,遗嘱继承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往往优于法定继承Z 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和明清非常重视对家长权威的扶持和对孝道的强调密切相关明清时期的遗嘱继承有以下三个特点,这三个特点同时也是中国传统社会走向成熟稳 定后的遗嘱继承制度共同的特点:首先,遗嘱继承主要是作为体现家长权威的一项措施而存在,家长订立遗嘱交待后事 乂往往是对法定“诸子均分方式”的垂复,至多因为考虑到特殊情况而将份额加以调整 完全剥夺某位承分人的继承权利或者将财产遗赠给不相干的第三方的情况很少出现其次,使用订立遗嘱分配财产最常见的原因是出现了 “户绝”的情况这和唐宋制定 法中规定的订立遗嘱Z耍件是一样的明清时期,虽然在国家的制定法中不再将“户绝” 作为制定遗嘱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实践中,无承份人往往是导致遗嘱制定的直接原因第三,遗嘱的订立虽然受到一-些习惯法原则的支配,但是遗嘱是否有效,则由司法审 判人员在纠纷发生后,根据具体情况是否危及社会秩序之稳定來加以决定取舍。
如果遗嘱 的订立造成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之情况的话,审判官员往往会不承认遗嘱的效力,将遗 嘱作废,不予发还,并勾销字迹,附案卷存查这说明了国家权力对个人意志口出的限制 和对财产继承关系的调整由以对上唐宋至明清以来遗嘱继承制度的分析可知,法定的诸子均分制度入律,这当 与国家扶植小家庭,打压大家族以保持社会稳定密切相关而习惯法中的允许遗嘱继承则 是因为其原则并未超出国家所允许的限度,相反曲于其具有的灵活性还可以补救制定法的 不足,如发生冲突时又可以依据长官的意志而更改(宣布遗嘱无效),故得以保留中国古代的遗嘱继承制度从木质来说,虽终究保护的是统治者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 上还是体现了立遗嘱人的自由意志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着遗嘱形势立法缺陷、管 理制度的立法缺陷、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缺陷等问题血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遗嘱继承 制度,研究遗嘱继承制度在习惯法、制定法时期的形成过程,于我国现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亦有所裨益参考书目:⑴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95 .⑵董说.《七国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7. 89.⑶汉书・贾谊传.⑷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一港)(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91.⑸史记・骊牛陆贾列传.⑹旧唐书・姚崇传.(7)宋刑统・户婚律⑻宋刑统・户婚律.⑼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29.(10)宋会要辑稿•食货.(⑴薛梅卿,赵晓耕.《两宋法制通论》(M).北京: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