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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历史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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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_历史学论文 前言 元代,盐课是封建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一般说来,盐课收入占“天下办纳的钱”的一半以上①巨额盐课的取得,是元政府对盐业生产者(贫苦盐户)和盐的消费者(广大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掠夺的结果这一剥削和掠夺之所以能够实现,是由于元政府凭借其政权强力,严密地控制了盐的生产和运销过程而这一剥削和掠夺的后果,则大大加剧了元代社会矛盾的尖锐复杂程度 研究元代盐的生产和运销过程,剖析在这一过程中显示出来的各种矛盾,对于认识元代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迄今这仍是一个很少为研究者注目的课题②本文试图作一些初步的探索这些探索还不成熟,衷心希望得到指正 一元代盐的生产和盐户 (一)盐业生产的一般情况 由于出产的地点和制作的方法不同,元代的盐有海盐、池盐、井盐之分海盐产于沿海地区,主要由“煮海而后成”,也有部分地区利用阳光曝晒来制作池盐主要产于河东解州盐池,“因自凝结而取”;此外,在辽东、宁夏等地也有出产井盐产于四川,“出于井,深者数百尺,汲水煮之”③ 在制盐技术方面,元代大体上沿袭前代,但也有若干差异第一,福建大部分盐场开始采用晒盐法④从煮盐到晒盐的转变,既能增加产量,又能减低成本,因而是制盐技术史上的一大变革。

      虽然在元代这一方法还不普遍,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的开端,无疑值得重视第二,河东解州盐池唐、宋以来采用畦晒法,即在盐池周围开辟畦子,将池中的卤水导入畦中,利用日光和风力蒸晒成盐元代则听任其在池中凝结,然后捞取,“不烦人力而自成”⑤这种办法实际上较畦晒法落后,到了明代,便重新恢复了畦晒法 元代盐的生产规模是很大的从产盐的地区来说,北起辽阳,南迄岭海,旁及四川、河东等地在这些地区,共设有盐场一百六十六所⑥,(后合并为一百三十七所⑦)以从事生产的人数来说,固定的专业劳动者共有五万二千余户⑧,此外国家还经常发配罪犯到盐场服役,参加生产从产量来说,世祖末年全国盐产额达一百七十余万引(每引四百斤)⑨以其中南方各盐区产额与南宋比较,有很大增长⑩(北方因金代缺乏具体数字,无法比较)到了元中叶,总产量更激增至二百六十万引左右 (二)盐业生产的管理和盐户的来源 元代,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盐业生产,不许民间经营⑾,因而制盐业是封建官手 工业 的一个部门封建国家之所以能够垄断这个生产部门,首先是因为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归它所有;其次,由于它对盐业中的直接生产者实施了严密的劳动力编制 封建国家是“天地 自然 之利”的所有者⑿。

      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盐池、盐井、盐田均属于国家煮盐需要柴薪,因而出产柴薪的荡地便成了盐业生产的另一项重要生产资料;它也属于国家所有,并“非灶户己业”,而是由“官为分拨”的,“不许典卖,亦不许人租佃开耕”⒀其他制盐的生产工具如铁柈、铁盘等,工本浩大,“柈一面亦用生铁一、二万斤”⒁,远非一家一户所能措办,也是由国家置办,交由生产者使用只有小件生产工具才为生产者所私有这种基本的和重要的生产资料归封建国家所有的制度,决定了盐业生产 中国 家和直接生产者的各种关系 元代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称为盐户⒂由于各地制盐方式不同,又有捞盐户、灶户、晒盐户等名称唐、宋时称盐户为“亭户”,在元代这一名称继续通用盐户中的男劳动力称为“盐丁”、“卤丁”或“灶丁” 盐户的来源南北有所不同北方各盐区历经战乱,旧户逃散,主要依靠重新签发,同时也招募旧户复业⒃南方各产盐场所受破坏不大,原有的盐户大都依旧从事生产当各盐场盐户缺额时,往往随时签发民户来补充⒄ 除了盐户以外,元政府还发遣判处“徒”刑的罪犯,到盐场“带镣居役”,期满放还这批人数量不多,服役时间不长,在生产中所起作用不大 元代管理盐户的机构是盐运司(茶盐转运司)或提举司,共有九个⒅。

      每一盐司下辖若干盐场在几个比较大的盐司(如两淮、两浙、山东)下面,又设有若干分司,分别管理若干盐场每一盐场分若干“团”,每“团”由三“灶”或二“灶”组成⒆每“灶”由若干家盐户组成⒇立‘团’定界址,分‘团’围短墙”,每“团”都有固定的居住地区和生产地区[21]盐司——(分司)——盐场——团——灶——盐户,构成了盐业生产中的管理系统 盐户必须世代从事制盐,不得改业他们有特殊的户籍,与民户分开他们固定在一定的盐场上,不能随便移动在行政系统上,他们“不统于有司”[22],除了“犯抢窃盗贼、伪造宝钞、贩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等刑事案件“并从有司归问”外,其余“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都由本管盐司“理问”[23] 可以看出,元代封建国家在占有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对盐户实施了严密的劳动力编制,并用法权形式将这一编制固定了下来盐业生产中生产者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政权强力来实现的这种方式,充分显示了封建国家具有直接支配生产者人格的权力 “不论生产采取何种社会形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总是它的因素……为了要有所生产,它们必须互相结合社会结构的各种不同的 经济 时代,就是由这种结合依以实行的特殊方法和方式来区别。

      [24]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在元代盐业生产中,封建国家垄断占有了基本生产资料,并通过严密的劳动力编制——超经济强制的一种形式——来实现生产者与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关系决定了生产者对封建国家的严格封建依附关系这种封建依附关系既表现为生产者的人身不自由(从本节所述可以看出),又表现为生产者承担的沉重封建义务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盐户中间有贫富的差别,富有的盐户和贫穷的盐户所处的阶级地位完全不同因此,在盐业生产中,实际从事生产劳动的不是全部盐户,而是盐户中的贫苦盐户只有他们才是盐业中的直接生产者严密的劳动力编制主要是用来束缚他们的一种制度,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有着浓厚的封建依附关系至于富有的盐户,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与贫户完全不同,我们将在后面加以叙述 (三)盐户的封建义务 盐户的封建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特定官手工业部门的生产者,他们要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因而还必须和民户一样,负担科差、税粮甚至杂泛差役 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是盐户的主要封建义务盐户缴纳的盐有固定的数额,称为“额盐”每家盐户的“额盐”数各不相同,是由盐司“验其恒产,差为高下”,也就是说,根据各户的财力物力,来确定他们所应负担的盐额的[25]。

      由于盐户的经济情况经常起变化,“兴替不恒”,所以又规定“三年一比附推排”,即重定等级高下[26] 为了使盐户能够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元政府发给盐户以“工本”工本”通常以钞计,故亦称为“工本钞”,但也有发给粮食——“口粮”的[27]工本钞”是按盐的数额多少以引为单位发给的各地制盐的办法不同,难易的程度不一,每引盐的“32本钞”数也有区别,例如晒制而成的盐的“工本钞”只相当煎制而成的盐的十分之八[28]由于元代纸币屡次贬值,盐价不断上涨,每引盐的“工本钞”额也随着有所变化至元十八年前后煎制而成的盐每引“工本钞”为中统钞三贯,到了元代中期,即增至二十贯(有的地方因无官拨柴荡,另加五贯作为买柴钱)[29]总的说来,盐的售价大致为“工本钞”的五六倍,差距最大时为十比一一般来说,“工本钞”的增长总是落在盐价的增长后面 发放“工本钞”的方式通常是生产开始时发给一半或一部分,其余则当盐户缴纳“其所当付”的额盐时补足[30]如果盐户不能缴足额盐,政府除了使用政权力量强行追征外,同时便扣发“工本”封建国家的官僚们把这种“依验多寡,俵付工本口粮”的办法说成是为了“以励勤惰”[31],其实质是以此来强迫盐户完成封建义务。

      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发给“工本”,既是对盐户进行剥削的方式,又是保证再生产进行的手段 额盐的缴纳是封建国家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并将盐户强行编制起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结果盐业中的基本生产资料是盐田、盐井、盐池这样一些“自然之利”,它们的所有权显然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额盐的缴纳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32],额盐因而具有明显的地租性质额盐是以实物形态向国家缴纳的,似乎是一种实物地租形式但这只是一种假象盐业中的生产者是“在地主(在盐业中是封建国家——引者)或他的代表人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在封建国家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上进行生产的;生产的产品全部归国家所有,生产者所得到的只不过是以“工本”为名的勉强足以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的必需的费用这说明他们提供的实际上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产品因而额盐是劳役地租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农业经济不同的是,在农业中劳役地租意味着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截然分开的,生产者向封建主提供的只是他的剩余劳动[33]而在元代盐业经济中,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时间或是在空间上都是不可分的,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同样消耗在封建国家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盐田、池、井上,只有通过工本的形式,才使这种必要劳动得到体现。

      除了额盐之外,盐户还须承担其他封建义务 元代岁赋之法,北方主要有税粮(包括“丁税”、“地税”)、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俸钞”)二项这是诸色人户(除了少数例外)都要缴纳的,盐户也在数内偶尔蠲免盐户的税粮和科差,便成了封建统治者的“恩典”[34]南方民户主要缴纳田粮,凡是有田的盐户均不得免[35] 元代杂泛差役负担极重按照定制,“除大都、上都其间有的自备首思的站赤,除边远田地里出征军人外”,诸色人户都要承当[36],盐户也不例外然而南方各盐区盐户在南宋时一切科敷差役,悉行蠲免;世祖统一南方之初,沿袭这一制度,规定“灶户自有其役”,不再承担其他差役[37]但是这个规定和前述元朝基本制度相违,因之很快便成了一纸空文,在绝大部分盐区,盐户都要承担杂泛差役英宗时,下令民间行“助役”法,“考视税籍高下,出田若干亩,使应役之人更掌之,收其岁入,以助役费”[38]虽然“助役之文初未尝及灶户”,但实际上官吏在执行时,“辄以赡盐地与民田概抽以充役”[39]只有个别地区(如福建),盐户免役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40]因此,总的说来,元代盐户大都都要负担杂泛差役[41] 从上面简单的叙述,可以看出,元代盐户的封建义务是十分沉重的。

      他们不仅要承担巨额的盐赋,而且要负担丁地税粮和科差制盐本身已是一种繁重的役,统治者还要强迫他们担负杂泛差役总之,元代盐户在当时较之其他诸色户所受压榨剥削,“尤为劳苦”[42] 同样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上述封建义务主要是落在处于封建依附地位的贫穷的盐户头上的富有的盐户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具有不同的性质通过前一节对盐户来源、 法律 地位以及本节对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的分析,我们对贫苦盐户的社会身份可以有一个大致的认识贫苦盐户是被强制束缚在基本生产资料上的,他们的人身是不自由的,他们的生产是在“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进行”的;他们向封建国家承担的最主要的封建义务是提供劳动力,亦即表现为劳役地租这些征象必然使我们得出结论:元代贫苦盐户的身份,大体和农奴相近[43] (四)盐户内部的阶级关系 在分析盐户与封建国家之间关系时,还必须注意盐户内部的阶级关系 盐户中贫富差异极大,在官方 文献 中即有“富上灶户”与“贫苦灶户”之分[44]最富者如松江下砂场瞿氏,“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45]温州永嘉有亭户侵占官民田即达“数千亩有奇”[46]这些富上盐户不仅拥有很大的资产,而且有相当高的 政治 地位,如松江瞿霆发官至两浙运使[47],淮东拼茶场缪思恭官至总管[48]。

      在地方上,他们有的“积为民患,以贿结权势前后场官少忤之,辄遭反噬”[49]有的还“恒持州县短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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