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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水资源运用的国际法障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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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亚水资源运用的国际法障碍 中亚水资源运用的国际法障碍_国际法论文预读: 摘要:最新杂志:黄石高等专科学校学吉林财贸学院学报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计划经济探索环球企业家湖南地税湖北邮电经济技术参湖北审计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黑龙江财专学报黑龙江劳动黑龙江商学院学报中亚水资源运用的国际法障碍范文1中亚地区水资源困境1.1水资源短缺1.1.1多国河流.中亚地区位处亚欧大陆腹地,没有直接的出海口.有的国家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其周围邻国也没有直接出海口的国家.区域内气候干燥,地貌形态以沙漠和草原为主,其中沙漠面积超出一百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是一个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夏季炎热而少雨,冬季寒冷而干燥.该地区地貌差异较大,水资源储存量严重失衡,其东部和南部的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拥有较充足的水资源,而以沙漠和草原为主的哈萨克斯坦、以农耕灌溉为主的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水资源较少.该地区大约四百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主要有两大水系,阿姆河水系和锡尔河水系;还有一些在该地区流域比较小的水系,如乌兹别克斯坦的拉尔河水系和伊希姆河水系,处在中国、吉尔吉斯、哈萨克斯坦的额尔齐斯河、伊犁河等.其中,阿姆河全长约1437公里,途径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三国,流入咸海.锡尔河全长约3000多公里,包括上游的伦纳河,途径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流入咸海.这两条河流是中亚地区最重要的河流,可以称为是中亚的母亲河.但自1997年后,这两条河流由于水资源不足,经常发生断流,严重影响到该地区的稳定和安全.1.1.2国际湖泊.阿姆河和锡尔河两大水系是中亚的生命线,两条主干河流都是多国河流,隶属于不同的主权国家,而两条河最终都流入咸海.咸海是世界四大内陆湖泊之一,也是个国际湖泊.咸海北部面积小一点,储水量较少,隶属于哈萨克斯坦.南部面积大一点,储水量多一点,属于乌兹别克斯坦.但是自1960以来,咸海的面积“已减少了59%,水量减少了75%,水面下降了17米,湖底大面积出露后形成盐漠”.①由于阿姆河和锡尔河水流量大大减少,造成咸海水位下降,咸海在1994年分成了两部分,北面小一点,称为小海,南面大一点,成为大海.到2001年下半年,小海已残留不多,而大海中的复活岛已与南北的陆地相连,把大海分成两半.1.1.3内水.内水在该地区的严重失衡,是中亚地区水资源利用的一大困境.如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河流总长度超过28500千米,年径流总量522亿立方米,长度在10千米以上的河流有947条,有湖泊1300多个,并有总面积达9000平方千米的冰川,塔吉克斯坦的水流量占地区的55.4%”②,水资源比较丰富,而其他的几个国家则比较缺乏.另外一个问题是内水的使用问题,如塔吉克斯坦的萨雷滋湖、吉尔吉斯的伊塞克湖等.萨雷滋湖是一个内陆湖,于1911年的地震后形成的天然湖泊,“长55.8公里,最宽3.3公里,最深499.6米.堤坝高567米,湖面面积79.6立方千米,储水量169亿立方米,由于该地区处于地震活跃地带,专家估计每80年到130年就会发生大的地震,届时一旦堤坝决堤,将会淹没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大片土地,殃及几百万人的生命”③,塔吉克斯坦在许多国际场合积极呼吁各国重视这一问题,减少风险,但各国的反映比较冷淡.1.2不当使用在中亚地区,农业灌溉占用了大量的水资源,根据资料表明,咸海流域地表径流量为“每年125亿立方千米—128亿立方千米,大约有110亿立方千米用于农业,占总水量的85%—88%”④,尤其是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这三个国家,灌溉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比列高达95%、84.4%和65%,并且中亚地区的用水量每年上升25%.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中亚各国存在着严重的矛盾.河流上游的国家希望利用水资源来为本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如发电,电能的需求在冬季达到最大值,这就需要上游国家在夏季储存大量的水,到冬季枯水期时加大水库的排水量,但中下游的国家在春夏季节需大量水来灌溉农田,这样就造成了矛盾.1.3水资源污染严重农田用水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污染,是中亚水资源利用的一大难题.该地区的土库曼斯坦土壤含盐量很高,每年必须定期洗田.根据统计,每年都有超出10亿立方千米的水用来清洗田地,清洗田地的水含有大量的盐和大量的残留农药及其他有害物质,沿途污染了水源.而另一个主要的因素在于没有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尽管各国政府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由于国家利益的相互冲突而不愿意妥协,造成管理上的疏漏和对于污染的默认.大量的化学污染物、工业污染物、生物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向水流,严重破坏生态,并引发一系列的疾病.如“哈萨克斯坦的塞米巴拉金斯克地区的肿瘤疾病、结核病和支气管病,又如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氰化物污染伊塞克湖事件,造成大量生态移民”.⑤2中亚地区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困境2.1国际协商的无力水资源短缺已经严重危胁到中亚各国的安全和稳定,中亚各国政府也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试图通过各种国际会议,签定各种协议和条约来解决这一难题.1993年,中亚五国的首脑就举行了会议,成立了咸海领域问题跨国委员会,并建立了拯救咸海国际基金会.随后还建立了一个水资源委员会,从国际协调和国际合作的角度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但这种合作只具有初步的规划,还没有规定各成员国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把水资源问题的相互协调作为中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因素来看待.尽管在1993年之后,五国领导人几乎每年都举行一次有关咸海问题的会议,但在操作上由于各国国家利益的冲突而没有一点进展.1995年中亚联盟的成立,促使各国在相关的协议中把水资源的利用作为共同开发最优先的部门来看待.而同样,这个纲要也只是一个构想和宣言式的文件,没有具体深入的落实计划,也没有具体的义务承担承诺.1995年9月,在联合国的倡议下,中亚国家与有关咸海流域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组织举行了会议,并签署了《努库斯宣言》(即《咸海宣言》),就治理咸海进一步达成一致.但是,《咸海宣言》同样是一个倡导性的文件,扩大了该问题的影响面,但却没有让这个问题得到解决.2.2缺乏有效的国际执行措施1997年中亚各国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召开会议,并签署了《阿拉木图宣言》.在这次会议上,各国决定将咸海领域问题跨国委员会和拯救咸海国际基金会合二为一.并决定“各成员国将其国民收入的0.3%交给基金会”,由基金会来落实治理水资源问题的具体工作.毫无疑问,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关键一步.但透过各国的表态,我们发现这样的决策是不可能得到各成员国执行的.如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莫诺夫说:“0.3%对于他的国家预算来说太大了.”⑥当然,塔吉克斯坦的国民经济状况不好,支付困难大,但更为关键的是塔吉克斯坦的水资源是充足的,塔吉克斯坦的地表水水流量占地区的55.4%,并且塔吉克斯坦是阿姆河和锡尔河水的上游国家,从塔吉克斯坦的国家利益来看,它没有必要为中下游的国家污染和缺水买单.所以,尽管在阿拉木图会议上原则性地通过了一项解决问题的执行措施,但实际上这项措施是不可执行的.2.3国际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由于中亚各国国家利益的冲突,使得该地区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持消极态度.但是它们却希望得到世界的捐助和援助来治理水资源危机.在国际法上,对于多国河流,要求各个沿岸的成员国都有义务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是国际法并没有规定上游国家为下游国家的污染或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样,在不同流域的不同位置上,国家在水质和水量分配上是不同的.根据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在中亚,产生水量多的国家用水量少,相反,产生水量少的国家用水量多.而在这些国家利益的冲突中,往往用水量多的国家污染严重.如果产水量少、用水多、污染多的国家为了本国的国家利益而要求和产水量多、用水少、污染少的国家承担相等的责任,这明显是不符合国际习惯的.因而,问题的持续存在,促使部分国家开始寻找其他的解决办法.2001年,吉尔吉斯斯坦在国内通过了有关水资源利用的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水资源是商品”,其他国家“从吉尔吉斯斯坦获取水资源,应付费用.”⑦塔吉克斯坦也有意效仿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这一做法,使水资源商品化,这就使矛盾更加突出.因为就水资源本身而言,如何界定它的所有权?特别是,多国河流以及相关的跨国地下水系统和国际调水,这涉及到复杂的国际法律问题,因为对于整个生态环境而言,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对于水资源作出某个明确的定义来.3中亚地区水资源利用国际法困境之思考自1573年法国政治学家博丹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中提出主权的概念后,几经发展,在国际法上主权概念的内涵就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威和对外的独立自主权.因而,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除了国际罪行之外的所有事项,国家都有权决定如何行为.但是,随着主权的绝对豁免向相对豁免的整体转型⑧,使得人们开始思考主权的性质和范围.主权应该是一个什么概念?主权是如何保护国家利益的?例如,多国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这是主权范围内的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预,但由于跨国河流以及水资源的循环统一性,在法学上很难界定它的主权范围,甚至难以确定它的所有权.虽然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和1992年《里约宣言》都规定了“国家资源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⑨,但关键的是如何来界定合理使用和不造成损害其他国家的主权这两个标准?在多国河流中,如何保证上游国家的合理使用不会造成对中、下游国家的损害?对于多国河流而言,什么时候使用多少水量才是合理的?这很难来规定.特别是,上游国家因为土地的荒漠化、植被的破坏而造成水量的自然减少,这算不算是对于下游国家的国家主权的侵害?如果上游国家为了保护河流源头的自然环境而发生费用,中、下游国家有没有补偿的义务?如果上游国家的合法行为造成河流水质或水量的下降,下游国家能不能提出要求或补偿?对地球上仅有的2.56%淡水资源,世界各国如何合理分配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全球化时代,“任何一个单一的国家都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尤其是在“国际环境法的硬法化发展趋势下”,⑩如果只是依靠国家主权来保护单一国家的利益,那么有些国际利益有可能不存在了,最后受到损害的仍然是国家利益.因而,各国应该更为广泛地协调,以促使对国家主权的国际法范围有更加明确的判断.而这对于中亚地区的水资源困境来说,可能是一个解决办法.但是,目前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工作还不能为这样的国家实践提供高质量的法学支持,因此国际水法的研究工作也应该进一步拓展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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