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近代大学建制发展分析.docx
13页中国近代大学建制发展分析 摘 要:中国近代大学建制大体经历了“堂—科—门”、“校—科—门”、“校—科—系”、“校—院—系”四个主要发展阶段中国近代大学建制的发展过程,是不断摆脱古代官学影响而逐步引入西方现代大学模式的过程,是对“大学”的本质不断探索、对“大学”本质的理解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通过法律形式不断加以规范的体制化过程 关键词:中国近代;大学建制 本文所称“大学建制”,指的是大学的编制系列及其组织形式,更准确地说是大学里学科专业的编制方式及其组织形式目前,各国大学大多采取的是校院系三级建制:大学之下设学院,学院之下设学系中国近代大学建制,经历了一个曲折而又复杂的探索与构建过程其间,充满了新与旧、中与西的冲突和演化,逐渐从混沌到清晰、从无序到有序,最终形成了一种比较符合各国高等教育通例的建制对中国近代大学建制的形成与发展过程进行回顾与总结,理清其中的某些渊源关系,分析其成败得失,于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在建制方面层出不穷的构建创新热潮,是有一定借鉴作用的本文着重考察近代中国高等教育的有关法规文献,并参考有关大学的校史资料,对中国近代大学建制形成与发展的线索作初步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发展的特点做粗浅的探讨。
一、发展历程 中国近代性质的大学,肇始于19世纪末,终止于1949年,经历了大约半个世纪在这半个世纪的历史时期里,大学建制的形成与发展,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 (一)“堂—科—门”阶段 中国近代较早出现的高等学校,渊源各异,性质不一,反映在学校建制上,大多各行其是,缺少统一的规制在校一级建制上,有称“大学堂”者,如京师大学堂(1898)、山西大学堂(1902);也有称“学堂”、“公学”、“学院”者,如天津中西学堂(1895年成立,1903年改名“北洋大学堂”)、上海南洋公学(1902)、震旦学院(1902)等至于校内的建制,则更显纷杂如京师大学堂成立之初,设预备科和速成科预备科下分艺、政二“科”;艺科下再分农、工、医、算等“科”,政科下再分通商、经史、政治、法律等“科”速成科下则设仕学、师范、译学、医学实业等“馆”;而师范馆下又有博物农学、数学物理、历史地理、国文外语等“部”从而出现了科中有科、科馆并立、科部并立的复杂局面 1902年,清政府制定了《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拟对全国大学堂予以统一规制,但该章程并未颁布施行1904年元月,《奏定大学堂章程》正式颁布,首次确定了大学堂内“科—门—目”的体系:按八“科”设“分科大学”,即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每科大学下再设若干“门”,如文学科大学下设中国史学、万国史学、中外地理、中国文学等九门;在每门之下则再设若干“科目”,也就是具体的课程。
章程还特别规定:“以上八科大学,在京师大学务须全设,若将来外省有设立大学者可不必限定全设;惟至少须置三科以符学制如是,《奏定大学堂章程》第一次明确了以三“科”作为设立大学的基本条件后来有关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概源出于此《奏定大学堂章程》颁布以后,虽然有些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完全照此执行,如两江师范学堂当时曾将“科”改称“学部”(与该校多有日本教习任教故仿日制有关),但从总体上看,“学堂—科—门”建制在大学堂由此基本上得以确立 (二)“校—科—门”阶段 辛亥革命后,根据“壬子学制”和“壬子癸丑学制”,学堂改称学校,大学堂则改称“大学”或“大学校”大学(校)与大学堂虽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旨趣却大相径庭,代表了两个不同的时代这种变化在学校的建制上,也有相应的体现1912年10月,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大学令》明文规定:“大学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并规定:“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合于左列各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一、文理二科并设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与前项《奏定大学堂章程》相比,《大学令》除以“大学”代替“大学堂”称呼外,至少还有三个重要的变化。
第一,突出了文理二科在大学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地位,限定没有文科或理科就不能设立大学这一变化肯定与民国首任教育总长蔡元培的倡导有关蔡元培晚年曾回忆说:“民国元年,我长教育部,对于大学有特别注意的几点:一、大学设法商等科的,必设文科;设医农工等科的,必设理科……”在蔡元培的心目中,突出文理二科,是保证大学的学术性基本而首要的条件第二,“科”虽然仍是大学之下的第二级建制,但“科”后不再缀“大学”二字,取消了单科大学之名(但是,北洋政府教育部后来颁布的有关教育法规,一度又恢复了“分科大学”一说,如1917年的“修正大学令”、1922年的“学校系统改革案”、1922年的《国立大学校条例》等)第三,取消了原先独立的“经学科”,改八科为七科另外,在《大学令》中,还提到“大学各科设讲座,由教授担任之但是,讲座的性质是什么?讲座又如何运作?《大学令》以及后来的《大学规程》等均语焉不详 在“大学堂”改为“大学(校)”之后,一个相应的变化是,原先大学堂的“总监督”,改称大学“校长”:原先大学堂内的各分科(大学)“监督”,则改称为大学的各科(大学)“学长”京师大学堂其实早在《大学令》颁布前五个月就改称北京大学,时在任上的严复因而也就成为京师大学堂的末任“总监督”和北京大学的首任“校长”。
《大学令》颁布后的次年元月,教育部又公布《大学规程》《规程》作为《大学令》的子法,将高等学校建制规范进一步具体化,不仅规定了大学里各“科”所辖之“门”,而且还规定了各“门”所辖之“目”(亦相当于具体课程),从而形成了一张比较详尽的大学各科、门的课“目”表与此同时,教育部还颁布了《私立大学规程》,规定私立大学的建制遵照《大学令》的有关条款执行至此,在各公私立大学,“校—科—门”三级建制初步形成 (三)“校—科—系”阶段 经过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洗礼,中国近代大学在建制上开始了新的探索大约从1919年开始,学“系”逐渐进入中国的大学而取代了原先的学“门”1919年2月,北京大学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决议废除学长制、改学长为各科教务长,其目的在于消除各科之间森严的界限,促进文理交叉学长制的废除,为系建制的建立开通了道路1919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北京大学正式实行学系制:以“系”代“门”,同时取消“科”,将性质相近的系归并成“组”1919年12月评议会通过的《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规定,北京大学共设有5组18系(组一:数学系、天文学系、物理学系;组二:化学系、地质学系、生物学系;组三:哲学系、心理学系、教育学系;组四:中国文学系、英国文学系、法国文学系、德国文学系、俄国文学系;组五:史学系、经济学系、政治学系、法律学系)。
继北京大学之后,许多大学纷纷废门建系也就是在这一变革的过程中,人们对“学系”的性质与作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如1921年的《东南大学组织大纲》议定,该大学组织“其特点在以各学系为主体,而以有关系之学系分别性质先行组织成文理、教育、农、工、商五科”;并明确规定,“本校教授以学系为本体”(当时东南大学共设有23系) 鉴于系建制已经在一些大学实行并已显示出一定效果,1924年2月由教育部颁布的《国立大学校条例》对此予以确认《条例》将“国立大学校分科为文、理、法、医、农、工、商等科”,规定“国立大学校得设数科或单设一科”、“国立大学校各科分设各学系”;同时还规定“国立大学校各科各学系及大学院,各设主任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之”《条例》颁布以后,虽然其中有关“董事会”的条款曾招致一些国立大学的强烈反对,但关于“学系”的规定得到普遍认同 (四)“校—院—系”阶段 大约在20年代中期,在大学的第二级建制上出现了“学院”但是,初始时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1927年6月开始试行“大学区制”后,更显混乱以第四中山大学为例,1927年底制定的《第四中山大学本部组织大纲》规定,“大学本部设若干学院,院设若干系或科”;同时还补充说明,“凡同性质之课目,在学术上能构成系统者为系;合适当之课目,在应用上能构成课程者为科:综合性质相近应行联合设立之各系各科为学院”。
当时,第四中山大学本部共有自然科学院、社会科学院、文学院、哲学院、教育学院、工学院、农学院、商学院、医学院九大学院但是,在学院之下,不仅有“系”、“科”,而且还有“门”、“组”,形成系、科、门、组并设的局面例如,自然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全部设系(物理学系、地学系、社会学系、政治学系等),工学院、商学院则全部设科(土木工程科、电机工程科、银行科、会计科等),而教育学院既设系又设科(教育系、体育专修科、艺术专修科等),农学院则既设门又设组(农作物门、园艺门、昆虫组、森林组等)虽说有“学术”与“应用”、“系统”与“课程”作为区别,但毕竟显得繁琐纷杂,不够规范 好在这种情况为时较短随着大学区制的迅速退场,大学建制开始建立新的规范1929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农、工、商、医各学院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不合上述条件者,为独立学院,得分两科大学各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得分若干学系由此,大学的“校—院—系”建制系列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次年8月,教育部以此法为依据公布了《大学规程》《规程》在《大学组织法》列出的七个学院中,增加了教育学院,同时具体规定了各学院所属学系(如教育学院可设“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各学系”,若大学不设教育学院,“得设教育学系于文学院”)。
《规程》还附加规定:“大学医学院不分系”,而“各学系遇必要时,得再分组1932年,编制了新的《学校系统图》在这份系统图中,确认了《大学规程》中的八个学院及其所属各学系名称,并且还特别加以附注:“具备三学院以上,且必须包含理学院或农工医各学院之一者,始得称为大学之所以强调大学必须至少设理农工医学院之一,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大学中,文理科发展极不平衡;许多求学者为“学而优则仕”计,多选择文科;而不少大学也避难就易,只设立办学成本相对较低的文法商教等学院,故《规程》作此限定 这些法规颁定以后,建立了“校—院—系”建制的规范但是,一些大学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会有变通,特别是在系一级,“学系名称多有不同,隶属学院亦有歧义”例如,《大学规程》中农学院有“蚕桑系”、“林学系”,“社会学系”则隶属于法学院,而在中央大学却分别称为“蚕丝系”、“森林系”,“社会学系”则设于文学院由此可见,各校实际的执行与法规规定之间,还是有变通的,而且这种情况也非少数有鉴于此,教育部于1939年9月发布《大学及独立学院各学系名称》命令,对大学文、理、法、农、工、商等学院所属各学系之名称,予以统一规定这一命令,表明了教育部对院系名称加以规范的强烈愿望,而且也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效果。
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统一性,所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院、系统计和比较,就有了统一的依据和口径如1943年10月公布的“国立专科以上学校院系设置概况”,就是在这一基础上作出的当然,由于时值抗战,各大学颠沛流离,加上某些学校实际情况的不同,各行其是的情况依然还是存在的 此后,一些教育法规还多次涉及到大学建制问题,如1948年的《大学法》但这些法规的相关内容与《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等均无大异,“校—院—系”建制自20年代末期开始,如此这般延续下来,在中国内地一直延续到1949年 二、发展特点 以上勾勒出了一条中国近代大学建制沿革的粗略线索这条线索主要以有关的教育法规为依据、以时间为坐标维度勾勒而出,仅仅是一条很粗略的线条为了更全面地了解中国近代大学建制的发展,我们还可以根据这条线索,总结归纳出其沿革的一些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