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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俱乐部操作原则与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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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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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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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V.20091020营养俱乐部操作原则与流程(内部政策指引)概述 ............................................................................................................................................21 经营资格 ....................................................................................................................................22 设立及经营原则 ........................................................................................................................23 设立流程 ....................................................................................................................................34 会员招募 ....................................................................................................................................65 知识产权 ....................................................................................................................................6附件 ............................................................................................................................................62/6 V.20091020概述营养俱乐部是康宝莱营销人员日常进行产品推广、销售,顾客推荐、服务的经营模式之一。

      它以店铺为依托,将康宝莱产品加工为即食食品进行零售营销人员通过俱乐部这个客户交互平台创造一种健康舒适的公共社交场所,依托于此吸引、巩固客户长期使用产品,从而产生良好的产品效果,并借此推动更多新客户或从业者加入营养俱乐部因由康宝莱营销人员开设并使用、销售康宝莱产品,其开设、经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经营资格1.1 营养俱乐部的所有人必须是康宝莱(中国)业务主任以上职级的营销人员,并且持续使用产品时间不宜低于 3 个月(如多人合资经营一家俱乐部,则合资人都必须符合业务主任以上职级及持续使用产品 3 个月以上);1.2 营养俱乐部的所有人必须全职从事康宝莱事业,如多人合资经营一家俱乐部,则必须至少有一人全职从事;1.3 营养俱乐部开设必须获得所有国家要求开设必要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其中包括食品服务机构许可),取得所属市场产品大使职级以上领导人书面认可并通过公司资质考察后方可开设;1.4 营养俱乐部经营者均为独立经销商,其经营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康宝莱(中国)保健品公司相关政策与规则规定;1.5 营养俱乐部经营场所选择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康宝莱(中国)保健品公司相关政策与规则规定,康宝莱公司不允许任何人签署担保或者采取任何其他义务形式以鼓励销售人员开办的营养俱乐部;1.6 营养俱乐部经营者是康宝莱营销人员之一,除了营养俱乐部经营规范,也必须遵守康宝莱(中国)业务行销规范的全部内容,二者如有任何违反,公司也将按行销规范内容进行调查处理;1.7 任何市场不得自行制定与康宝莱(中国)保健品公司公布的营养俱乐部操作原则及行销规范相抵触的规章制度;1.8 公司有权对违反营养俱乐部操作原则及行销规范的营养俱乐部进行包含但不限于停业整改、关停等相应处理措施。

      2 设立及经营原则2.1 原则上每两家营养俱乐部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 400 米(以实际步行距离为准),且同一个社区只允许设立一家营养俱乐部(公司以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的一家为准);由于城市密度和各地营养俱乐部发展程度不同,如有需要,经当地 S&P3/6 V.20091020及营养俱乐部委员讨论通过,并经公司总部同意,也可当地自行决定距离范围;2.2 符合资质的营销人员每户每次只能提交一个申请;2.3 向公司申请营养俱乐部得到同意后,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交给属地分公司审查、报备,且合同上的信息必须与申报时的一致,否则该次申请作废;如五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该次申请同样作废;2.4 申请人申报的营养俱乐部门店地址需为精确地址如遇营养俱乐部申请地址变更,必须作为新的申请向公司提出,且重新申请需在五个工作日后方可再提交;2.5 通过公司审核同意开设的营养俱乐部业主及其大使级领导人必须仔细阅读并签署《营养俱乐部经营风险提示》,签署函原件递交公司总部(Stacy Guo 签收)2.6 营养俱乐部所使用门头商号不得申明或暗示其中零售康宝莱产品;2.7 营养俱乐部同一城市不得使用同一门头商号及装修风格,否则公司将不予批准(对于在此政策前已经设立的营养俱乐部公司将协助逐步整改);2.8 为保证顾客的产品效果,营养俱乐部每餐营养餐所使用的基础产品量不得低于每餐蛋白混合饮料 25 克、芦荟粉营养粉 2 克、茶饮 1 克。

      特殊个体差异可以增加优质蛋白粉或其他产品;2.9 营养俱乐部每餐营养餐销售价格公司按各城市成本消费水平统一制定: 一线重点城市城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1280 元/30 餐,单餐48 元; 省会及重点城市城区(省会城市、直辖市+大连、青岛、厦门、苏州、无锡、温州、宁波):1080 元/30 餐; 其他地区:880 元/30 餐(具体每个城市的定价标准,待当地开设营养俱乐部时,公司不排除与当地 S&P委员协商后有所调整)2.10 营养俱乐部可以以公司定价向俱乐部会员零售康宝莱公司在中国上市的包装保健食品,但不可销售其他与康宝莱产品无关联的产品及任何形式的康宝莱海外产品;零售产品只可按公司包装出售,不得自行拆分产品出售;2.11 营养俱乐部对于使用“三杯水”10 天以下的新会员不得销售额外的其他外带产品,特别不允许零售产品(单瓶或成套产品)给非会员;2.12 营养俱乐部是康宝莱业务经营的一种模式营养俱乐部经营者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声明或暗示营养俱乐部是特许经营店或类似于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等关联内容,即便此关联内容是用来解释营养俱乐部相对成本效益;2.13 营养俱乐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对新开设的营养俱乐部收取或变相收取加盟费、管理费、装修物料采购费或参股收益等;2.14 营养俱乐部因经营需要自行招聘的俱乐部助理至少应该加入成为业务代表;2.15 严禁营养俱乐部经营者在网上或向中间商购买低价产品;2.16 作为独立经销商,营养俱乐部设立及经营费用均须遵照国家相关法律自负盈亏,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仅根据本公司政策与规范提供产品与市场支持;4/6 V.200910202.17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若营养俱乐部需暂时歇业或结束营业,须提前一个月以上向所属市场大使职级以上领导及公司提出申请,以便妥善处理;2.18 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开设的营养俱乐部,公司保留包括终止其康宝莱户籍在内的一切处理权利。

      3 设立流程3.1 意向经营者开设俱乐部前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如附件一《营养俱乐部设立申请表》)所属市场产品大使职级以上领导人和公司对其进行资质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续使用产品时间(不宜低于 3 个月)、产品使用状况、参加培训状况及经济状况等;3.2 意向经营者开设俱乐部前须按要求完成公司与市场的相关学习、培训及一个月以上的店铺实习(公司将倡导不同市场之间的学习合作)开设店铺之后也必须定期参加市场及公司的各种培训;3.3 通过公司资质审查后,意向经营者取得国家要求开设必要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其中包括食品服务机构许可)、税务登记证及健康证明,并出示原件给属地分公司检核,复印件由公司保存归档; 3.4 意向经营者与其所属市场产品大使以上领导人共同签署(如附件四)《营养俱乐部经营风险提示》提交属地分公司,属地分公司必须将其递交公司总部(Stacy Guo 签收);3.5 康宝莱各地分公司自收到营养俱乐部开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按以上操作原则审核,通过后将以上全部资料提交总部进行复核批准,通过后意向经营者方可按本操作原则设立营养俱乐部,并统一编号;3.6 公司认可的营养俱乐部设立完毕后,所属分公司必须前往现场检核,填写(如附件五)《营养俱乐部检查记录表》,并连俱乐部内外部照片各一张提交总部,通过总部检核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3.7 营养俱乐部开业以后各地分公司将不定期对辖区俱乐部进行检查,如有不符合操作原则及经营规范,有权要求该营养俱乐部停业整改。

      若多次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公司有权取消其营养俱乐部经营资格;3.8 自意向经营者通过公司资质审核之日起应,若申请者不能在 1 个月内达到开设所需条件及取得所有证照者,公司则取消本次申请资格,所申请区域内将允许其他具备资格的营养俱乐部开设(若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属地分公司方可适当延长时间);3.9 公司有权决定俱乐部开设申请最终是否以予批准3.10 设立流程图5/6 V.20091020意向经营者向属地分公司提交设立申请属地分公司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估,如符合每周提交(如附件七) 《意向申请资质汇总表》给总部总部回复属地业务部是否通过资质审核每周一上午三个工作日内门头设计稿(需含完整商号)申请人向所属分公司提交符合公司规定的全部资料(如附加六 《营养俱乐部申请资料检查表》 )属地分公司初审,符合后将全部材料提交总部销售部 Stacy Guo 收一个月内属地分公司进行检查正式对外营业总部审核其材料,决定是否同意设立取消经营资格不定期是否 不予批准设立每周五下午设立完毕后属地分公司前往检查是否合格,填写(如附件五) 《营养俱乐部检查记录表》并同内外部照片一同提交总部销售部 Stacy Guo 收五个工作日内否是整改否合格不合格长期不合格是申请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与市场大使共同签署《营乐部经营风险提示》(如附件四)五个工作日内验证合格不合格,五个工作日后十个工作日内6/6 V.200910204 会员招募禁止且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俱乐部会员招募: 带有任何康宝莱标识或罐装产品图片的宣传海报; 电视或电台广告; 报纸、杂志、网络或者簿广告; 户外广告横幅。

      5 知识产权5.1 营养俱乐部未经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在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设计、橱窗装饰等方面使用或仿制或授权他人使用康宝莱国际及康宝莱(中国)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康宝莱、Herbalife、营养俱乐部等商标、标志、商业名称及康宝莱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5.2 营养俱乐部所经营康宝莱产品须符合康宝莱(中国)保健品公司相关政策与规则规定,禁止包括但不限于改换康宝莱产品标签等行为;5.3 任何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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