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法规制度建设探析.docx
5页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法规制度建设探析 孙 丹一、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法规制度建设现状目前,我国涉及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法律法规较多,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次:一是《价格法》,明确了价格管理、处罚的基本规定,是银行支付服务收费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二是《商业银行法》,确定了银行服务收费的合法地位三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各项规定四是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等,明确了各项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标准此外,银行支付服务收费还应遵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有法律法规明确了银行支付服务收费划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是《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明确了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哪些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哪些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是《支付结算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二、现有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监管主体不明确一是银行支付服务价格制定主体不明确根据《商业银行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会同银监会制定、调整,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费的定价部门为国家计委法规制度之间的不一致导致银行支付服务价格制定主体不明确,也是相关价格标准迟迟未出台的原因之一二是对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监管缺位目前有关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法规制度多关注各方的权利义务,较少关注对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监管,仅有的规定也说法不一,缺乏可行性,导致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无人监管二)银行支付服务“政府指导价”难出台一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施5年多,仍没有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出台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导致商业银行对所谓“政府指导价”无从执行二是目前商业银行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仍在执行二十世纪90年代《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的价格这些价格已经难以弥补银行成本,不符合《价格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的要求。
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界定不合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这种简单的将最为传统的票据、结算方式作为基本结算类业务的界定方法已经不符合当前支付体系发展的需要一是随着支付工具的不断创新和推广应用,很多新型支付工具因其高效便捷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票据和结算方式二是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的基础,应作为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三是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汇兑作为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另一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不应只包括信汇和电汇,还应当涵盖电子汇划、ATM转账以及网银等新型结算方式三、完善我国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法规制度的建议(一)尽快明确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建议由人民银行作为银行支付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协调银监会制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则并对银行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同时,银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单位对收费服务项目进行梳理和统一,积极向社会公告并解释收费项目,督促成员机构改善支付服务质量二)完善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法规体系建议在修订原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法规体系,并至少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总体规定。
确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银行支付服务的概念和范围,界定哪些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哪些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确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办法和罚则二是发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明确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三是发布市场调节价收费指引包括实行市场指导价的收费项目,细化市场调节价的制定程序、报备程序以及公开程序等四是明确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例外性规定,例如对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出于公益需要办理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的予以减免费用等三)重新划分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种类,尽快制定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政府指导价一是建议将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作为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将托收承付作为市场调节价项目二是建议尽快开展专项调研,依据银行支付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重新制定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政府指导价;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政府指导价的制定既要弥补银行机构的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弱势群体对基本结算业务的需求,引导银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三是根据《价格法》,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因此,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政府指导价应采取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形式,避免地区间、银行间一刀切的现象,鼓励银行机构有序竞争四)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消除消费者不必要的猜测和误解,保证商业银行之间能够公平有序地竞争因此,要建立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现场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收费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遏制不计成本的低价恶意竞争,保护银行业的整体利益,推动我国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耿 欣)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