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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页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一、合同订立的概念§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的状态§与合同的生效不同与合同的生效不同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一)要约§1.1.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14条)条)2.2. 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1 1)要约是由)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意思表示2 2)要约必须)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向相对人发出3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目的4 4)要约的内容必须)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具体确定和完整5 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时即受其约束受其约束的意旨3.3. 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1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能够控制的地方控制的地方( (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 )即为到达。
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别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如果要约人未特别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2)(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要约的内容§(3)(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4)对话或口头方式发出的要约,自(4)对话或口头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了解了解生效§(5)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自(5)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自送达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时生效§((2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更和扩张 §((3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 §((4 4)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明确的期间明确的期间未定的期间未定的期间——合理合理4.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2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后,在受要约人最终作出承诺之前,将该在受要约人最终作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知前到达受约人区区别别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以其他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经为履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5.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 §((1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撤回要)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撤回要约;约; §((2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 3)承诺期限届满;)承诺期限届满; §((4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质性变更 (二)承诺(二)承诺§1.1.概念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2.2.要件要件§ 1)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2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4)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到达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合同法合同法》》第24条、28条第24条、28条§1.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2.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等快速通讯方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3.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受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受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为新要约3.3.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承诺承诺通知到达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时生效§承承诺诺不不需需要要通通知知的的,,根根据据交交易易习习惯惯或或者者要要约约的的要要求求作作出出承承诺诺的行为的行为时生效4.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承承诺诺的的撤撤回回, ,是是阻阻止止承承诺诺发发生生法法律律效效力力的的意意思思表表示示撤撤回回承承诺诺的的通通知知应应于于承承诺诺到到达达要要约约人人之之前前到到达达或或同同时到达要约人时到达要约人三、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三、几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一)广告(一)广告§(二)招标投标(二)招标投标§(三)拍卖(三)拍卖§(四)强制缔约(四)强制缔约§(五)附合缔约(五)附合缔约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 ,是指合同当事人通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方式确立合同权利、义务过要约、承诺方式确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时间。
亦即关系的时间亦即承诺生效之时承诺生效之时§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自双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订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订立合同的合同的,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收件人的件人的主营业地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其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合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同成立的地点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与解释合同的内容与解释 §一、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内容§是是指指订订立立合合同同的的双双方方当当事事人人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条款。
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 §当当事事人人的的名名称称或或者者姓姓名名和和住住所所;;§标标的的;;§数数量量;;§质质量量;;§价价款款或或报报酬酬;;§履履行行期期限限、、地地点点和和方方式式;;§违违约约责责任任;;§解解决决争争议议的的方方法法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即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质与量,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二)合同的普通条款(二)合同的普通条款§即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即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三、三、 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一)概念(一)概念§ 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的分析和说明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二)合同解释的原则§1.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2.2.整体解释整体解释§3.3.历史解释历史解释§4.4.合同的目的解释合同的目的解释§5.5.交易习惯或者惯例解释交易习惯或者惯例解释 (三)合同解释的规则(三)合同解释的规则§1.1.推定不违法推定不违法§2.2.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3.3.有利于公共利益有利于公共利益§4.4.有异议时作不利于草拟一方的解释有异议时作不利于草拟一方的解释§5.5.推定词优先于数字或符号推定词优先于数字或符号§6.6.推定手写优先于打字,打字优先于印推定手写优先于打字,打字优先于印刷刷§7.7.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