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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Wor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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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6282851
  • 上传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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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保密工作制度保密工作制度 1.不准将国家的一切隐秘文件私自带到公共场所; 2.不准将隐秘文件、密码电报等带出办公室; 3.不准将隐秘文件横传、积压或请人代交; 4.不准将隐秘文件等私自给无关人员阅览; 5.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私抄和复制隐秘文件等; 6.不准泄露由于工作之便获悉的隐秘事项   保密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局保密工作的管理,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做到"内外有别'、"既便于工作又确保隐秘',现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国家隐秘,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肯定时间内只限肯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各类人事录用考试的试题、试卷〔含备用卷〕、答案; 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及其评分标准;全国技工学校统一考试、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题和答案; 3.含有"绝密'内容的密码电报; 4.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的有关涉外政策和经济技术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省、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档案、汇总名册; 2.尚未出台的工资改革和调整; 3.尚未公布的全国童工案件查处状况及统计数据; 4.尚未公布的重大社会敏感政策的调整意见; 5.全国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综合状况; 6.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工资调整政策、调整方案; 7.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举报人的有关状况; 8.参与国际劳工组织会议及其他重要国际会议的计划、对策; 9.非绝密级内容的密码电报; 10.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隐秘级事项 1.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干部〔公务员〕的考察材料及未公布的任免、调动事项;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3.尚未公布的干部〔公务员〕录用计划、考试方案及候选人名册; 4.尚未公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和接收安置计划; 5.尚未出台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评审事宜及有关统计资料; 6.副科级干部〔公务员〕档案及考察材料,科级以下公务员的档案及考察材料; 7.干部调动和录用的审批材料; 8.享受国家特别津贴人员材料,国家和省级突出奉献专家的推举选拔材料; 9.尚未公布的考试成果、统计数字和分析状况; 10.尚未出台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待遇的方案; 11.尚未公布的失业率、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报和计划数据; 12.反映全国企业工资安排宏观状况的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以下事项不属于国家隐秘,应作为工作隐秘管理,不得擅自扩大: 〔一〕一般干部的档案; 〔二〕人才沟通机构代管的人事档案及出境人员的政审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进展规划和年度进展计划中尚未公布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调整方案; 〔四〕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资料、改革方案及方法; 〔五〕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和答案; 〔六〕本局在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隐秘事项,应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五、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确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局领导任副组长,其它局领导及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六、仔细执行《保密法》,坚固树立保密意识,严守党和国家隐秘 七、严格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下称密件〕的登记和交接手续,阅后准时退还,不自行在科室、单位间横传 八、不擅自翻印、复制密件及内容,不自行扩大阅读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复印份数实行保密监督和登记备案。

      查阅密件档案,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九、涉密载体由局办公室定期统一收取销毁 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总结阅历,堵塞漏洞,发觉问题,准时处理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十不'规定:1.不该说的隐秘,肯定不说;2.不该问的隐秘,肯定不问;3.不该看的隐秘,肯定不看;4.不该记录的隐秘,肯定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隐秘;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隐秘;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隐秘;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保密文件、资料;9.不在一般、明码电报、一般邮局传达隐秘事项;10.不携带隐秘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二、处理、保存重要信息的计算机,必需实行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切实消除泄密隐患,并限专人操作,全部信息的传递必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实行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特地设备,防止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十三、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应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需通过保密审查批准涉及国家隐秘的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需实行物理隔离,或实行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密的保密措施。

      十四、使用政府协同办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和传输涉密信息 十五、严格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发生失泄密事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实施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良保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x发〔xx〕x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隐秘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添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隐秘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主动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隐秘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讨论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审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审查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保密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扬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涉密文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保密事项范围 第七条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隐秘文件、电传、资料等国家隐秘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隐秘'三级 第八条学校工作中涉及以下事项应根据有关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支配; (二)中央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隐秘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大的重要内容; (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状况和问题; (四)有关组织、人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隐秘事项; (五)涉及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隐秘事项; (六)涉及国防科研项目的隐秘事项; (七)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隐秘事项; (八)全国各类考试和学校考试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九)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四章定密工作 第九条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隐秘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隐秘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条凡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隐秘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隐秘但尚未形成肯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十一条凡涉及国家隐秘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准时依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保密委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常常接触、知悉和把握国家隐秘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把握国家隐秘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品德,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根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单位应严格根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把握保密学问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隐秘和工作隐秘,保障其所涉及的隐秘事项的安全。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支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根据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违背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隐秘 第六章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六条国家隐秘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隐秘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文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隐秘,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学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移交等工作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八条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隐秘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委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需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二十条承办涉密文件必需准时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个人承办的涉密文件必需准时清退涉密文件阅读需要在机要文件阅文室进行,阅文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便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涉密文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成都市涉密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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