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doc

10页
  • 卖家[上传人]:kms****20
  • 文档编号:40674360
  • 上传时间:2018-05-27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40.50KB
  • / 10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法规名称】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6-23【正 文】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 1 条为建立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共同规范,提升施政效能,特制定本法第 2 条本法适用于行政院及其所属各级机关 (以下简称机关) 但国防组织及检察机关组织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行政院为一级机关,其所属各级机关依层级为二级机关、三级机关、四级机关第 3 条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一、机关:就法定事务,有决定并表示国家意思于外部,而依组织法律或命令 (以下简称组织法规) 设立,行使公权力之组织二、独立机关:指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其他机关指挥监督之合议制机关三、附属机关:指为处理技术性或专门性业务之需要,划出部分权限及职掌,另成立隶属之专责机关四、单位:基于组织之业务分工,于机关内部设立之组织第 4 条下列机关之组织以法律定之,其余机关之组织以命令定之:一、一级机关、二级机关及三级机关二、独立机关前项以命令设立之机关,其设立、调整及裁撤,于命令发布时,应即送立法院第 5 条机关组织以法律定之者,其组织法律定名为法,但业务相同而辖区不同或权限相同而管辖事务不同之机关,其共同适用之组织法律定名为通则。

      机关组织以命令定之者,其组织命令定名为规程但业务相同而辖区不同或权限相同而管辖事务不同之机关,其共同适用之组织命令定名为准则本法施行后,除本法及各机关组织法规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规规定机关之组织第 6 条行政机关名称定名如下:一、院:一级机关用之二、部:二级机关用之三、委员会:二级机关或独立机关用之四、署、局:三级机关用之五、分署、分局:四级机关用之机关因性质特殊,得另定名称第 7 条机关组织法规,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一、机关名称二、机关设立依据或目的三、机关隶属关系四、机关权限及职掌五、机关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六、机关置政务职务者,其职称、官职等及员额七、机关置幕僚长者,其职称、官职等八、机关依职掌有设置附属机关者,其名称九、机关有存续期限者,其期限十、如属独立机关,其合议之议事程序及决议方法第 8 条机关组织以法律制定者,其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以处务规程定之;机关组织以命令定之者,其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以办事细则定之各机关为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得就授权范围订定分层负责明细表第 9 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设立机关:一、业务与现有机关职掌重叠者二、业务可由现有机关调整办理者。

      三、业务性质由民间办理较适宜者第 10 条机关及其内部单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予调整或裁撤:一、阶段性任务已完成或政策已改变者二、业务或功能明显萎缩或重叠者三、管辖区域调整裁并者四、职掌应以委讬或委任方式办理较符经济效益者五、经专案评估绩效不佳应予裁并者六、业务调整或移拨至其他机关或单位者第 11 条机关组织依本法规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设立依下列程序办理:一、一级机关:迳行提案送请立法院审议二、二级机关、三级机关、独立机关,由其上级机关或上级指定之机关拟案,报请一级机关转请立法院审议机关之调整或裁撤由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拟案,循前项程序办理第 12 条机关组织依本法规定以命令定之者,其设立、调整及裁撤依下列程序办理:一、机关之设立或裁撤:由上级机关或上级机关指定之机关拟案,报请一级机关核定二、机关之调整:由本机关拟案,报请上级机关核转一级机关核定第 13 条一级机关应定期办理组织评鉴,作为机关设立、调整或裁撤之依据第 14 条上级机关对所隶属机关依法规行使指挥监督权不相隶属机关之指挥监督,应以法规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第 15 条二级机关及三级机关于其组织法律规定之权限、职掌范围内,基于管辖区域及基层服务需要,得设地方分支机关。

      第 16 条机关于其组织法规规定之权限、职掌范围内,得设实 (试) 验、检验、研究、文教、医疗、矫正、收容、训练等附属机构前项附属机构之组织,准用本法之规定第 17 条机关首长综理本机关事务,对外代表本机关,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第 18 条首长制机关之首长称长或主任委员,合议制机关之首长称主任委员但机关性质特殊者,其首长职称得另定之一级、二级机关首长列政务职务;三级机关首长除性质特殊且法律有规定得列政务职务外,其余应为常务职务;四级机关首长列常务职务机关首长除因性质特殊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应为专任第 19 条一级机关置副首长一人,列政务职务二级机关得置副首长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应列常任职务,其余列政务职务三级机关以下得置副首长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职务第 20 条一级机关置幕僚长,称秘书长,列政务职务;二级以下机关得视需要,置主任秘书或秘书,综合处理幕僚事务一级机关得视需要置副幕僚长一人或二人,称副秘书长;置二人者,其中一人得列政务职务第 21 条独立机关之首长、副首长及其合议制之成员,均应明定其任职期限及任命程序;相当二级机关者,由一级机关首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其他机关由一级机关首长任命之。

      前项合议制之成员,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数以五人至七人为原则,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并应为专任第 22 条机关内部单位应依职能类同、业务均衡、权责分明、管理经济、整体配合及规模适中等原则设立或调整之第 23 条机关内部单位分类如下:一、业务单位:系指执行本机关职掌事项之单位二、辅助单位:系指办理秘书、总务、人事、主计、研考、资讯、法制、政风、公关等支援服务事项之单位第 24 条政府机关内部单位之名称,除职掌范围为特定区者得以地区命名外,余均应依其职掌内容定之第 25 条机关之内部单位层级分为一级、二级,得定名如下:一、一级内部单位:(一) 处:一级机关、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及二级机关委员会之业务单位用之二) 司:二级机关部之业务单位用之三) 组:三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四) 课:四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五) 处、室:各级机关辅助单位用之二、二级内部单位:科机关内部单位层级之设立,得因机关性质及业务需求弹性调整,不必逐级设立,但四级机关内部单位以设立一级为限附属机关内部单位因性质特殊者,得另定名称第 26 条辅助单位依机关组织规模、性质及层级设立,必要时其业务得合并于同一单位办理辅助单位工作与本机关职掌相同或兼具业务单位性质,报经该管一级机关核定者,不受前项规定限制,或得视同业务单位。

      第 27 条一级机关、二级机关及三级机关,得依法设立掌理调查、审议、诉愿等单位第 28 条机关得视业务需要设任务编组,所需人员,应由相关机关人员派充或兼任第 29 条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划分各部主管事务:一、以中央行政机关应负责之主要功能为主轴,由各部分别担任综合性、统合性之政策业务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业务,应集中由同一部担任;相对立或制衡之业务,则应由不同部担任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权限,应尽量维持平衡部之总数以十三个为限第 30 条各部组织规模建制标准如下:一、业务单位设六司至八司为原则二、各司设四科至八科为原则前项司之总数以一百零四个为限第 31 条行政院基于政策统合需要得设附属机关委员会各委员会组织规模建制标准如下:一、业务单位以四处至六处为原则二、各处以三科至六科为原则第一项委员会之总数以四个为限第 32 条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组织规模建制标准如下:一、业务单位设四处至六处为原则二、各处设三科至六科为原则前项独立机关总数以五个为限第一项以外之独立机关,其内部单位之设立,依机关掌理事务之繁简定之第 33 条各部为处理技术性或专门性业务需要得设附属机关署、局各部附属机关署、局之组织规模建制标准如下:一、业务单位以四组至六组为原则。

      二、各组以三科至六科为原则相当二级机关之独立机关为处理第一项业务需要得设附属机关局,其组织规模建制标准比照前项规定第一项及第三项署、局之总数除地方分支机关外,以五十个为限第 34 条行政院及各级机关辅助单位不得超过六个处、室,每单位以三科至六科为原则第 35 条行政院应于本法公布后三个月内,检讨调整行政院组织法及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函送立法院审议本法公布后,其他各机关之组织法律或其他相关法律,与本法规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并于行政院组织法修正公布后一年内函送立法院审议第 36 条一级机关为因应突发、特殊或新兴之重大事务,得设临时性、过渡性之机关,其组织以暂行组织规程定之,并应明定其存续期限第 37 条为执行特定公共事务,于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以外,得设具公法性质之行政法人,其设立、组织、营运、职能、监督、人员进用及其现职人员随同移转前、后之安置措施及权益保障等,应另以法律定之第 38 条本法于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机关准用之第 39 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