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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8-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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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拥有资产,包括工厂、矿山、销售和其他营业机构的企业典型的跨国公司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厂商,以寡头垄断为主,拥 有上亿美元的销售额,其子公司分散在几 个国家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跨国公司必须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利益税收筹划作为一种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节约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其带来的收益相当可观,因而 普遍受到跨国公司的重视,现已成为跨国 公司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一、选择适当的国家进行投资避税港是跨国公司热衷的地方形形色色的避税港由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商业环境以及税收协议缔结情况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因此跨国公司也会有所选择目前世界上实行低税率的避税港有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香港等百慕大、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是以对各类所得实行低税率为主要特点的避税港,也有一些国家/地区则是因税收协议网络发达和对外资有较为优惠的政策而成为“准避税港”,成为国际控股、投资公司、中介性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建立的热点地区这些国家/地区有荷兰、瑞士、荷属安第列斯、塞浦路斯等跨国公司在这些地区设立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和中介性 金融公司,利用这些国家税收协议的发达 网络,获得较多的税收协议带来的好处。

      例1:某企业A,其业务模式是通过制造子公司B进行产品生产,再由销售子公司C通过购买B公司的产品向外出售来实现利润由于两个子公司要分别向所在国缴纳大量的所得税,使 A的利润受到影响,因此可以通过在海外离岸绿洲建立贸易中介公司,以降低跨国公司内部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于是 A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 D (中介贸易公司), B制造公司将产品以稍高于成本的价格先 卖给D公司,再由D公司以接近市场正常的售价卖给A在海外各国的销售公司这 样,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由于产品的买卖 差价都很小,因此各自的销售利润也很 小,其负担的公司所得税就大大降低了 二、选择适当的投资组织形式选择公司组织形式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公司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而子公司与分 公司是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子公司是相 对母公司而言,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 前者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发生的亏损不 能算在母公司的账上;后者是非独立法人, 所发生的利润与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由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充分利用税收的 这种“差别待遇”,能为企业获取最大的利 润一般而言,一家公司在外地设立分支机 构采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组织形式,首 先应预计公司在异地开展营业活动初期是 否处于亏损阶段,如果是,母公司就可在该 地设立一个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 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 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因而就能在汇总纳税时减少母公司应纳的税收。

      如果开始就处于盈利阶段,为了充分 享受异地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低于母公司 所在地的税款,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子公 司由于子公司在国外拥有独立的法人身 份,因此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 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是作为企 业的组成部分被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 优惠另外,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 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 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果分支机构成 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此税相当于对其分 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家征收分 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 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 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 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而一些 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 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 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对外 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 10%的预提税需要注意的是,就股份有限公司和合 伙企业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公司的营业利润在本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 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 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征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利润 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跨国经营时也应充 分考虑到这些例2: KCH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设在经济开发区 A地、B地(A地B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KCH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 33%)2000年KCH公司实现利润 2 000万元, 二家子公司实现的利润均为200万元,且子公司税后利润的50 %汇交总 公司,50%自己留用 两家子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均为:200 X 15%= 30 (万元) 总公司应缴所得税: 1) KCH公司应缴所得税:2000X33%= 660 (万 元)2) A、B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均为: (200 —30) X 50%X (33%—15%)=15.3 (万元)3) 660+ 15.3 + 15.3 = 690.6 (万元) KCH公司应缴所得税总额为:4) 0.6 + 30 + 30 = 750.6 (万元) 假若将这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 则KCH公司应缴所得税总额为:(2 000 +200+200) X 33%= 792(万元) 显然,KCH公司若在异地设立分公司, 将多承担41.4万元(792-750.6)的税款 三、利用投资抵免优惠措施(财税字[1999] 290号,以下简称《暂当企业面临多种投资机会选择时,资 本使用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包括 投资的机会成本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直接成本,如折旧和税收。

      只有当一个项 目的收益率高于资本使用成本时,企业才 会从事该项目投资所以,一切可能提高 资本使用成本的税收措施,将抑制企业投 资的增长;而一切旨在降低资本使用成本 的税收措施,将刺激企业的投资意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 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企业技术改 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中抵免”例3:假设A企业在2000年进行一项 技术改造项目,购置一台国产设备,价值 300万元,那么,投资抵免优惠可以使企 业少支付120万元的税款如果企业当年 有120万元以上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场 利率为10%,企业因获得投资抵免而节约 的资本使用成本现值为: 120/ (1 + 10%=109.09 (万元)税收优惠无疑给企业 带来了实际利益,对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 结构调整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如果企业设备投入当年没有足够多的 新增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暂行 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 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 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 额。

      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 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 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五年”假设A企业以1999年为计算设备投入后各年新增所得税的基期年,与 1999年 度相比,2000年新增所得税只有 20万元, 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只能用2001年至2004年各年比基期年新增的所 得税税额延续抵免,2000至2004年的新 增所得税额分别为 20万元、20万元、30 万元、40万元、10万元,当市场利率为 10%时,投资抵免优惠使企业节约的资本 使用成本现值为:20/ (1+10% +20/ (1 + 10% 2+30/(1 + 10%) 3+40/ (1 + 10% 4+10/ (1 + 10%5 = 90 . 76 (万元)可见,正确选择设备购置年度,对企业运用投资抵免优惠至关重要因为,确 定了设备投入年度,实际上也就确定了 基期年度而基期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额直接影响设备投入后各年的新增所得 税额,进而影响投资抵免优惠的实际效果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基期年度缴纳的所得税越少,对企业越有利例如,选在减免税期满的次年或有微利年度的次 年购置设备,将使企业设备投资获得较 好的节税效果。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 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 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 资额”所以,选择在有少量亏损的年度 的次年购置设备,基期年缴纳的所得税 为零,对企业也可能有利四、利用再投资抵免优惠根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 %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 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 内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 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例4:某经济特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88年9月开业,生产经营期 20年1988年盈利6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 60 X(15% + 3%) = 10.8 (万元)。

      但由于获利时间不足6个月,所以可以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税期限1989年、1990年盈利分别为50万元和130万元,这两年是免税期1991、1992、1993年三年减半征税其中,1991年亏损70万元,因此,可以用以后年 度利润弥补这一亏损1992年、1993年分 别盈利320万元和460万元则这两年应纳 所得税税额为(320— 70 + 460 ) X ( 15% + 3 %) X 50 % = 63.9 (万元)1994年至1996年,企业获利分别为 580万元、500万元和650万元,由于从 1994年 起,这一外资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享受三年减半征税,因此三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580 +500+ 650 ) X ( 15%+3%) X 50%= 155.7 (万元)从 1997 年起延长减半征税优惠期满, 1997、1998年两年的盈利状况是各获利 730万元和790万元,那 么应纳所得税税额是(730 + 790) X ( 15% + 3%) = 273. 6 (万元)总的算来,11年 共缴纳所得税 10. 8+ 63. 9+ 155. 7+273. 6 = 504 (万元)。

      假设该企业1992年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则能退还已纳税款的 40%但1992年恰是享受减半征税期间,因此,也要将减免因素考虑进去 1992年再投资退税额为91 /[1 -(7.5 %+ 1.5 %)]X 7.5 %X 40%= 3(万元), 由于 1994 年起,该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税,退税率可按 100%计算1995年再投资退税额177 /[1 -(7.5 % +1.5%) ] X 7.5 %X 100%= 14.59(万元)因此,再投资退税额合计=3 + 14.59 =17.59(万元)五、利用股权先分配后转让降低纳税我国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 征所得税若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 先进行股利分配,合法降低转让价格,则 可以节税;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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