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子法律法规:第一章 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pptx
124页第一章、美国植物专专利法第二章、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护法第三章、美国植物发发明专专利保护护制度本编编小结结: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护制度的特点第一编 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 第一节、植物专利法的制定和修订第二节、植物专利授权要件第三节、植物专利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 第一章、美国植物专利法 美国是最早将植物新品种纳入知识产权 保护的国家,但在早期,美国的植物育种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完成:一是农民个人通过传统 方法选择和保存具有优良品性的作物品种,另一是农民内部的种子交换活动促成一批适合大规模种植的优良品种这期间的美国不存在为美国植物新品种提供知识产权 保护的可能性到了19世纪,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农业 部种子分配项目向农民免费发放种子,这是美国专利商标局(theU.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成立的第一项工作该种子分配项目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真正终止,成为影响美国种子产业发 展的重要因素,也间接影响了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形成富有美国特色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是由1930年植物专利法、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以及1952年修订的专利法三部分构成美国植物专利法发展简介其中1930年植物专利法仅为无性繁殖的植物(不包括块茎繁殖的植物)提供植物专利保护;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为有性繁殖的植物(包括块茎繁殖和第一代杂交种)提供由农业部颁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 的保护;专利法则为所有符合专利授权要件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提供发明专利保护。
这样三位一体的富有特色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呢?只有从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历史以及相关的判例中寻找答案因此,本编分别以1930年植物专利法、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以及1952年修订的专利法为对象,探讨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形成原因以及这些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尤其是这三种权利的授权要件、保护范围及其例外,以及侵权认定等具体问题,从而考察这三种制度的相互协调问题美国植物专利法发展简介第一节、植物专利法的制定和修订 1930年植物植物专利法是如何实现对这 两大碍的突破?受“自然产品规则 ”限制,植物无法成为专 利保护的客体;植物发明通常难以符合专利法“书面描述”充分披露的要求植物专利是美国植物保护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地方,为美国所独有植物专利的授权要件、保护防范和侵权认 定如何进行判定?这部法律何以在美国首先出现,并仅局限于保护无性发明的植物发明?本节问题? 美国早期的植物育种状况和当时美国种子产业与苗圃产业各自面临的发展瓶颈,是促进1930年植物专利法的最重要因素 19世纪初,美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状态,直到19世纪20年代初,美国北部的农村地区大约开始有1/4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为了更好地发展农业,美国联邦政府在19世纪早期开始协助农民获得更多的种子和品种1839年专利专员HenryEllsworth获得联邦资助开始向农民收集和分配植物新品种这一工作机构就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前身1.美国早期植物育种状况一、 立法背景1855年,专利局免费向农民派送种子,每年以100万包的基数进行计算1862年,两部法律的制定加强了联邦政府对于种子的创新和分配的力度一是议会创建了农业 部相关法案要求农业 部“收集新的有价值和繁殖材料,并分配给农 学家二是联邦LandGrant法案创建了国家农业 大学美国南北战争之后,开发和测试 国内作物新品种和工作开始由格兰特大学与农业 部共同完成这些种子全部免费发 放给农民1890-1897年,种子的发放数量快速增长到了最高点年发放量甚至达到1000万包之多在当时,向农民提供免费种子,由他们自己进行选种、育种和繁殖成为美国联邦政府在19世纪中期鼓励向西移民的一个重要措施农民通过这 些免费种子以及那些由移民带到美国的种子培育出了一批适应当地生态环 境的作物品种后来,这些品种的数量不断增加,成为美国公共和私人育种资源之一1.美国早期植物育种状况这个时候的种子和苗圃业非常微小,经济力量上也微不足道,在这样的经济和科技环境下,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立法基本不存在现实基础。
随着城市的兴起、铁路的不断延伸以及农业和工业机械化的快速增长,这些因素都大大推动了农业商业化的进程农民开始利用更多的农业机器扩大种植面积,这间接地削弱了农民选择和保护种子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专利办公室支持的农业协 会在各州县组织 了大量的农业展销会,据称1868年就有1367个农民农业协 会组织了这类展销会这些展销会促进了农民从农业生产中的经济回报,特别是普遍提高了农民从改进作物与改进品种中获得利润用社会学家WayneNeely的话说,“这些展销会试图通过直接的看得见的标准通过市场需求农民符合并推动农业的现代化”19世纪70年代以后,私人种子公司出现并逐渐取代政府成为种子创新的主要源泉出现这 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育种技术的发展先进的育种技术不断需要大量的育种专家,还有各种精密的仪器这远远 超出了大多数农民的能力19世纪80年代,美国就有了数百家公司从事商业性的种子生产,这些公司一直积极捍卫它们在种子生产和创新方面的权益同时,一系列与育种相关的商业协 会也开始成立如美国苗圃业协 会(theAmericanAwwociationofNurserymen)在19世纪70年代成立,还有一系列关于特定花卉与水果的协会成立,如美国玫瑰协会(theAmericanRoseSociety)等等。
1883年,种子商人成立全美种子贸易联合会(theAmericanSeedTradeAssociation,ASTA)这是美国最古老的商业组织 之一其使命是为全世界所有与种子有关的发展,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和自由流通发出有效的声音,促进发 展更好的种子,为更好的生活质量以及生产更好的作物这些从事苗圃和种子生产的商人及其联合会是美国推进给 予植物育种法律保护的主要力量我们以ASTA(全美种子贸易联合会)的相关活动来说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种子产业的相关法律诉求首先,ASTA实际上是一个种子商人联合会,正其名字暗含的那样,其成员一般称自己为“种子商人”(traders)或者“种植者”(growers),很少甚至从不称自己为“育种人”(breeders)这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种子公司没有能力从事正式有效的育种活动,更无法生产需要或值得专利保护的新品种,大部分品种都是由政府资助的实验站或者农民通过传统 方式完成育种的2.种子产业发展瓶颈:争取种子贸易的自由化政府每年向农民发放大量免费种子的活动极大的影响了种子产业的发展,因此,ASTA成立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政府停止向农民提供免费种子。
这项要求没有立即得到公众和议会的支持,直到1924年,由美国农业部主持的免费种子分配项目才告终止1897-1913年就任美国农业部部长的詹姆斯威尔逊(JamesWilson)曾说,美国农业部种子分配项目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笨重的、不必要的以及奢侈的行为”,是对从事合法种子贸易人公民的权利侵犯,其次,ASTA一直反对农 民保留种子,要求政府从“自由种子项目”(Freeseedprogram)中退出第一次世纪大战不久,美国农业 部部长亨利华莱士(HenryCantwellWallace,1921-1924)决定美国农业 部(UnitedStatesDepartmentAgriculture,USDA)此后将支持旨在发展杂交育种和终止农民参与育种的项目研究他的儿子亨利A、华莱士(HenryA.Wallace)在1924年开始销售美国第一个商业化的杂交玉米种子,1926年成立玉米杂交育种公司(Hi-CornCompany),也就是后来大家所熟知的先锋公司(thePioneerHi-BredSeedCompany)由于杂交品种的出现,使得农民无法从收获材料中保存下一年种植所需的种子杂杂交技术术的出现为现为 种子公司提供了一种生物形式的保护护随着20世纪20-30年代植物育种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杂交育种方式对种子传播的控制,孟山都、先锋、杜邦及Delta PineLand等一批种子公司都在那个时代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会。
当科学培育的种子进入市场时,商业化种植模式就已经取代了过去的农场经营 模式机械化收割和土地集中使得农民没有能力亲自进行育种,而选择从种子商人那里购买美国的种子工业在经济大萧条之后和第二次世纪大战期间得到快速发展例如,到1940年,北美种植的玉米90%以上来自杂交种子销售参假种子问题的出现ASTA一直致力于解决销售参假种子问题 不诚实 种子销售行业在当时非常普遍,几乎延误了整个种业的发展农业 部甚至公布不诚实种子商人的名单,但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的典型示范是引入州种子法20世纪20年供应量有10个州通过种子法,这些种子法旨在通过规 定种质资 源的标准、种子标签 和命名等到来保护农 民的利益但这些州的种子法经常被视为 是“缺乏考虑和不可执行的”在20世纪20年代末,各州开始重新考虑他们的立法,这使得ASTA的注意力转向起草和推进统一的州立法和联邦种子法律,而不是寻求作物品种的专利保护据有关学者研究,当时的种子贸易杂志经常讨论 种子的运输费 用、邮政体系的不足、不诚实 的种子销售、种子的自由贸易以及出口与商业化方面的困难等问题 ,但没有就种子保护问题 展开讨论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种子产业 关注更多的是种子贸易的自由化,而不是种子的知识产权 保护。
苗圃业的发展与植物的无性繁殖方式存在密切关系,通过无性繁殖就可以非常方便而有效地克隆果树和许多木本园艺植物也就是说,简单 的嫁接与扦插就足以使果树与玫瑰这些植物得以稳定繁殖种子产业 与植物的有性繁殖密切相关从实践来看,所有的果树品种都是偶然发现 幼苗的结果苗圃产业 的出现就在于其提供特异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在19世纪早期,美国大部分较大的东部城市都有两到三家苗圃,专门 从事水果和花卉品种的栽培这些公司通过自己的声誉和已证明的提供一致稳定品种的能力创立了自己的商业圈植物无性繁殖为苗圃公司获得纯种的植物品种提供了便利,一旦确认这 一优异品种,便可以无限制地进行繁殖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3.苗圃产业产业 的发发展瓶颈颈:实现对实现对 栽培品种的控制首先,苗圃公司栽培的果树或园艺植物品种,一旦销售给予农民,由于每个人都有能力进行精细的品种交叉,因此获得品种的农民即可以进行大规模的繁殖这些严重威胁苗圃公司的种子市场但这对于苗圃公司来说,还不是最大的威胁苗圃公司得到发展是因为他们能以为农民节约近5年培育成本的价格向市场提供唯一的、具有明显不同的苗木品种也就是说,苗圃公司再发展的重要品种,及时进行繁殖培育,以及销售和种植的推广新品种方面具有农民不可比拟的商业优势 。
这里,我们以20世纪初全美最大的苗圃公司StarkBrothers为例进行说明该苗圃成立于1816年,1889年在密苏里州成立公司,实际上它并不从事真正的植物育种工作,而是通过购买 或偶然发现品质特别的幼苗或者芽变来培育相关的水果品种与当时的种子公司不同,苗圃业的竞争不是来自农民,而是来自那些通过合法购买优 良品种苗木并进行大规模繁殖和销售的苗木培育人和那些出售假冒品种的人由于果树及园艺植物可以通过简单 的插扦技术进 行大量系列苗,这意味着大量的竞争者可以涌入市场,并且果树一般要数年后才能结果,苗木出售后根本无法鉴别 品种的真假这种利益的丧失对于苗木公司来说是致命的,苗圃业开始寻求各种途径维护 市场秩序和相关的商业利益19世纪70年代成立的美国苗圃协会,就是为解决品种名称的统一、运输费 用的降低以及消除诚实 的商业动 作等问题 而出现的因此,苗圃业一直渴望对其发展并栽培的品种获得一种排他控制权,以阻止他人未经允许繁殖和销售,并试图 将这种想法付诸立法行动在美国最早要求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或商标保护的立法建议是在19世纪70年代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