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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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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落实“平安奥运”保障工作目标的通知》的通知各施工企业:现将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落实“平安奥运” 保障工作目标的通知》(京建管[2008] 1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 单位严格按要求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落实“平安奥运”保障 工作目标的通知》二00八年四月三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管[2008] 136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落实“平安奥运”保障工作目标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足额发放,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平安奥运” 保障任务,实现“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目标,根据市政府《关 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及市建委《2008年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要点》,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 程劳务管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区两级建委和各省驻京建管处加强对建设工程劳务的 日常监管(一)市建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劳务管理的 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

      负责监督企业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 帐户;负责制定实名制管理、劳务费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规范程 序、落实月结月清和规范企业用工及分配制度的政策措施并指导 实施;组织全市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并 制定调处的指导标准;负责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 各区县处理群体性事件1. 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实名制管理办法沢 《推进劳务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 同管理办法》、《劳务费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规范程序》等政策措施, 并指导实施,检查落实2. 对进京施工企业换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 复审备案信息企业在更新企业备案信息的同时,更新管理人员、 施工队长的备案信息和人员实名制备案信息,并提供在银行设立 的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的相关书面凭证, 经所属省驻京建管处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其他无省驻京建管处 的企业直接报市建委办理3•建立劳务企业施工队长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施工队长个人 从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劳务企业中间层的监管,减 少各类纠纷的发生,防止因劳务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农民工 工资拖欠。

      4. 指导各区县建委建立劳务管理队伍,完善施工现场监督协 管员制度,充实管理力量,增加专项经费补贴市建委负责组织 对各区县聘用的协管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后的协管员按照职贵, 每月不少于两次到所负责的项目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市区 建委定期对协管员的工作进行抽查,年终进行考核5. 制定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调处标准,指导区县建委快速 妥善地化解和调处属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6•做好劳务分旬合同的备案和履约监管,强化合同备案在合 同履约监管中的基础作用劳务分包企业应在进场前7日内与总 承包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完成合同签订和备案,市建委 通过劳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将劳务合同的备案信息实时传送给各区县建委,作为区县建委实施履约监管的依据7.将各省驻京建管处和外地来京企业的平安奥运服务保障工 作纳入首都维护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中,市建委将各省 和地区所属企业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省、各地 区政府驻京领导机构,建立各省建筑行业在京的奥运维稳体系二)各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属地注册企业和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 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措能;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重点加 强总承包企业在劳务费结算支付方面的落实情况和劳务分包企业 内部分配情况的监管,规范结算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加强 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监管;制定预案并负责处理属地内发生的 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1 •各区县建委应完善劳务管理制度,配备劳务管理人员,对 不落实管理责任的企业和管理不达标的项目部监督整改,对发现 的纠纷隐患及时化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加强预 控2 •各区县建委应督促总承包企业做好號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 准备工作,重点检查工地复工前现场封闭是否完好,门禁IC系统 及机具是否安装完毕并按要求投入使用对属地内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重点是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总承包企业的劳务费专用帐户落实情况、劳务费月结 月清的执行情况以及劳务分包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等,从源头防止拖欠的发生3•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对属地项目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加 强现场执法,对符合简易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简易处罚; 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范围的,纳入动态监管4•各区县建委应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遇有突发群体性 事件时,首先运用部门联动机制,控制好事态和舆论,再按照各 自的职责快速处理和平息事件5.各区县建委负责对属地内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情况 汇报进行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劳务分包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备案、 网上数据申报以及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 付情况,劳务作业人员备案情况等。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对本省输出的建筑业企业和人员负全世 管理责任:负责审核本省进京企业备案和人员的实名制备案;负责 在本省进京企业中落实实名制管理;负责对本省在京企业劳务分 包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劳务费 和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确保无工资拖欠;负责督促企业教育农 民工依法维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完善应急预案,配合市区两级 建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涉及本省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1•各省建管处要明确责任人负责对管理薄弱的劳务企业进行 指导整改,在招工、签订劳动合同、班组承包、内部分配等方面, 帮助其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督促其落实实名制管理、劳务分包合 同备案、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等管理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 记录;对整顿后管理仍不达标的企业不受理重新备案2. 各省驻京建管处要强化对劳务企业班组承包人和施工队长 的监管,重点监督劳务企业将实名制卡发放到每一名农民工手中, 并按月足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实名制卡中3. 各省驻京建管处应全面掌握所属企业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农 民工工资发放的基本情况,按时督促、汇总、报送劳务费结算支 付报表,发现隐患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指导企业化解矛盾,依法维权,不使事态扩大。

      4•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市建委的要求,配合区县建委组织 对本省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监督企业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自 查自纠,及时化解各类不安定隐患;与所属企业签定平安奥运服务 保障责任书,也可与输出地政府签定三方责任书,以强化政府的 监管责任和所属企业的主体责任二、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一)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农民工实名制管 理负第一责任,确保所属工程项目不拖欠劳务费、不拖欠农民工 工资,对因企业管理问题引发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负总责1、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健全劳务管理机构并按要求比例配备专 管人员;负责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好劳务分包合同的签 订、备案和履约,按期结算支付劳务费;负责督促项目部落实农民 工工资发放的规范程序,按月将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劳务费直 接拨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建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妥善处理劳 务费结算支付纠纷,不能因结算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2、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发包劳务工程时,应优先选用年度市场 评价合格以上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施工队长3、 施工总承旬企业和劳务分旬企业应依据建筑业劳务分包合 同示范文本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旬合同中不得包括大型机 械设备租赁和材料采购内容4、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强化内部管理,对易发生结算争议纠纷 的节点,如合同外增量的处置、施工现场临时派工等现象,建立 规范的签认、结算和支付程序,并做好相关管理资料的留存在 群体性事件调处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无法出示上述管理资料时, 以劳务分包企业出示的资料为准5、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强化施工现场封闭管理,配置实名制 IC系统及机具,将实名制卡作为农民工经过质量安全培训的证明, 不得允许无实名制卡的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对其工程项目使用的劳务分包 企业及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贵,对落实月结月清,按月足额支 付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无拖欠负总责凡因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 成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追究项目 经理的责任1、 负责督促所使用农民工实名制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负 责实名制管理数据的上传2、 负责加强用工管理,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 合同,确保签订率100%;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 标准设定明确的条款,并妥善留存劳动合同3、 项目经理应认真按照规范的程序,做好合同外增量的处置、 施工现场临时派工等现象的签认、结算和支付工作。

      4、 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规范程序的落实在每月规定时段内, 项目部依据IC机具考勤记录和留存的劳动合同,对劳务分包企 业制作的工资表核准后,将用于工资发放的劳务费拨付到劳务分 包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督促劳务分包企 业到银行办理代发工资事宜,确保每月5号前将工资发放到实名 制卡中5、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 应及时向项目部递交书面结算资料,项目部应当自接到结算资料 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企业;逾期不答复 的,视为项目部同意劳务分包企业提交的结算资料项目部应主动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解决双方问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协商不成的积极采取其它措施解决,不得久拖不 结6、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内业及现场管理的督促落实,做好农民 工考勤表、工资表的公示和留存,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施工队长 和未持有实名制卡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三、规范劳务分包企业的自身管理,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管理 制度劳务分包企业应承担用工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落实实名制管 理、化解群体性事件负直接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 制度,特别是人员招用、内部分配、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 规范班组承包形式,加强对施工队长和班组长的管理。

      一) 劳务分包企业应使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 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建筑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与农民工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关系农民 工切身利益的内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约定二) 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基地化管理的要求,选择3-5个劳 务基地集中招用农民工,通过当地政府有组织地输出劳务人员,提前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和实名制卡的申领等 组织管理工作三) 劳务分旬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实名制备案,申领和 发放实名制卡,确保将卡发到每一个工人手中,不得由施动队长 或班组长集中保管;应依据刷卡数据生成的考勤信息和劳动合同 的约定制作月度工资表,并持经总承包项目部核准、加盖总承包 企业公章的工资表到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的银行办理代发农 民工工资事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扣留劳务作业人员的实名 制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由他人代领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四) 劳务分包企业对由于自身经营和管理不善引发的群体性 事件负全责劳务分包企业应避免内部劳资纠纷,如因劳资纠纷 引发群体性事件,必须依据劳动部门判定的结果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区建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处理,直至清出北 京建筑市场。

      五) 劳务分包企业应积极争取驻京建管处、工会组织和司法 机构的协助,通过调解、司法渠道与总承包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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