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对油田企业的影响.doc
11页侵权责任法对油田企业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 口 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侵权法》出台前,我国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 则》、《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工伤保险 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侵权法》的出台对上述很多规则进行 了修正和完善,确立了许多侵权责任规则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油田 企业生产管理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笔者在对《侵权法》的学习中,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总结,现 结合油田企业的特点,就环境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以及劳动用工 职务侵权等几个方面,浅析《侵权法》的实施对油田企业的影响,希 望能对各油田单位有所启发一、油田企业的性质决定了易导致侵权责任油田生产的特点是点多面广,是没有围墙的工厂,油井、气井广 泛分布在野外,许多油井站所与村庄毗邻,石油管道交错纵横,与公 路、河流、村庄交叉穿越,现场作业往往需要使用大型设备和有毒有 害原料,油气储运都属于易燃易爆设施,这些特点均属于容易导致外 部侵权的诱发因素。
近年来,油田外部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涉及到环境保护、野外作 业、道路交通、抓偷反盗导致人身财产侵权等等,这些案件均受到《侵 权法》的规制二、《侵权法》环境下的油田环境侵权责任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 律责任有关环境侵权责任,在《侵权法》没有出台前适用的法律规范散 件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人气污染防治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这些法律规范共同形成了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体性规 范、程序性规范在内的完整的规则体系《侵权法》的出台,总结了上述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经验和存在 的问题,在免责事由和多因一果的复杂环境污染问题上进行了修正和 完善,并创设了私权优先保护制度,例如:污染者因同一行为还需承 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而污染者支付能力不足时,应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再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2、 《侵权法》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对石油企业的影响(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方面,缺一不可,即:— 是须有侵害行为,二是存在损害后果,三是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要有过错。
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采用特殊的 责任规则,我国法律也是如此例如《侵权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 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为无过错责 任,即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侵 害行为,有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即可,行为人有过错也罢,无过错 也罢,均不影响责任的构成另外,在存在因果关系方面实行“因果 关系推定”的原则,换言之,如果污染者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污染行 为不可能导致此种损害后果,那么推定其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这实际上又加重了污染者的责任2)免责事由的相关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法律还规定了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 形一是不可抗力,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也 并非绝对免除污染单位的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 由于不可抗拒的口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 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只有污染损害后果是 完全由于不可抗力这个原因导致,而且还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才能免 责。
二是受害人过错如果环境污染损害后果是市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第27条明确规定:“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 免责情形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不在此限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 偿责任《侵权法》第26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学理上把受害人过错可以减轻致 害人责任的制度称之为“过失相抵”三是第三人原因这是油田企业最常见的情形,例如:盗窃分子 采取在输油管道上打眼的方式盗取石油,继而导致大规模原油泄漏的 污染事故,油田虽然及时采取了合理的避免措施,仍然未能避免的情 况这就是典型的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对此,我们以往在处理类似案 件时均援引以前的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 张免责但是《侵权法》对“第三人原因”进行了特殊规定,《侵权 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 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说,即便是“第三人原因”,污染者也不 能真正免责,需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理论称之为“不真正 连带责任”。
换言之,如果受害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则污染者 免责若受害人向污染者主张权利,则应当予以赔偿,然后有权向第 三人追偿这种“不真正连带责任”进一步加重了油田企业的法律风险实 践中,管线打眼盗油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损失极大,而实施打眼 盗油行为的不法分子几乎都于无力赔偿,最终“板子还是打在了油田 身上”3) 达标排放也可能导致侵权责任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实践中,油田企业往往提出诸多免责理 由,最通常的理由就是“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例如:油田某厂站所, 生产中会产生一些废气,经过处理后排放至大气,周边的村民经常以 自己的牲畜死亡,是废气导致的为市,要求油田予以赔偿在此,笔者认为,排放标准是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 标准,但该标准并不是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界线理由是:超标排放 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即使是达标排放,如果污染物造成了损害后 果,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污染物的排放是否 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三、《侵权法》环境下的油田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高度危险作业是危险性丁业的法律用语,是指在现右的技术条件 下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虽然以极其缓慢的谨慎的态 度经营,但仍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危 险性作业。
在油田企业中经常表现为:井场压裂作业、油库装油卸油、 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地质勘查放射性物质使用和保管、大站大库动火 作业等等在《侵权法》出台以前,处理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 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1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有70条到77条的特定危险作业的侵权 规定从《侵权法》的规定可以得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归责原则以 无过错原则为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2、高度危险作业侵权领域对石油企业的影响(1) 油田企业涉及的具体高度危险作业a.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侵权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 用人的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 任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 减轻致害人的责任。
但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 换言之,油田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使用或储运 过程中,在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下油田企业可以免责,在受害人故意 追求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也可以免责,但是需要油田企业拿出证据证明 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如果不能证明,则不能免责b.高空、高压、地下作业致害责任《侵权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 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油田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高空高压作业,地 下挖掘作业也比较常见,例如:天然气净化设施即属于高压设施,另 外高压输电线路也在此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空、高压、地下致害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适用过失相抵,但免责事由也是“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 这二种情形C.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侵权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弄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 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 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76条规定:“未经 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 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油田企业涉及的高度危险物主要是油田剧毒的化学药剂以及放 射性物质法律对这些危险物质专门予以特别规定,以此来加强危险 物质的管理如果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或者丢弃,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 赔偿责任另外,如果被盗抢,也可能因不能证明口己已经尽到严格 地管理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岀的是,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危 险物质所有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 任四、《侵权法》环境下的油田用工侵权责任1、劳动(劳务)用工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法》出台前,关于劳动(劳务)用工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工伤保险条例》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劳动(劳务)用工侵权责任主要包含2个方面一是雇员实施职 务行为吋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二是雇员实施职务行为吋 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侵权法》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 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2、劳动(劳务)用工侵权责任对石油企业的影响a. 雇员至第三人损害在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依据原来的法律法 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第三人人损害的,需要与雇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但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面有一个追 偿的权利,这样可以限制雇员随意的或者恶意的职务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侵权法》取消了这个追偿权利,《侵权法》 规定,雇员职务侵权的,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便是雇员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向雇员追偿这样一来,雇员的责任减轻 T,但用人单位的责任加重了,使得雇员更难以管理,并且缺乏有效 救济渠道b. 雇员至自己损害雇员履行职务,导致口己损害,应当根据《T伤保险条例》的有 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法》对此并未作出特别规定C.劳务派遣致害责任《侵权法》规定,劳务派遣T作人员履行职务至他人损害,要由 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用人单位承担的也是无 过错责任派遣单位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