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章程.docx
7页民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明确民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稳定劳动 关系,维护职工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 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民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照工 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第四条民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民营企业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第五条民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尊重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办公用房和设 施等必要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平城区振华街道等有 关部门应当支持、催促民营企业组建工会第六条 民营企业有职工55人以上,应当建立工会委 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设主席 一名,委员四名,其中两名为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 会主任兼职民营企业工会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会员会籍管 理第七条 民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 职工委员会,工会主席、主任、委员依照工会章程选举产生第八条民营企业工会解散、合并或者撤销,应当报上 级工会批准。
民营企业终止,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 级工会备案第九条民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 任期制,每届三;闭会期间出缺的,可以补选第十条 建立工会的民营,职工人数缺乏二百人不配备 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那么规定的法人条 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建立集体协 商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 动平安卫生、职业培训、女职工和特殊职业的未成年工的保 护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三条民营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 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集体合 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民营企业工会有权对本企业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民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 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民营企业比拟集中 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民营企业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工会 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六条民营企业经营者、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研究 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和奖惩、职工培训、平安生产、劳动保护 和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和 职工代表列席,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民营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 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七条民营企业解除、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工 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民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企业应当尊重工会意见,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八条民营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 过程中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企业工会应当要求企 业予以解决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应 当要求企业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并组织职工撤离现场民营工会应当参加对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 工平安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民营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开工时制度确 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和报酬,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民营工会应当催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十一条民营工会发现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和 奖金、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抵押 金以及对职工搜身、侮辱人格、体罚、限制人身自由、殴打 等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提 出处理建议;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 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民营工会应当尊重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共谋企业的开展民营企业职工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同企业方或 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恢复正常的 工作和生产秩序第二十三条民营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劳动 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四条民营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 理化建议、平安生产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职工参加培训,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职工职业技 能和素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第二十五条民营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 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第二十六条 民营企业工会主席、主任、委员应当热心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依照工会 章程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民营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主任、委员的报酬由企业按 不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报酬支付第二十七条民营企业工会主席、主任任职期间,未经 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或者解 除、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但任期未满的,如本人 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续签。
第二十八条民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 和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应当事先和企业协商,企业应当 给予支持兼职工会主席、主任、委员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 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可以累计使用,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工作日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协商, 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九条民营企业应当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百分之二的比例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经费民营企业工会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接受经费 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与检查第三十条民营企业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十一条民营企业不交、欠交工会经费的,民营工 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街道工会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工会工作 的指导,积极宣传工会、劳动等法律、法规,组织民营工会 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为民营工会工作提供服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 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属于 劳动争议范围的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一)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参加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 职工打击报复的;(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民营企业组建工会的;(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 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违法撤销工会组织的;(五)违反集体合同,擅自变更集体合同内容的;(六)擅自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或者变动其 劳动岗位的;(七)侵害工会合法权益的;(八)侵害职工劳动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四条民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侵占工会财产或 者挪用工会经费的,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民营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上一级 工会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会员大会依法罢免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民营工会解释,自民营工会第一 届第一次工会委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