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和案例分析.ppt
43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和案例分析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和案例分析20122012年年8 8月月•贵阳贵阳主主 要要 内内 容容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n忠实义务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七条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对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续)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续)n注意:注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其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仍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n案例:案例: 2010年10月9日,天润发展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开具盖有公司财务章、时任法定代表人、前董事长林某个人印签的转账支票,将8850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违规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一般存款户,同日再从一般存款户将资金转到公司全资子公司基本存款户,用以偿还其所欠银行贷款,没有及时履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另查明,公司前董事长林某虽然从2010年9月30日起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但是上述违规事项发生时,林某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预留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签样本仍为林某个人印签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和约定,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上述8850万元人民币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在转账支票上加盖林某个人印签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续)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续)n勤勉义务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的具体要求(续)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的具体要求(续)n《《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续)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续)n《《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4月9日 证监会公告[2011]11号) 第三条第二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适当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五条 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的除外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续)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忠实勤勉的具体要求(续)n《《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一)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知情程度和态度知情程度和态度 (三)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 (四)专业背景专业背景 (五)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n(一)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一)行政责任:行政处罚n处罚方式: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处罚方式: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市场禁入n◊ 准行政处罚准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n纪律处分类型: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纪律处分类型: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n2008年1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正式施行,同时,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正式开始运作,统一负责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决定 ,正式建立“查审分离”的纪律处分机制。
n纪律处分委员会和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深交所法律部,由法律部具体负责上述两个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召开有关审议会议n2011年,本所根据《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组织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会议8次,作出44份纪律处分决定,涉及上市公司45家次以及有关人员170人其中,主板公司17家,中小板公司27家次,创业板公司1家;给予公开谴责处分涉及的公司5家,当事人37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涉及的公司17家,当事人131人;给予公司保荐代表人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1家,当事人2人n(二)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n(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流程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流程三、案三、案 例例 分分 析析案例一:劲嘉股份案例案例一:劲嘉股份案例n违规事实:违规事实: 公司在2009年9月19日披露的《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洽谈合作的提示性公告》中表示“公司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正在接触洽谈为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提供烟标印刷的合作事宜”,该项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司没有及时进行更正,直到2009年11月6日才披露更正公告n深交所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深交所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n 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n 对公司董事长乔某、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庄某、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蒋某、常务副总经理沈某给予公开遣责的处分n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n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 (1)公告后,公司董事会积极采取措施调查 (2)配合深交所核查先后两次认真落实答复深交所的问询函,并于11月1日召开专题会核实情况,11月上旬派出人员到美国对Native American进行实地考察 (3)为了避免进一步信息误导,于11月6日发布了对外合作的更正公告 案例一(续)案例一(续)n公司董事长提出的申辩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出的申辩理由 (1)得知市场出现传闻时立即向有关项目经办人询问,要求核实清楚合作方背景和意图,不要对外扩散确定的信息在公告发布过程中要求董事会秘书向项目经办人核实情况,注意提示风险和不确定性,公告内容需事前报他审批 (2)及时制止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在未经董事长本人授权和未与对方签署正式协议前提下,公司任何高管都不准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告诫公司高管和员工不能利用业务信息炒作公司股票。
(3)事后组织对英美烟草合作事宜调查,召集有保荐人、律师列席的临时董事会会议,积极配合深交所核查n董事会秘书提出的申辩理由董事会秘书提出的申辩理由 (1)警惕市场传闻炒作,及时提醒高管避免对外发布误导性信息 (2)在准备公告过程中,从拟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草案发现疑点,要求项目经办人提供合作方的商业登记证、中大正通的营业执照和烟标样品,在公告发布前,将公告内容向董事长进行了口头汇报并获认可;向公司董事长和保荐代表人提出了停牌核查的建议 (3)积极组织公司回复深交所的三次问询函,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对外发布了更正公告案例一(续)案例一(续)n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n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申辩理由,对公司及董事长降低为通报批评处分;对董事会秘书不予处分n对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庄某、副总经理沈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案例二:案例二:SHX案例案例n违规事实违规事实 2003年12月期间,公司向关联方四川天昊化工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四川鑫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昊”)支付资金2600万元(占公司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8.38%);2004年3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公司又向四川天昊支付资金315万元(占公司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91%);截至发出处分事先告知书时,公司尚未如实披露与四川天昊的关联关系以及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且上述款项尚余2715万元未能收回(占公司2008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7.98%)。
2007年9月3日,公司豁免关联方成都亚光债务378万元(占公司2006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40%),对于上述豁免关联方债务事项,公司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二(续)案例二(续)n深交所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深交所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n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公司董事长严某,时任董事王某、孙某、胡某、刘某、贺某、童某、何某、刘某、周某、张某,独立董事郑某、高某、陈某、于某、连某、林某、王某、曹某、李某,时任总经理孙某、王某,时任财务总监胡某,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某、刘某、杨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 董事提出的申辩理由董事提出的申辩理由 就有关事项已向证监局汇报,曾多次就应收账款事项投反对票;对亚光债务投反对票并迫上司公司整改 独立董事提出的申辩理由独立董事提出的申辩理由 得知有关违规事实后严辞要求公司整改还款,但未果,故已辞职 案例二(续)案例二(续)n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n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n对公司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严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孙某,时任财务总监胡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某、董事会秘书杨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采纳或者部分其它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对其免予处分或者出具监管函案例三:绿大地案例案例三:绿大地案例n违规事实:违规事实:n公司公司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 2009年10月30日,公司公告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比上年增长的幅度将在20%-50%之间;2010年1月30日,公司发布200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在前述公告中披露的2009年度净利润增长幅度修正为将比上年下降幅度在30%以内 2010年2月27日,公司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2009年度的净利润为6212万元;2010年4月28日,公司发布200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前述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修正为-12796万元 2010年4月30日,公司公告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09年净利润为-15123万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信息披露过程中:(1)公司未及时发布2009年业绩预亏公告;(2)公司对2009年业绩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正,修正前后业绩发生盈亏性质重大变化,且修正时间严重滞后;(3)公司2009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与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业绩数据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误差率在100%以上案例三(续)案例三(续)n公司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 因2008年公司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在2010年4月30日披露的2009年年报中对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如下更正:追溯调整减少200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营业收入23,485,195元、追溯调整减少200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营业成本11,947,362.81元、追溯调整增加2008年合并及母公司年末应付账款11,537,832.19元,调减合并及母公司2008年年末未分配利润10,384,048.97元,调减合并及母公司2008年年末盈余公积1,153,783.22元n公司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 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等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个别科目数据差错金额较大,被深交所要求予以更正,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刊登了2009年年报更正及补充公告。
案例三(续)案例三(续)n深交所的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深交所的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n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n对公司董事长何某,董事胡某,独立董事郑某、谭某,监事刘某、石某,副总经理徐某、陈某,时任董事钟某,时任独立董事周某、罗某,时任监事王某,时任副总经理李某,时任财务总监蒋某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唐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n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赵某,时任董事黎某,时任独立董事普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保荐代表人李某、黎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案例三(续)案例三(续)n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n董事会秘书唐某提出的申辩理由董事会秘书唐某提出的申辩理由 (1)主动向云南监管局和深交所及时地、尽可能详细地进行了汇报,并协调公司董事会督促公司加快自查,明确自查结果,尽快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2)书面致公司董事会并管理层《关于请求董事会决定和管理支持信息披露工作的报告》,请求公司业务部门尽快拿出2009年度自查财务数据,也请求董事到公司现场督促完成自查 (3)多次分别向董事长、财务部、财务总监和董事会书面致函,请求尽快提供自查结果,尽快完成《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再次向财务部、财务总监致函,请求提供《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所需的财务资料。
2010年4月27日取得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资料后即于4月28日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4)一直保持对董事会、云南监管局和深交所的沟通,以通过内部董事会、外部监管力量等多种途径督促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从程序上不断提醒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如期披露年报的时间进程,在职责范围内尽最大可能的努力,推进年报报告的编制工作案例三(续)案例三(续)n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n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有关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对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赵某、董事胡某,时任董事钟某,时任董事黎某,监事石某,独立董事郑某、谭某,时任独立董事周某、普某,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唐某减轻为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上市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n对公司董事长何某,时任监事刘某、王某,副总经理徐某、陈某,时任独立董事罗某,时任副总经理李某,时任财务总监蒋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n对保荐代表人李某、黎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案例四:蓉胜超微案例案例四:蓉胜超微案例n违规事实:违规事实:n公司未及时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未及时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经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运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从2009年8月22日起到2010年2月22日止,但公司迟至2010年4月7日才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n公司违规挪用募集资金进行临时周转公司违规挪用募集资金进行临时周转公司于2010年4月7日、9日从募集资金专户汇入设备供应商珠海中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精”)银行账户1,235万元,由珠海中精于4月7日、13日将资金汇回公司结算户用于临时资金周转2010年8月11日,公司从结算户汇入珠海中精银行账户1,235万元,由珠海中精于当日将该笔资金汇回公司募集资金专户n公司违规挪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公司违规挪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从募集资金专户汇入设备供应商珠海中精银行账户1,050万元,由珠海中精于当天将资金汇回公司结算户用于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该笔资金于2011年1月4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案例四(续)案例四(续)n深交所的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深交所的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n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公司董事诸某、刘某、李某、谢某、黄某、黄某某、吴某、卓某,监事陈某、刘某、李某,高级管理人员周某、张某,时任董事袁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公司保荐代表人王某、帅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案例四(续)案例四(续)n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n董事谢某提出的申辩理由董事谢某提出的申辩理由 在审查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中募集资金使用状况等文件资料时发现公司未对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进行汇报说明,在董事会会议上针对这一问题向公司提出质疑(董事会会议记录有记载)。
同时,要求公司予以足够重视,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作出情况说明,妥善解决该问题n董事黄某提出的申辩理由董事黄某提出的申辩理由 有关违规事项是事后在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才通知董事,就该项事宜,会上外部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保荐代表人曾进行激烈的辩论,在讨论时,本人已提出今后公司应按规章制度执行,应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n独立董事卓某、吴某提出的申辩理由独立董事卓某、吴某提出的申辩理由 在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方得知有关逾期归还事项,对逾期归还的流动资金使用发表了质疑意见,与高管、提出了关于募集资金应及时归还和合法合规使用的意见见董事会会议记录)n监事李某提出的申辩理由监事李某提出的申辩理由 在审查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未归还事项予以足够重视,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作出情况说明,妥善解决该问题案例四(续)案例四(续)n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n采纳或部分采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对公司董事李某、谢某、黄某、黄某某、吴某、卓某,监事刘某、李某,高级管理人员周某、张某,时任董事袁某减轻为出具监管函。
n对上市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公司董事长诸某、副董事长刘某、监事陈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保荐代表人王某、帅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案例五:案例五:CDLL案例案例n违规事实违规事实:: 2006年11月,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购买了由控股股东持有的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总价款3.01亿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3月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时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的王某,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协议规定,上市公司许可其控股股东继续使用上市公司拥有的“**”商标十年,许可控股股东继续使用“**集团”标识十年,控股股东按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万元及2万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商标的重大合同,既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案例五(续)案例五(续)n深交所的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深交所的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n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n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管某、王某(兼总经理)、李某、赵某、陈某,时任独立董事龚某、杨某、余某,时任监事莫某、龚某、董某,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案例五(续)案例五(续)n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n时任董事长管某、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某、李某、赵时任董事长管某、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某、李某、赵某、陈某,时任独立董事龚某、余某、杨某,董事会秘书某、陈某,时任独立董事龚某、余某、杨某,董事会秘书李某,时任监事莫某、龚某、董某提出申辩理由李某,时任监事莫某、龚某、董某提出申辩理由 除独立董事以外其他董事均向独立董事反映情况,委托独立董事分别于2009年4月、2009年8月两次提议召开董事会,研究解决控股股东更名以及**公司使用**商标等事宜 多次提出控股股东应尽快履行更名承诺 得知董事长私自签署两份协议和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问题后,积极向独立董事、监事会、当地政府及监管局报告等案例五(续)案例五(续)n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n采纳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申辩理由,对独立董事龚某、杨某、余某,时任监事莫某、龚某、董某,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某减轻为出具监管函n对公司董事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n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n对董事管某、王某(兼总经理)、李某(兼副总经理)、陈某、赵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案例六:案例六:ZXSH案例案例n违规事实:违规事实: 2011年6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由于此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被否决,7月4日深交所约见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问询否决的具体过程和原因,同时要求公司就2010年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和因担保损失向控股股东行使追偿权分别形成议案,并履行相应决议程序代表公司董事会接受深交所约见谈话的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确承诺,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就《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向控股股东行使追偿权等议案,公司将在近期内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 2011年9月8日,因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召开股东大会,深交所向公司发出监管函,要求其严格履行承诺,尽快召开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但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案例六(续)案例六(续)n深交所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深交所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n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史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n对公司董事长史某、董事原某、曹某、陈某、任某,独立董事田某、陈某、张某,监事会主席宁某,监事马某、刘某、史某,董事会秘书岳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案例六(续)案例六(续)n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n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出的申辩理由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出的申辩理由 多次请求、督促大股东履行承诺,请求并最终促成大股东同意用太原大楼抵债,同意回购电厂股份 多次向山西证监局、深交所公司部汇报公司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董事会决议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大股东承担不履行承诺的责任 促成公司债务问题的解决n公司全体监事提出的申辩理由公司全体监事提出的申辩理由 就控股股东未履行《协议书》中承诺事项一事,多次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督促董事会要求控股股东履行转接担保义务,并向控股股东提起诉讼 为解决**电业停产给资金财务方面带来的压力,同时解除其对公司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影响,多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某沟通,提议回购**电业股份,积极促成《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签订n董事会秘书岳某提出的申辩理由董事会秘书岳某提出的申辩理由 全程负责处理上海唯科担保的解除工作,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预计全部担保可于2012年3月份解除。
在代表公司出庭处理宜春遗留案件中,取得了全面胜诉,所代理案件公司全部免责案例六(续)案例六(续)n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n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史某的公开谴责处分n公司董事长史某的公开谴责处分n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申辩理由,对公司董事原某、曹某、陈某、任某、独立董事田某、陈某、张某减轻为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监事会主席宁某、监事马某、刘某、史某减轻为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岳某减轻为通报批评的处分案例七:案例七:GHTL案例案例n违规事实:违规事实: 2010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铁路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0年8月31日,公司在《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中公开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2010年9月15日,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截至发出处分事先告知书时,上述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公司尚未将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案例七(续)案例七(续)n深交所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深交所初步认定和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n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公司董事周某、宋某,时任董事刘某、金某,独立董事杨某、赫某、时任独立董事孙某,董事会秘书阎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公司监事张某及时任监事张某、梁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公司保荐代表人周某、孙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案例七(续)案例七(续)n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发出处分告知通知书后相关当事人的减免责申辩理由:n董事会秘书阎某提出的申辩理由董事会秘书阎某提出的申辩理由 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先后多次向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时间期限的提示性说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即将到期的提示性说明》、《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的公告》(该公告为募集资金即将到期前按照正常归位准备好给各领导审阅的公告,但因至今募集资金尚未归位,所以该公告一直未发出)等书面提示文件,均就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期限及履行承诺事项向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作出了充分的到期提示。
在募集资金归还时间到期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坚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继续就归还到期募集资金事宜对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各种方式的跟踪督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及纸质书面等形式),并多次以书面形式进行了提示性通知n保荐代表人周某、孙某提出的申辩理由保荐代表人周某、孙某提出的申辩理由 保荐代表人在上市公司的法定持续督导期间以及后续工作期间已勤勉尽责,多次提醒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及时归还募集资金,已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保荐代表人多次主动向深交所和天津证监局报告并作出信息披露案例七(续)案例七(续)n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深交所最终处分决定:n采纳公司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的申辩理由,对董事会秘书和保荐代表人不予处分n对上市公司、公司董事周某、宋某,时任董事刘某、金某,独立董事杨某、赫某、时任独立董事孙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n对公司监事张某及时任监事张某、梁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案例八:天目药业案例案例八:天目药业案例n违规事实:违规事实: 天目药业在实际控制人操控下,通过由全资子公司预付贷款、直接提供资金等形式向大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占用资金1979.5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进行临时披露。
公司在2007年中期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中期报告中对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未披露,2008年中期报告披露“本公司不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公司未披露关联方所欠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及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事项案例八(续)案例八(续)n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2号:号:n公司董事长、时任控制人章某是上述违法事项最主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包括时任内部董事郑某、高某、梁某,外部董事梅某、黄某,独立董事管某、吴某、颜某分别多次在涉案的2007年中期报告、2007年度报告、2008年中期报告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董事曾经督促、监督天目药业形式上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董事曾对章某的行为实施必要的、有效地监督与制约,因此这些董事应当对天目药业因公司治理失败、内部控制失灵而发生的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一定失察之责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某,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郑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郑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吴某、高某、郑某、梁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梅某、黄某、管某、吴某、颜某给予警告。
案例八(续)案例八(续)n独立董事管某、吴某、颜某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独立董事管某、吴某、颜某请求撤销行政处罚:n理由为: (1)作为独立董事在规范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制约责任人及规范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勤勉尽责 (2)有关违法行为系管理层隐瞒所为,申请人不知情也无法知情 案例八(续)案例八(续)n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n相关董事会成员在通过涉案的2007年中期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应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管某、吴某、颜春友提交的证明已勤勉尽责的证据,主要包括天目药业、天目药业董事长、天目药业时任财务总监等提供的情况说明、律师调查笔录、申请人履职的相关函件、会议发言记录和意见、内部诊断报告等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基本能够证明申请人积极出席董事会和发言,在独立发表意见、确保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真实披露、督促公司整改、规范公司治理方面已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予以采信决定:撤销对管某、吴某、颜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培训资料,请勿外传)(内部培训资料,请勿外传)(内部培训资料,请勿外传)(内部培训资料,请勿外传) 谢谢,欢迎批评指正!谢谢,欢迎批评指正! 陈陈 钟钟 0755 0755--25918718 25918718 zhongchen zhongc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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